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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根據我國《信托法》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由受托
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
處分的行為。實踐中常見的信托業務主要由持牌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信托公司
實施經營。由此而知,數據信托,就是將“數據財產”以信托方式進行管理的
方式。英國開放數據研究所(ODI)也對數據信托下過相關定義,即數據信托是
提供獨立受托的數據管理方式。人工智能產品提供商 ElementAI 和總部位于英
國的全球創新基金 Nesta 在其聯合發布的《數據信托:數據治理的新工具》也
延用了這一概念。
數據信托就是一種不完全關注數據財產性確權機制的另一種方式,它依賴
于產權保護中的責任機制而有效運作。法學家 Guido Calabresi 和 Douglas
Melamed 曾寫過《財產原則、責任原則與不可讓渡:大教堂的一個視角》這一經
典作品,提出了產權保護有財產原則、責任原則和不可讓渡原則三種方式。財
產原則即是由法律給財產確認權利歸屬后由產權當事人自由定價交易,例如房
屋、知識產權等等;責任原則即是由中間第三方實施定價(而不是產權人),
這同樣能夠保障產權人的權益,常見的如政府征收征用、人身傷害賠償等;不
可讓渡原則即法律以禁止交易方式保護產權,如童工勞動力。
數據信托制度和單純的數據交易制度不同之處在于,數據信托制度的底層
邏輯是高強度的法律“責任”,即基于責任原則,由信托機構在履行信托責任
中實施交易“定價”,最終利歸受益人;而單純的數據交易制度的底層邏輯是
獨立的財產權益歸屬認定,即基于財產原則,由確權產權人自主定價自主交易。
在我國民法理論中,管理人的法律注意義務一般可區別為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和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信托行業,被認為是一方對另一民事主體方承擔的最
高級別的法律注意義務,也誠如我國《信托法》所規定的,受托人管理信托財
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多重義務。
當我們放眼域外,數據信托制度已然成為各國和地區的重要抓手,以實現
其雄心勃勃的數字經濟戰略。2020 年 11 月 25 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數據治理
法案》(提案),為數據中介機構(數據合作社)制定了監管框架,旨在通過
增加對數據中介機構的信任和加強整個歐盟的數據共享機制,以促進數據的可
用性。2019 年底,印度電信部成立的委員會主張建立數據信托,提出數據主體
將“通過適當的社區數據受托人”行使其數據權利。在加拿大,數據信托一直
是安大略省政策辯論的主題,安大略省政府和消費者服務部部長在公開咨詢時
指出,數據信托定義為“一種法律機制,使組織的數據能夠由受信任的第三方
管理,以確保該數據的透明和負責任的使用”。在我國,數據信托的用語也首
次在《北京市關于加快建設全球數字經濟標桿城市的實施方案》中得以呈現,
方案要求“探索數據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支持發展聯通政府、企業、個人的
數據平臺交易、數據銀行、數據信托和數據中介服務模式,構建完善的數據資
產化運營生態。”
在我國,中航信托做為信托公司曾發行了首單基于數據資產的信托產品。
在域外,數據信托的應用實驗及應用更加豐富。例如 DriverSeat 數據合作社模
式,作為美國一家數據合作社機構,其由拼車和送貨司機所有,通過對司機提
供數據的分析,可以幫助司機了解自己的表現、保持良好的記錄并賺取更多收
入。還有,糖尿病患者決定向健康研究人員提供他們自己的數據,并允許一家
制藥公司收集關于他們的數據,這有助于發現治療方法,這些數據可能會獲得
專利,并以高利潤出售,糖尿病患者最終也從這類數據信托中直接獲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