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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價值分配過程中最重要也最困難的環節是分配主體的確定。由于數據來源
和處理的方式不同,數據資產權益的主體相較于傳統資產更為復雜。數據的價
值來源于數據的流通與利用過程,其中可能形成各種利益交織關系和多元主體
間復雜的權益網絡。可能涉及的主體包括個人信息主體、企業等信息加工處理
者、技術算法的權利人等,甚至在公共數據處理過程中還可能涉及公權力主體。
因此,從數據資產的價值生產側看,參與數據要素價值實現的市場主體在一定
程度上應當同參與數據要素價值分配的主體一致,應兼顧多方主體的分配利益。
由于涉及數據要素權利的界定問題尚未形成定論,對數據權益主體和價值
分配主體,理論界中也有不同觀點。但目前國內和國際社會基本形成共識的是,
基于數據產生、流轉過程的復雜性和特殊性,簡單地賦予數據所有權(具備排
他性)可能是不適于數字經濟發展的。有觀點提出,立法上可以對數據資產賦
予民法上的用益物權,權利人可以在流轉過程中占有、使用標的物。但是,用
益物權也是由所有權派生而來,其權利的基礎還是需要回歸到數據的所有權確
權。2022 年 12 月《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正式
發布,其中強調要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
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健全數據要素權益保護制度。這也意味著數據產權機制
似乎放棄了所有權思路,轉而采用了一種權利分置的路徑。基于此,從價值分
配的公平角度來說,包括數據資源持有者、數據加工處理者、數據產品經營者
等主體在內的數據資產價值鏈上的全部權益主體,原則上都應該對數據變現形
成的收益享有分配權。
《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也強調,要健
全數據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機制。按照“誰投入、誰貢獻、
誰受益”原則,著重保護數據要素各參與方的投入產出收益,依法依規維護數
據資源資產權益,探索個人、企業、公共數據分享價值收益的方式。推動數據
要素收益向數據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創造者合理傾斜,確保在開發挖掘數據價值
各環節的投入有相應回報,強化基于數據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的激勵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