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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截止目前,我國仍未從法律層面對數據權屬有明確的規定。而當前對數據
要素的認識已經從“資源”拓展到“產品”和“資產”。數據要素權屬的界定
方式和實現機制,將決定數據產品的流通效率、數據資產的計量范圍。故而數
據權屬不明或者說數據確權“無法可依”是阻礙數據資產價值實現的重要因素:
其一,傳統的法律規范對權利保護的制度難以解釋數據權利。對于數據產
品的權利保護,多數仍以知識產權權利主張保護,如對相關的數據產品申請著
作權、對某些數據挖掘、加工分析處理的數據工具申請專利,或者從反不正當
競爭角度對某些數據集主張商業秘密保護。然而,主張著作權保護的數據產品
要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著作權,并非是數據本身,而是構成獨創性的數據匯編方
法。這就會導致缺乏數據加工處理能力的組織,在數據本身無法獲得著作權保
護時,很難實現數據要素流通,阻礙數據資產價值實現。且如若因數據產品相
關權益發生糾紛,在對于產品本身是否構成著作權的審查時需要經過一系列的
舉證質證后才可能被認定,大量增加了維權成本。此外,由于《專利法》明確
規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具有可專利性,大數據相關算法可能亦無法取得
專利保護。又如,以商業秘密對數據主張保護在某些特定場景并滿足商業秘密
構成的要件的情況下可行,但面臨如通過爬蟲抓取公開數據、通過算法還原原
始數據、個人非法獲取企業數據等場景時仍無法給予全面直接的保護和救濟。
故而,傳統的法律規范在對數據這一新興權利保護已顯得捉襟見肘,需要有進
一步法律規范對數據權利進行必要的規定。
其二,數據權屬不明,可能導致數據要素市場參與主體間的無序競爭。由
于數據本身的特征具有無限可復制性、非排他性等特征,可能導致多個主體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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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一數據均享有相同權利。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
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卻未規定不同主體的數
據權益發生沖突時的解決規則,尤其在大型的企業平臺間為了擴大市場份額,
互相設置數據壁壘,最終導致無序競爭。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數據權屬的相關
規定模糊,企業利用這些法律漏洞,大規模收集數據并形成自身的財產權益,
尤其對于一些超大型互聯網平臺,還有可能利用自身的市場優勢地位,在某一
領域形成數據壟斷,破壞了數據要素市場的公平秩序,阻礙了其他企業數據資
產的價值實現,而隨著數據要素交易流通市場的成熟,這一問題將會更加凸顯。
其三,數據權屬不明,導致個人信息主體與組織對個人信息利用上易引發
數據權屬糾紛。經濟學者薛兆豐教授就曾援引科斯的觀點分析現實中的一些現
象,譬如電子閱讀器 Kindle 的 Highline 下劃線筆記功能中的數據信息歸屬:
用戶主張該數據所有權,是基于其付費購買了 Kindle,且下劃線筆記也是基于
其閱讀努力而親手作出,并且筆記數據中可能還蘊含了用戶獨創性的解讀;亞
馬遜同樣會主張,這些數據產生并存儲在它的平臺上,筆記數據應歸屬于平臺。
另外,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主體還享有撤回同意權、刪除
權、攜帶權等權利。個人信息主體可以對企業利用其個人信息開發的數據產品,
要求刪除、撤回個人信息等。但問題是,對于企業來說,實際上企業對基于合
法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也享有數據財產權益,在面臨個人信息主體權利主張時,
二者的權利保護孰先孰后?在 2022 年 12 月 19 日,由中共中央 國務院發布了
《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下簡稱“數據二
十條”)提出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
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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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改革創新、系統謀劃,以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為前
提,以促進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賦能實體經濟為主線……”;從該意見可
以看出,在政策層面,當二者權利發生不可避免的沖突時,優先考慮保護前者。
此外,根據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著名民法學家王利明教授的觀點也認為,在二
者發生權利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具備人格權益性質的個人信息權益。誠然,
從政策及理論的層面,權利沖突的解決機制已經越來越明確,但在尚未上升至
法律層面時,數據權屬不明的問題,仍有可能在個案中會存在權利邊界模糊和
沖突問題,影響了組織參與數據要素市場的積極性,不利于數據資產價值的實
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