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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數據二十條”中,擱置了數據所有權爭議,轉而強調建立數據資源持有
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作為對所有權的
“替代”。目前行業內習慣稱這三種數據產權為“三權分置產權”,實際上這
種稱謂是不夠準確的,因為在新型數據產權機制的探索中,國家政策層面僅是
先提出了這三種數據產權的探索,后面的“等”字意味著將來還有更多的數據
產權制度出現。另一方面,三種新型數據產權并非非此即彼的關系,也并非層
層遞進的關系,甚至會出現同一數據資源中數據權利重合的情況。
(1)數據資源持有權
數據持有權的概念強調對合法“持有”這一狀態的事實性認定,組織對自
己所控制的數據有權使用、存儲及維護這些數據,而不依賴所有權源。根據國
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數據基礎制度若干觀點》,數據持有權的權能至少包括:
(1)對數據自主管理的權利,即持有者在法律或合同允許范圍內可自主決策數
據的使用目的、應用場景等,有權防止侵犯持有者合法權利的行為;(2)對數
據處理授權同意的權利,即同意他人獲取或轉移其所產生數據的權利。這與“數
據二十條”中強調的“依法保護對數據處理者對依法依規持有的數據進行自主
管控的權益”是相呼應的。
(2)數據加工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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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加工是指對數據進行篩選、分類、排列、加密、標注、聚合、分析、
統計等一系列處理活動。數據加工使用權的權利主體為數據處理者,旨在保護
數據采集、加工等數據處理者的勞動成果,承認和保護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
定獲得的數據相關權利。在“數據二十條”中,提出對數據加工使用權的保護,
即在保護公共利益、數據安全、數據來源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承認和保護“依
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獲取的數據加工使用權,尊重數據采集、加工等數據處
理者的勞動和其他要素貢獻,充分保障數據處理者使用數據和獲得收益的權利”。
如數據處理者可通過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獲取數據、可通過合法抓取公開數據并
進行加工分析處理的權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滿足“依法持有”或“合
法取得”數據的前提下,數據處理者才有權加工和使用。同時,數據加工使用
也要遵循使用目的正當、不得超出法律授權或合同約定的范圍、履行必要的數
據安全保障義務等原則。
(3)數據產品經營權
數據產品經營權主要是指運營商對其開發的數據產品進行運營、支配、交
易、收益的權利。數據加工使用權強調的是對數據利用的權利,數據產品經營
權強調的是對數據利用后開放形成產品并對數據產品進行經營的權利。在“數
據二十條”中提出對數據產品經營權的保護,即“保護經加工、分析等形成數
據或數據衍生產品的經營權,依法依規規范數據處理者許可他人使用數據或數
據衍生產品的權利,促進數據要素流通復用”;又如,《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
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市場主體對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
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進行處分?!?數據產品經營權符合“誰投入、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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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誰受益”原則,有利于強化數據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的激勵導向,推動
數據要素流通收益向數據價值創造者合理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