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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2-17來源:壞天氣瀏覽數:395次
? ? ? ?當地時間1月20日,歐洲議會以530票贊成、78票反對、8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數字服務法》,旨在進一步加強對大型互聯網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數字服務法》是針對快速發展的平臺經濟做出的最新立法。2020年2月,歐盟委員會啟動《數字服務法》立法工作,并于2020年12月15日公布了《數字服務法》草案,此后又對草案進行了修正,以促進歐洲數字產業的創新、增長和競爭力,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安全、透明和值得信賴的在線服務。此次歐洲議會最新通過的《數字服務法》草案的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1],在之前草案的基礎上進行了全面更新和完善,下一步將進入與歐盟理事會的磋商階段,并將提交歐盟各成員國議會審議,在獲得各國批準后生效并實施,預計2022年7月之前有望正式獲得歐盟通過成為有效法律。[2]
? ? ? ?與之前的草案相比,修正案在市場責任、定向廣告、推薦系統等九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加大了對大型平臺企業的監管力度,同時,對中小微企業予以適當保護。
? ? ? ?修正案第2條第1款對“與歐盟有實質性聯系”和“純傳輸服務”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實際上擴大了立法的適用范圍。一是將“與歐盟有實質性聯系”定義為“服務提供者與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的聯系,形式包括:服務提供者在歐盟設立機構;或雖未在歐盟設立機構,但服務提供者將其活動導向一個或多個成員國”。這簡化了服務提供者未在歐盟設立機構情形下“與歐盟有實質性聯系”的判斷標準,即無需評估“是否有大量用戶”等具體事實,只要服務對象位于成員國內,就“與歐盟有實質性聯系”,擴大了立法的管轄對象。二是將“技術輔助功能服務”明確納入“純傳輸服務”范疇而適用《數字服務法》,此類服務包括無線局域網, 域名系統 (DNS) 服務, 頂級域名注冊機構, 頒發數字證書的證書頒發機構, 虛擬專用網絡等。
? ? ? ?修正案在第7條第1款中細化了服務提供者在特定情形下的免責條款。一是明確中介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一般性監督義務,具體包括:中介服務提供者沒有義務使用自動化工具進行內容審核或監測自然人的行為;成員國不得阻止中介服務提供者提供端到端加密服務;成員國不得對中介服務提供者規定限制匿名使用其服務的一般義務;成員國不得強迫中介服務提供者普遍地、毫無具體理由地保留其服務接受者的個人數據;任何有針對性地保留特定服務使用者的數據應由司法當局根據聯盟或國家法律下令。二是中介服務提供者可提交理由,申請豁免包括爭端解決在內的部分義務,但同時需滿足以下條件:不存在重大系統性風險,對非法內容的接觸有限;具有歐盟規定的非營利或中型企業的資格。
? ? ? ?修正案進一步規范了各國監管當局的權力,給予了服務提供者尋求救濟和請求補救措施的權利。修正案第8條對成員國當局針對特定非法內容發布命令的權力進行了規范,加強了對成員國政府發布命令的方式與內容等方面的要求,例如規定成員國發布的命令中應包含“該命令的法律依據”“充分詳細的理由說明”“簽發機構的標識”“上訴的最后期限”等,并要求歐盟委員會為命令制定具體的模板和表格。
? ? ? ?修正案通過修改多方面內容,進一步維護了服務使用者的相關權利:
? ? ? ?一是明確了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主動采取措施,防范和減少將合法信息視為非法信息,而導致過度刪除的情況。修正案在第6條第1款中明確,中介服務提供者為防范非法內容而主動采取的調查和其他相關措施應當是有效和具體的,同時應當伴隨適當的保障措施,例如人力監督、文件記錄或任何其他措施,以確保和證明這些調查和措施是準確、非歧視性、相稱、透明且不會導致過度刪除內容的。
? ? ? ?二是修正案中新增了對中介服務提供者向服務使用者提供便捷的聯絡方式的要求,以使服務接受者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修正案第10條中規定“中介服務提供者應通過提供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電子聯系表、聊天機器人或即時消息以及實際地址等快速、直接和有效的通信方式,使服務使用者能夠與他們進行通信”,“中介服務提供者還應使服務使用者能夠選擇直接溝通的方式,而不僅僅是依靠自動化工具”。
? ? ? ?三是修正案在第12、13條中加強了對服務使用者知情權、終止權、個人信息控制權等權利的保障,同時對服務提供者施加了更多義務,提高了透明度要求。修正案第12條增加規定,要求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以清晰、用戶友好和不含歧義的語言,向服務使用者提供簡明、易于獲取和機器可讀的條款和摘要,還應當明確輕松退出可選條款的可能性以及可用的補救措施和補救機制。同時,超大型在線平臺應以其提供服務的所有成員國的官方語言發布其條款和條件。
? ? ? ?四是修正案中新增了針對特殊群體相關權利的保障要求。規定應提供針對未成年人的使用方式和特定保護要求,修正案第12條中新增規定“中介服務主要針對未成年人或主要由未成年人使用的,提供者應當以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方式解釋使用該服務的條件和限制”;修正案第13條中新增規定“中介服務提供者應調整其設計特點,以確保未成年人的高度隱私、安全和保障”。規定應針對殘疾人提供使用服務的便捷方式,修正案在第19條中對在線平臺提出可訪問性的無障礙要求,要求服務提供者確保“提供的信息、表格和措施以殘疾人易于查找、易于理解和無障礙的方式進行公開”。
? ? ? ?修正案通過細化數字服務協調員、“可信標記者”的相關規定強化了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外部監督。
? ? ? ?一是修正案增加了監督成員國庭外爭端解決機構的數字服務協調員的相關要求,賦予了監管當局對庭外爭端解決機構的監管權限,并對其做出相關要求,以進一步提高庭外爭端解決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受監督性,保護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例如第18條第2款中規定“數字服務協調員應當每年重新評估經認證的庭外爭端解決機構是否滿足條件;如不滿足,數字服務協調員應撤銷庭外糾紛解決機構的地位”,“數字服務協調員應每兩年起草一份報告,列出庭外爭端解決機構每年收到的投訴數量、作出決定的結果、發現的任何系統性或部門性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平均時間”等。
? ? ? ?二是細化了“可信標記者(trusted flaggers)”制度。增加了“可信標記者”的明確定義,修正案第2條規定“可信標記者”是指“已被數字服務協調員授予此類地位的實體”。修正案第19條新增了對“可信標記者”的獨立性、客觀性的保障要求,以及報告義務;對“可信標記者”的認定也增加了每次為期兩年的限制。明確了“可信標記者”的獨立性,修正案第19條規定“可信標記者”經成員國監管當局授予,獨立于任何網絡平臺,能夠及時地向平臺或監管當局檢測、識別和通知出現的非法內容,且“可信標記者”需要受到一定的監督管理。
? ? ? ?修正案第24條和第30條對在線廣告的透明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 ? ? ?一是修正案第24條新增了關于針對性廣告投放的相關內容,要求在線平臺向使用數字服務的用戶提供有意義的信息(包括為廣告目的處理的用戶個人數據如何變現等),以確保用戶在決定“是否同意為廣告目的處理他們的個人數據”時,易于做出透明度和知情度更高的選擇。同時,對用戶來說,拒絕同意不應當比做出同意更加困難或費時。在用戶拒絕同意或撤回同意時,應有權選擇其他方式訪問在線平臺,包括“基于無跟蹤廣告的選擇”。
? ? ? ?二是修正案第24條新增了涉及未成年人的個性化廣告相關規定,禁止以廣告為目的使用定位技術或進行擴大化處理、透露和推斷未成年人個人數據或弱勢群體的特定類別數據。
? ? ? ?三是修正案第30條加強了對超大型平臺公開在線廣告相關信息的透明度內容,要求超大型平臺必須公開與在線廣告相關的信息,主要包括“每個廣告商和廣告中包含的所有數據、廣告目標以及廣告商希望接觸到的受眾”、“廣告的內容,包括產品、服務或品牌的名稱以及廣告的對象”、“用于排除特定群體的任何參數”、“在超大型在線平臺上發布的商業傳播內容的副本”。
? ? ? ?一是增加了算法審查的要求。修正案規定歐盟委員會或數字服務協調員有權審查及訪問超大型在線平臺相關數據的要求,同時,“如果數字服務協調員要求,超大型在線平臺有義務解釋算法的設計、邏輯和功能”。
? ? ? ?二是對算法使用提出更多限制性要求。修正案禁止網絡平臺使用欺騙或誘導技術,通過“算法黑箱”影響用戶選擇;要求超大型平臺在基于算法的排名方面提供更多選擇,而且應當至少提供一個不基于數據分析的推薦系統。
? ? ? ?超大型平臺近年來一直是歐盟的監管重點,此次修正案通過限制超大型平臺的范圍,更加明確了監管重點和監管方向。
? ? ? ?一是修正案在第25條第一款中對超大型在線平臺的認定方式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將“月均活躍用戶的數量等于或大于4500萬的在線平臺”變更為“至少連續四個月月均活躍用戶的數量等于或大于4500萬的在線平臺”,并對具體的計算方法進行了明確,主要考慮因素包括:活躍用戶的數量應基于每項服務單獨計算;連接在多個設備上的活躍用戶只計算一次;通過第三方鏈接間接使用服務的用戶不計算在內;如果在線平臺由另一家中介服務提供者托管,則活躍用戶僅被分配給距離其最近的在線平臺;非人類(“機器人”)進行的自動交互、帳戶或數據掃描不包括在內。
? ? ? ?二是超大型平臺在傳播違法與有害內容時具有特殊風險,應該承擔特定義務。針對超大型平臺,修正案通過增加和完善強制性風險評估、風險緩和措施、獨立審計及算法推薦透明度等方式有效解決有害(可能并不違法)和虛假信息傳播的問題。如第26條規定,超大型平臺應當自被認定之日起,至少每年一次或在推出新服務之前,有效識別、分析和評估重大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風險評估應考慮提供服務的成員國和整個歐盟的風險,特別是針對特定語言或地區的風險。
? ? ? ?針對需要在提供服務成員國設定法定代表人的義務,修正案進一步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型數字中介服務提供者給予了特殊待遇。按照立法要求,在歐盟境內沒有營業地,但在歐盟境內提供中介服務的中介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提供服務的成員國之一,以書面形式指定一位法人或自然人作為合法代表,但修正案在第11條中增加相關豁免要求,規定如果經過合理努力未能成功指定法定代表人,則要求應當設立法定代表人所在成員國的數字服務協調員促進進一步合作,并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案,包括指定集體代表。
? ? ? ?[1]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9-2022-0014_EN.html
? ? ? ?[2]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220114IPR21021/ep-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