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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暫行規定》對于數據資源“入表”的判斷主要是基于現有企業會計準則關于存貨和無形資產的定義和確認條件進行規范的,企業在判斷數據資源是否可以“入表”的原則沒有發生重大的變化。企業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于資產的定義和資產的確認條件,同時結合企業會計準則存貨和無形資產的具體確認條件判斷數據資源是否可以入表。
具體來說,可“入表”的數據資源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征:
相關數據資源是由過去的購買、生產、建設行為或者其他交易事項形成的。
相關數據資源是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
相關數據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且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相關數據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同時按照存貨或無形資產準則的具體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而不能“入表”的數據資源則不符合這些要求。例如,一些純粹的技術數據、個人信息數據等可能不具備經濟利益或可交易性,或者企業無法識別相關數據的控制權,又或者相關數據資源是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但是企業沒有合理的成本分攤機制導致其成本無法可靠計量,從而不能被確認為資產。在進行界定時,企業可以參考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實際情況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