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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3-04來源:香薷瀏覽數:202次
當前,我國數據交易市場處于初始發展階段,面臨數據交易市場分割、交易規模不大、數據安全合規、場內場外交易等難點問題,圍繞數據交易產生的爭議也日漸增多。
時至今日,全國各地根據自身需要自發性建立了數據交易場所,尚未建立全國性的數據交易市場。2015年,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掛牌運營;2021年,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和上海數據交易中心相繼成立。據統計,截至2023年年底,全國各地由政府發起、主導或批復的數據交易場所已有40多家,但數據交易呈現場內外“冰火兩重天”現象。而且,全國各地數據交易場所根據本地的情況制定自己的交易規則和制度,形成了各自為政的局面,同一批數據在不同的數據交易市場中交易價格天差地別。
為了使數據能夠像其他生產要素一樣在市場上進行便捷自由的交易,需要確立明確的權屬關系。由于數據交易權益歸屬認定的復雜性,數據交易確權面臨著困境。數據本身具有可復制性、多歸屬性、非競爭性、可共享性等特征,相同的數據可能同時被消費者、經營者、政府等多元主體持有,難以明確數據交易權益的實際歸屬者。盡管《數據二十條》提出對數據產權進行結構性分置處理的原則,但在實踐中仍然困難重重。數據交易確權作為數據交易的基石,如果權屬不明將制約數據交易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隨著數據交易的不斷發展,數據交易的合規性日益凸顯,數據交易的主體、數據產品、數據交易過程等各個環節都需要符合合規性要求。但是,數據交易的購買方往往缺乏足夠的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對數據是否合規進行審查,而使用不合規的數據可能會給購買方埋下隱患。在實踐中,涉及到個人數據、隱私相關數據的數據交易,大多數交易尤其是場外一對一數據交易,在缺少平臺或第三方監督的情況下,極易產生黑市數據交易等不合規交易的情況,也會給數據交易帶來風險和挑戰。
隨著數據交易的發展,隨之而來的是大量且混亂、無序的數據,特別是數據普遍缺乏有效治理,不能提供持續、多源的、標準化的數據,妨礙數據正常交易。同時,現行數據交易中執行的標準不一致,導致數據格式混亂、數據質量較低,阻礙數據在市場上的流通。數據交易質量存在的現實問題有:一是數據交易質量保障機制缺位,導致數據質量參差不齊,數據購買方試錯成本高、交易風險大;二是不同數據交易機構的交易方式和程序不同,對數據質量要求不同,增加了數據交易成本,制約了數據流通的交易。
目前,對數據交易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多政府部門條塊監管,力量薄弱、職能分散。政府各監管部門之間互動不順,存在管辦不分、各自為政、重復監管等問題,對發生在數據交易環節中的機制不暢、政出多門、腐敗頻發等現象難以實施有效監管。政府監管部門對數據產品是否涉及隱私、國家安全、商業機密等監管不到位,對數據交易的安全性監管薄弱;對各地區數據交易市場規則、機制監管缺乏,致使不同交易所的規則不同,數據交易成本較大;對數據的跨境、跨地區跨行業交易的監管缺乏依據。
當前,加快構建數據交易市場對于打造具有中國特色的數據交易新生態,形成以數據要素為主要驅動力的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體系,全面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具有重大的現實和戰略意義。
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建立了一些區域性的數據交易場所,但至今未建立全國性的數據交易市場,不利于數據要素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充分流通交易。因此,建議基于已有的數據交易平臺建設經驗,構建全國統一規范的3個左右國家級數據交易所,便于數據要素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和交易。首先,中央政府應加強頂層設計,制定全國數據交易市場總體建設規劃,明確數據交易主管部門的職責,以避免“政出多門”情況的發生。其次,需要構建更加多元化和靈活的數據交易市場體系,促進數據要素在境內外的流動和配置,更好地滿足不同對象的數據交易需求,提升數據交易的效率、安全性和合規性。最后,中央和地方政府應加強對數據交易活動的監管,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對數據確權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了規范,但是較難以覆蓋當前廣泛的數據應用場景。整體來看,目前國內還在積極探索適合的數據確權方式,《數據二十條》從頂層設計角度提出在建立數據分類分級授權的基礎之上,構建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所以,建議數據交易的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數據交易管理條例和規則,細化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的內容和范圍,明確各自的權利和職責。堅持分業施策,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制定行業數據確權制度細則。在技術手段上,可考慮使用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通過安全隱私計算、加注數字水印、加密計算、協同計算等手段為數據確權提供保障。數據權屬明確才能保護數據交易權益人的權利,更好地激發數據交易的活力。
推動數據交易市場的不斷發展,激發數據交易市場主體活力,需要構建數據交易市場的法規和制度體系。因此,在國內外數據交易相關探索和實踐基礎上,結合數據交易的特征和場內外交易情況,政府主管部門應從法規、制度規則、交易市場、交易生態、跨境交易等方面構建數據交易的法規和制度體系。一是構建嚴格的數據交易市場準入制度,對數據交易參與方進行資質審核,確保參與方具備合法合規的資質和能力。二是構建統一規范的數據交易定價制度,建立在使用中流通、場內場外相結合的數據交易制度體系,規范引導場外交易,培育壯大場內交易,有序發展跨境交易。三是構建包括數據交易撮合、交易公開、交易定價、交易爭議仲裁在內的全流程數據交易制度體系,建立全社會數據交易質量評估和信用評級體系。
主管數據資產的政府部門應建立全國統一的數據資產登記體系,確保數據資產的準確登記和全面記錄,以便交易各方能夠方便地獲取和利用數據資產,促進高質量數據供給。一是實行在全國范圍內數據資產統一登記標準、登記機構、登記系統、登記程序、登記規則和登記時效,以確保全國數據資產登記的一體化。二是明確數據資產登記的具體內容,包括各類數據資產的所有者、來源、類別、質量、隱私、安全和可用性等,通過準確登記和記錄數據資產的信息,促進不同數據資產之間的融合和協同。三是建立數據資產標準和分類體系,利用技術手段提高數據的可搜索性和可訪問性,促進數據的高質量供給,滿足交易各方需要。四是建立全國數據資產登記服務平臺,促進數據資產的全面有效登記,從而推動數據資產的有效管理和交易。
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探索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數據交易市場監管之路,應采取的具體措施有:一是構建并實施及時的數據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充分披露交易數據的權屬、來源、質量和數據交易主體資質,還包括披露數據交易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減少數據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營造公開透明的數據交易生態。二是構建并實施數據交易的按約交付和合規使用監管制度,監督數據供應方按合同約定以及市場標準交付數據,監督購買方在約定的時間、范圍內合規使用數據,形成數據交易全方位的監督機制,保障數據交易各方的權益。三是構建并實施數據交易合規和風險控制制度,嚴格防范數據交易過程中對個人隱私、企業商業秘密甚至國家安全造成的侵害,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的保障機制,確保合法合規進行數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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