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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貿易中跨境數據流動的規制困境與優化路徑

時間:2024-05-20來源:BI妹妹瀏覽數:580

一、引言

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新石油”,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戰略資源。數字經濟賦予了傳統貿易新的發展活力與動能,數據和數字技術已成為貿易新型比較優勢的關鍵來源。數字貿易創新和拓展了傳統貨物和服務貿易的形式與深度,發展出跨境電商等新貿易業態,有效促進全球產業鏈變革創新,顯著提升貿易效率,消減貿易信息壁壘,加速要素、資源和信息跨地區流動和共享。《數字貿易發展與合作報告2023》數據顯示,2022年全球數字服務貿易規模達3.8萬億美元,占全球服務貿易的53.7%,數字貿易成為服務貿易的關鍵構成。當前,全球治理體系正在發生重大變革,貿易結構不斷由實向虛發展,國際經貿規則重構的焦點開始轉向數字貿易等服務貿易。數據會隨著數字貿易等國際貿易活動跨境流動和存儲,數字貿易與跨境數據流動是一體兩面、難以分割的。因此,跨境數據流動(Cross-border Data Flow)成為國際數字貿易治理的核心議題,跨境數據流動規制成為數字貿易規制的關鍵環節。囿于當前各國數字經濟發展水平和價值取向差異,跨境數據流動治理范式存在明顯的分歧甚至沖突,新的數字空間競爭和“數字鴻溝”正在形成,現有國際貿易規則體系受到嚴峻挑戰。此外,數字貿易稅收規則是數字貿易規則體系的重要組成。現行稅制已難以適應數字貿易的稅收征管需求,稅收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的功能明顯減弱,亟須稅收制度革新的回應。

《中國數字貿易發展報告(2022)》顯示,2022年中國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進出口額為3727.1億美元,同比增長3.4%;跨境電商進出口額達2.1萬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9.8%。數字貿易發展為新型貿易的主要形態,中國成為世界規模最大、最具活力的電子商務市場,擁有世界一流的企業。中國高度重視數字經濟發展和數據治理體系構建。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針對跨境數據提出“深化開放合作,實現互利共贏”的工作原則,強調要“積極參與數據跨境流動國際規則制定,探索加入區域性國際數據跨境流動制度安排”。然而現有規制模式已滯后于中國數字貿易發展和數據治理實踐,意圖通過現有貿易規則治理跨境數據流動困難重重。基于此,本文從跨境數據流動的價值取向和規制重點出發,討論跨境數據流動規制的困境與挑戰,總結國際上主要規制模式與經驗,探討中國針對數字貿易中跨境數據流動規制的優化路徑,積極回應數字貿易規則與數據全球治理。

二、跨境數據流動規制面臨的困境

鑒于數據重要的戰略意義,跨境數據流動規制成為國際數字貿易治理的核心議題。跨境數據流動規制的重點在于數據要素的流動與安全,以及在流動過程中產生的稅收征管等問題。第一,數據要素的流動與安全。從數據特性和作用機制看,數據價值釋放需要充分流動、數據安全需要得到保護、跨境數據流動規制需要多邊協商一致,由此產生了跨境數據流動的三個基本價值取向。但在具體實踐中,數據充分流動面臨重重壁壘、數據安全與數據自由流動存在一定的沖突、數字貿易規則的國際分歧突出等困境加劇了跨境數據流動的規制難度。第二,數據在流動過程中產生的稅收征管等監管問題。在數字經濟的影響下,全球交易活動和企業經營模式發生顯著變化,傳統的國際稅收體系和協調制度受到沖擊,尤其是稅收制度、稅收管轄權分配、稅收治理等方面都面臨較大困境。隨著數字平臺和數字貿易的發展,基于數據形式的交易活動愈發頻繁,現行稅制的適應性受到很大限制,加劇了跨境數據稅收征管的難度。當前,數字貿易中數據主體與構成復雜,稅收征管模式與手段滯后,國際稅收體系仍以傳統國際貿易體系為基礎,產生了跨境數據的判定、跨境稅收的治理等新挑戰。

(一)釋放數據價值面臨流動壁壘

狹義的數字貿易主要通過互聯網技術交付或傳輸數字產品、數字服務和數據要素,數據要素是數字貿易最重要的載體。相關研究發現,跨境數據貿易對GDP增長的貢獻度已經超過傳統貨物貿易。數據要素是數字經濟的基因,是數字經濟循環流動的血液。數據具備無窮盡且非消耗性的共享價值,其技術—經濟特征與作用機制決定了數據要素價值需要在流通和循環中最大化釋放。跨境商品、服務、資本的加速流動促進了跨境數據流動,而跨境數據流動能提升資源配置效率,促進數字技術發展和創新活動,大幅擴大國際貿易和市場范圍,推動企業降本提質增效,促進國際貿易活動和經濟合作。因此,數據流動是數字貿易和數字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數據流動是數據價值釋放的核心環節。但是,當前數據確權、數據定價等相關機制和數據要素交易體系不健全形成的數據要素流動隱形壁壘,限制了數據要素的有序交易與流動。此外,各國單邊立法和歧視性限制措施等構成了數據跨境流動的實質性阻礙。

(二)數據自由流動與數據安全間存在矛盾

隨著數字經濟和數字貿易的高速發展,跨境數據流動治理的重要性持續提升,受到國際社會廣泛關注,推動符合要求的相關數據自由流動基本成為國際共識。截至2022年,涵蓋數據流動規則的協定中有29項承諾推動數據流動。有學者基于64個國家數據的實證研究發現,嚴格的數據政策會阻礙數據密集型服務貿易進口,形成貿易壁壘,不利于服務貿易和服務業發展。然而,數據自由流動和數據安全之間存在一定沖突,數據自由流動和價值廣泛釋放的過程常伴隨著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問題。數據承載和儲存著豐富的信息,其交易可能產生侵犯個人隱私和財產、泄漏商業機密、危害國家安全等負面影響。

全新的網絡空間正在隨著互聯網技術成熟和數據流動而持續擴張,傳統物理空間競爭開始轉向數字空間競爭,網絡空間成為新一輪地緣政治博弈的新場所。虛擬的網絡空間突破了傳統地理空間的限制,國家地理邊界被打破,傳統地緣政治思維被沖擊,不同國家間被一種全新的紐帶所連接,地緣政治領域擴展到網絡空間,形成網絡地緣政治,網絡邊疆也成為國家安全防范的新疆域。強調數據安全和數據主權的國家更傾向于采取數據本地化(Data Localization)的屬地規制模式,要求跨境數據的本地存儲和處理。同時,發達國家與欠發達國家對跨境數據流動自由化所承擔的成本和獲取的收益是不匹配的。在全球價值鏈下,發達國家利用自身技術和經濟優勢,更易掌握全球數據并從中分享大量收益,而欠發達國家在跨境數據流動中的收益有限,反而面臨被“數據殖民”的風險。理論上,跨境數據流動與數據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沖突的,但并非完全不相容。當一國強調數據主權并保留更多的監督權時,跨境數據流動會受到阻礙,但是通過引入例外條款等可以一定程度緩解數據流動與數據主權的沖突。

(三)全球性貿易規則體系中關于跨境數據的規制碎片化

伴隨著全球范圍的數字貿易活動,跨境數據流動愈發頻繁和廣泛。為引導和規制數據跨境流動,構建相適應的國際貿易規則體系愈發必要和緊迫。數據具有虛擬性、非競爭性、外部性和敏感性等特征,以數據為核心的數字貿易顯著區別于傳統貿易產品,其價值釋放涉及收集、存儲、流動、分析等諸多環節,加之世界主要經濟體對于數據跨境流動的價值取向差異明顯,數字貿易中跨境數據流動規制及稅收征管難度大幅增加。WTO作為全球貿易爭端的準司法機構,其多邊貿易規則體系能解決大部分傳統貿易問題。加之WTO規則體系具有一定的“硬法”(Hard Low)性質,理應是解決數字貿易與跨境數據流動問題的重要依據。數字貿易通常較少涉及實體貨物的交易,相較而言更適用于《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然而,實踐中締約方能通過對服務類別的解釋以逃避協定約束,進而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需要基于成員共識和明確的規則,但各國對于跨境數據流動訴求差異顯著,難以達成一致的多邊談判機制,局限性較強。現有WTO貿易規則體系中暫無專門用于跨境數據流動的協議,難以解決主體多元、要素復雜的跨境數據流動問題。

在多邊貿易規則和全球貿易規則體系難以適應數字貿易發展需求的情況下,世界主要經濟體開始基于自身訴求探索單邊法規、雙邊或區域貿易協定(RTAs),經濟體間跨境數據規制的博弈和合作呈現一定的碎片化趨勢。《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等區域協定都將跨境數據流動作為核心議題,嘗試解決數字經濟和數字貿易發展中跨境數據流動帶來的一系列問題。隨著雙邊或區域性貿易協定的持續涌現,形成了多元的、側重不一的跨境數據流動規制思路與框架。區域性的特別國際規則很可能加劇多邊貿易規則的碎片化,對現有國際貿易體系和格局產生沖擊,形成更大的“數字鴻溝”。

(四)對跨境數據的稅收征管制度與手段滯后

數字貿易具有全球性和隱蔽性,其交易時間和空間限制被打破,加之數字經濟模糊了產品與服務、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邊界,加大了交易行為、交易標的和納稅主體的界定和管理難度。現行稅制體系難以適應數據要素和數據資產特性,導致定價和稅基界定困難、產權不明晰等一系列稅收征管難題,政府難以合理分享數字經濟發展的“稅收紅利”。數字貿易的產銷空間分離會加劇稅收利益的分配難度,按照傳統的稅收管轄確定方式會加速區域稅收結構性失衡,消費地政府難以分享對應的稅收收入,稅基遭到侵蝕,拉大數字經濟不發達地區與發達地區的經濟差距,限制稅收職能的發揮。借助數字技術和數據要素,去實體化的數字企業不需要在他國設置常設機構,突破了常設經營機構的物理限制,導致常設機構規則界定失效,企業借助該認定逃避稅收更加容易,侵害了來源國的稅收利益。此外,當前稅收征管手段相對滯后。具備隱蔽性的數字貿易會影響稅務機關獲取涉稅信息,數字化的生成與存儲方式難以保證涉稅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雙方存在顯著的信息不對稱。稽查工具和相關技術相對落后,國際數字身份識別仍在探索中,納稅主體確定較為困難。

(五)跨境數據判定標準難以確定

數據涉及收集、存儲、加工、分析等多個環節,主體和構成復雜,跨境數據的規則適用與權責劃分還存有很多模糊之處與盲區,加劇了跨境數據相關判定難度。第一,生成地和來源地不一致導致數據主權不唯一。跨境數據存在不同的生成地和來源地,分布式數據存儲技術極大擴展了數據存儲的地理空間范圍,使數據的來源地與生成地很可能位于不同的主權領土內。此時如果對生成地和來源地不一致的數據進行管理和征稅,數據主權可能不唯一,導致較難憑借數據主權對數據進行治理和稅收征管。對此存在兩種差異化的模式:雙本地化管控模式和生成地管控模式。前者同時賦予生成地和來源地一定的數據主權,都可將目標數據視為境內數據加以管控;后者僅賦予生成地數據主權。第二,原始數據與交叉數據適用標準難以確定。目前,數據類型豐富導致交叉數據集合內部構成復雜,如個人數據可能包括教育、醫療、金融等異質子類,歸屬于不同的類型或行業。當子類適用于不同的征收管理制度或稅率時,確定適用政策或稅率會面臨多標準與多法律的競合,增加了稅收征管難度。

三、跨境數據規制的國際模式

當前,跨境數據流動的國際治理格局以世貿規則、雙邊或區域貿易協定等“硬法”規制為主,以國際組織出臺的“軟法”約束為輔。基于不同的發展需求和價值取向,目前已有70多個國家或地區對跨境數據流動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180多個區域貿易協定涉及跨境數據流動等數字貿易規則,發展出以美國、歐盟、俄羅斯和中國為代表的跨境數據流動規制模式。世界主要經濟體跨境數據流動規制模式圍繞促進數字自由貿易、個人信息安全、國家數據主權等不同側重點和價值取向,呈現多層次、差異化和陣營化的特點。

(一)自由流動優先、輔以限制性措施的美國模式

美國作為數字經濟和貿易強國長期主張自由貿易,經濟發展優先的自由貿易理念產生了數據和信息開放共享、自由流動的美國模式,其倡導數據可以排除主權而自由流動,表現為對數據及其控制者的長臂管轄。美國早在1997年發布的《全球電子商務構架》(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中就提出“最大可能的跨境信息自由流動”;2002年提出“數字議程”(Digital Agenda) ,以期通過《美墨加協定》(USMCA)等雙邊和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促進跨境數據自由流動,消減實質性貿易和數據流動壁壘。美國大力主張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美國在數字經濟和數字貿易上具有很強的競爭優勢,充分的跨境數據流動能夠使美國利益最大化、開拓全球市場。近年來,美國在貿易談判中將“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納入協議條款,以期打破其他國家的數據出境流動壁壘,盡可能吸收全球數據自由流動帶來的數字紅利,鞏固其霸主地位。美國的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并非完全的自由化,實質上采取了較為豐富的例外條款和負面清單等限制性措施。比如在USMCA第19章“數字貿易”中,對跨境數據自由流動設置了水平例外和負面清單附件。美國基于自身經濟、技術優勢,能夠從全球數據自由流動中廣泛獲益并鞏固壟斷地位;同時,嚴格管控數字經濟上下游核心技術的出口、外國企業并購本國互聯網企業等行為,國際倡議與國內政策有所不同,存在一定的雙重標準。

(二)人權保護優先、域內流動域外管轄的歐盟模式

歐盟主張將個人信息權作為基本人權,在跨境數據流動問題上堅持人權優先、域外充分保護的原則。歐盟意圖將歐盟標準打造為國際標準,以主導國際數據話語權。2015年歐盟將28個成員國的數字市場統一為一個整體,公布《數字化單一市場戰略》(Digital Single Market,DSM)。DSM允許個人數據基于隱私保護的前提在成員國間自由流動,而第三國需要提供同等水平的充分性保護,以加速構建“數字化單一市場”,其實質上是具有單邊主義的跨境數據流動限制性措施。2018年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正式實施。作為最嚴格的數據保護法案之一,GDPR的全面實施標志著歐盟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和監管達到新的高度,充分體現了歐盟對跨境數據流動的審慎取向。GDPR設置了嚴格的充分性保護標準,提高外部門檻,同時促進域內數據自由流動,降低域內數據保護成本。實質上,歐盟的“充分性保護”機制形成了數據流動壁壘,一定程度阻礙了數據價值充分釋放和數字經濟發展。

(三)數據主權優先、嚴格本地化存儲的俄羅斯模式

不同于美國和歐盟,俄羅斯對跨境數據流動采取了嚴格的數據本地化儲存要求。2021年修訂的《俄羅斯聯邦個人數據保護法》加強了對個人數據安全的保護。根據俄羅斯相關法令,個人數據的收集、整理等必須使用在境內設立的服務器等并在境內完成,同時需要在境內設置留存相關數據的設備。個人數據如果跨境流動至非公約簽署國,則需要進一步評估是否列為“白名單”。基于強制性的監管目的,俄羅斯模式需要充分保障數據主權和網絡安全,但同時極可能會阻礙數據跨境流動,在新一輪全球競爭中陷入被動。

(四)重視數據主權、安全與發展并重的中國模式

中國在數據本地化存儲的基礎上兼顧了一定的數據跨境流動需求,形成了重視數據主權、安全與發展并重的跨境數據流動治理模式。2016年通過的網絡安全法第37條確定了跨境數據流動“本地存儲、出境評估”的數據本地化措施,強調數據主權和數據安全,是一種將地域性主權投射到數字空間的屬地規制模式。該模式對數據充分流動和自由貿易需求形成一定挑戰,為消解跨境數據流動和數字貿易發展的制約,中國已開始調整和優化跨境數據流動規制模式,將跨境數據流動規制轉向堅持安全和發展并重的立場。2020年11月中國簽署加入RCEP,2021年正式申請加入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代表著中國對待跨境數據流動的態度將更加積極,以統籌高水平安全和高質量發展為目標,更好地平衡數據安全和數字貿易發展訴求。

四、中國跨境數據流動規制的優化路徑

中國數字經濟發展潛力巨大,有著廣泛的數字技術應用場景,已成為全球數字貿易發展最具活力的國家之一。當前,中國跨境數據流動規制是以國家安全優先的數據屬地規制模式,強調數據主權和數據本地化。為充分釋放數據自由流動帶來的深層次技術革新等紅利,中國應基于跨境數據流動規制的主要困境,從打破數據流動壁壘、平衡數據安全和數據自由流動的訴求、積極參與全球和區域貿易協定制定、優化跨境數據流動稅收征管體系等路徑入手,堅持安全與發展并重,保障跨境數據安全有序流動,構建跨境數據流動信任體系,促進數字貿易高質量發展。

(一)加速完善數據要素基礎制度與交易體系,打破數據流動壁壘

數據流動需要相應的數據要素基礎制度和交易體系支撐,否則可能形成隱形壁壘,阻礙數據要素有序交易與流動。完善數據要素基礎制度與交易體系是打破數據流動壁壘、發展數字經濟的重要舉措。第一,完善數據要素基礎制度。數據確權、數據定價、數據要素參與收入分配等是保障數據要素有序流動的關鍵環節和制度基礎,針對數據主體多元化、產權不明晰、數據定價困難、數據要素參與收入分配制度欠缺等問題,需要綜合經濟學、法學等多學科視角,加強基礎理論研究,同時探索相關數字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基礎制度。第二,構建數據要素交易體系。活躍有效的數據要素交易體系是全球數字貿易發展和跨境數據流動的基礎,數據治理也需要市場化交易機制的支撐。當前,世界主要經濟體都在積極探索數據要素市場體系構建,中國數據要素市場還未真正形成,且培育進程大幅滯后于傳統生產要素市場和數字經濟發展。加速構建和完善數據要素交易體系,探索涵蓋數據交易所、數據經紀人等交易場所和交易中介的多層次交易體系,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以在網絡地緣博弈中緊握發展主動權。第三,完善數據分級分類制度。數據分級分類制度可以明晰可跨境流動數據的尺度和邊界,以相對靈活地規制跨境數據流動。針對構成復雜的交叉和集合數據,探索二級分類方法。基于不同風險和重要程度的數據類型,實施差異化的跨境流動規制措施,構建嚴格本地化、有條件流動和充分流動的多元靈活的綜合規制體系。

(二)完善跨境數據流動相關法律法規,平衡數據安全和自由流動訴求

世界各國正積極構建充分體現自身訴求的跨境數據流動規制體系。相較于俄羅斯和歐盟等國家或地區,中國在跨境數據流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存在差距。應基于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警惕完全自由流動陷阱,積極出臺和完善跨境數據流動相關法律法規,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跨境數據流動規制模式。第一,積極探索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國際條約、雙邊或區域協定等跨境數據流動規制方式,平衡數據安全和自由流動訴求。不適當的跨境數據流動規制可能會增強貿易活動的成本、限制本國企業國際競爭力提升、抑制技術創新活動等,因此,數據治理的核心在于動態平衡自由流動與數據保護的需求,實現“多贏”和“共和”。未來應進一步維護多邊主義,堅定推動更高水平更深層次的開放。第二,優化數據主權、數據安全與數據保護條款。在全球主要經濟體對數據保護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進一步明晰具體的數據保護標準,通過國際標準實現不同國家數據保護需求的兼容,推動達成價值包容的國際方案,降低相關企業的數據合規成本。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倡導締約國數據保護條款互信互認,尊重國家數據主權和監督權,減少跨境數據流動壁壘,營造優質的全球貿易環境。探索以“屬地原則”為主、同時兼顧“屬人、保護”等原則的治理體系,充分尊重他國主權,堅持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制定規則、遵守規則、共同推動規則完善。第三,進一步探索和優化例外條款、負面清單等限制措施。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發展現狀,在保障數據和國家安全的前提下,促進跨境數據流動。加強對歐美數據長臂管轄案例的分析,優化例外條款和負面清單等限制性措施和數據流動豁免內容以充分表達自身訴求,實現“正當可控”的數據流動,保障數據主權和國家安全。

(三)積極參與全球和區域貿易協定制定,增強自身國際話語權和影響力

立足總體國家安全觀,積極參與全球治理與貿易規則制定,推動數字貿易和跨境數據流動多邊貿易規則的建立與完善,探索數據跨境流動規制與稅收征管的新思路新模式。第一,堅定我國“堅持團結合作、聚焦促進發展、促進公平正義、推動有效治理”的全球數字治理主張和立場,倡導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非貿易價值的關注,堅決反對數據霸權。充分尊重不同國家的價值取向和基本訴求,基于平等互惠的原則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探索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積極參與全球數字空間競爭,彰顯網絡空間和數字貿易治理的中國主張和智慧。堅持規則導向,促進全球穩定發展,在全球治理的國際秩序中充分尊重世界各國的平等權利。第二,積極推動區域合作與多邊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不斷在數字貿易國際立法中增強自身話語權和影響力。針對數字貿易和跨境數據流動更新條款或簽訂新的自由貿易協定(FTA),充分表達我國對于跨境數據流動和數據主權的訴求。推動“一帶一路”倡議下數據流動協議與標準制定。繼續推進中國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的工作,根據協定條款優化和改革,在尊重成員國數據主權的基礎上積極開展合作,構建互信互通的跨境數據流動、共享和監管體系。推動在具有制度創新優勢的粵港澳大灣區、自由貿易區的跨境數據流動規制試點和“數據特區”建設,設立跨境數據流動安全評估試點,探索深港澳數據融通等區域協同監管模式,完善跨境數據流動治理規則。

(四)優化跨境數據流動稅收征管體系,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秩序和稅收環境

傳統稅收征管體系在數字貿易中的有效性嚴重受限,不能簡單將國際貿易與稅收征管既定規則適用于跨境數據流動規制,需要加速構建和完善適應數字貿易發展的國際稅收體系。第一,充分考慮數字貿易和數字經濟特性,對傳統稅制進行適應性調整。針對數字相關稅收的征收和立法不宜一蹴而就,應審慎考慮我國數字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情況,逐步優化和完善跨境數據流動稅收征管體系。當前階段應注重在具體執行層面建立有效的政策工具箱,保持財政收入來源的穩定,實現稅負公平,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優化常設機構(PE)規則和判斷標準,探索“實質性存在”認定標準和虛擬常設機構制度,明晰和改進納稅主體認定規則,減少稅收流失。針對跨境稅收征管問題,將重點從傳統的避免雙重征收轉向防止雙重不征收。第二,積極參與國際數字貿易稅收制度體系構建。數字貿易和跨境數據流動涉及多個經濟體,其稅收征管需要一套具備國際共識性的有效的制度體系。我國應向規則創造者的方向努力,倡導關注發展中國家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問題,基于“一帶一路”倡議等,推動構建跨境數據流動涉稅爭議解決機制,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秩序和透明公正的稅收環境。第三,優化數字貿易稅收分配和分享機制。數字貿易中傳統稅收管轄確定方式受限,應堅持稅收分享原則,綜合考慮來源地、生成地和消費地,合理劃分稅收管轄權,探索生產地和消費地共同分享的科學合理的制度機制設計,優化國家層面的稅收調節功能。第四,加強跨境稅收征管中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應用。探索“數據管稅”新模式及企業數據倉庫(CDW)、國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CRS)等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完善數據搜集與共享機制,減少信息不對稱。完善稅務數據信息分析與預警系統,提高稅務管理數字化程度,建設復合型高素質人才隊伍,探索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的智慧稅務新模式。

來源:經濟縱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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