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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一是關于《指導意見》的范圍。《指導意見》是針對數據資產這一大類資產作出的指導性規定,不區分持有主體。當前,數據要素、數據資源、數據資產、數據產品等概念使用較為混亂,存在不規范、不統一問題。數據資產區別于普通資產,在管理模式上與數據的管理有所差別。要管好用好數據資產,首先要對數據資產進行統一界定并提出總體指導要求。無論持有數據資產的主體是企業還是行政事業單位,都應在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基礎上,需遵循財務會計管理、資產評估管理等共性要求,對其持有的數據資產進行規范管理。考慮到公共數據資產具有國有或公共屬性,為避免資產流失和公共安全風險,《指導意見》在對全口徑數據資產作出共性指導的基礎上,有側重地針對公共數據資產管理作出單獨規范要求。
二是關于數據資產的權益保護。《民法典》明確規定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按規定受到保護;《數據安全法》提出國家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各類主體依法依規采集加工的各類數據形成的數據資產,由于前期投入了大量成本,要保護其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儲、管理數據資產過程中的相關權益。涉及個人信息的,要依法保障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個人隱私。“數據二十條”提出,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為此,《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保護各類主體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儲、管理數據資產過程中的相關權益。落實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權利分置要求,加快構建分類科學的數據資產產權體系。
三是關于加強數據資產全流程管理。創新數據資產管理方式方法,既能更好保護各方權益,也有利于進一步推動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融合發展,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指導意見》基于全鏈條管理理念和資產管理共性要求,明確了數據資產管理內容,主要包括明晰數據資產權責關系、加強使用管理、健全價值評估、暢通收益分配、規范銷毀處置以及完善披露報告等。針對數據資產可復制、非排他、邊際報酬遞增等特性,將數據資產開發利用、更新維護、授權運營、完善定價、過程監測、應急管理等要求,嵌入數據資產管理全流程。
四是關于公共數據資產開發利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提出有序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開展政府數據授權運營試點,鼓勵第三方深化對公共數據進行增值開發利用,提升各行業各領域運用公共數據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等部署要求。公共數據是數據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乎國民經濟發展方方面面,蘊藏著巨大的經濟社會價值,其開發利用以及市場化配置意義重大。2022年以來,隨著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由研究部署邁入落地實施階段。按照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指導意見》提出,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為提升履職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強化公共數據資產授權運營和使用管理。嚴格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要求和資產管理制度規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授權運營主體對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數據資產進行運營。
五是關于嚴防數據資產管理潛在風險。統籌發展和安全,安全是發展的基礎和前提。《指導意見》明確將安全貫穿數據資產管理全過程,涉及處理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進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提出數據資產權利主體要在遵循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基礎上,嚴格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要求和資產管理制度規定,穩妥推進數據資產化以及公共數據資產開發利用。在價值應用方面,進一步提出要通過合理程序避免虛增公共數據資產價值,在推進有條件有償使用過程中,不得影響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公共數據有條件無償使用,相關方要依法依規采取合理措施獲取收益,避免向社會公眾轉嫁不合理成本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