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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資產確權:讓數據真正成為企業的資產

時間:2023-11-27來源:小數據研究中心瀏覽數:245

自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將數據列為新型生產要素,國家大力支持指導數據資產的研究工作,2020年國家提出“根據數據性質完善產權性質”的原則性研究要求。此后,我國理論界投入了極大的熱情對數據資產進行探討研究,但最終研究共識不足。2022年底,《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的意見》(簡稱《數據二十條》)這一政府重要政策文件提出了數據“資源持有權、加工使用權和產品經營權”分置式產權等制度設計思想,意圖推動我國數據資產制度建設。本文基于目前理論界的研究結果,從數據資產的定義出發,圍繞數據資產確權內涵,對數據資產確權進行深入研究。

一、數據資產定義

2021年12月,大數據技術標準推進委員會和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聯合發布了《數據資產管理實踐白皮書(5.0版)》,其中明確規定“數據資產”是指由組織合法擁有或控制的數據資源,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可進行計量或交易,能直接或間接帶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即“有潛力產生經濟利益的數據權利”。

除了消費者數據、用戶數據、產品數據、物流數據等典型的數據資產,金融大數據、醫療健康大數據、交通大數據、文化大數據、農業大數據、營銷大數據、空間地理大數據、學術大數據等多種數據資源在各個領域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尤其在科技企業已經形成了豐富多樣的數據資產。

二、數據資產確權背景及意義

(一)政策和法律研究背景

根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最新發布的《全球數字經濟白皮書》,2016—2022年中國數字經濟年均復合增長14.2%;2022年,數字經濟占GDP比重為58%,隨著數字經濟市場不斷壯大,相關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我國民法典第127條對數據權益的民法保護做出了宣示性規定,宣告了數據權益本身就是一種民事權益類型,數據權益作為民事權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受到民法典關于民事權益保護規則的調整。然而,從立法層面看,我國目前尚無國家級法律、行政法規對數據權益作出具體界定,一些地方性立法在數據保護方面進行了相關探索。例如,2021年《上海市數據條例》雖然回避了數據權的概念,但單設第2章規定了“數據權益保障”;2022年《重慶市數據條例》采用的是“合法權益”的表述。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就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數據要素流通與交易、數據要素收益分配以及數據要素治理等基礎制度提出了非常全面系統的意見,對于規范數據的保護和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但是,地方立法和中央政策文件仍舊不能取代全國性的立法,從國家層面推動數據產權或數據權益保護相關立法,勢在必行。

(二)數據資產確權研究意義

1. 數據資產確權有利于激勵數據生產數據確權有利于激勵數據生產。具體而言:一是保護預期。有恒產者有恒心。這里的“產”不限于在農業社會存在的動產和不動產,也不限于在工業社會產生的知識產權,還應當包括大數據時代的新型財產,即數據。只有保護數據財產,才能使人們產生未來取得利益的合理預期,從而產生投資、生產數據的意愿,產權的激勵效應由此得以發揮。這種期待包括數據處理者能夠享有相關權利的期待,能夠持有、加工、使用數據資源的期待,能夠將數據投入流通并充分利用的期待,能夠將數據用于融資擔保、投資入股的期待等。二是“逐數興業”,即對數據確權后,相關主體進行數據投資時,就可以對成本與收益進行更為精確的計算。賦予數據處理者相應的權利,實際上是保障數據處理者相應的收益,激勵人們積極投入數據生產。三是定紛止爭。數據確權是數據保護的前提,也是數據保護的基礎。如果法律沒有對于數據處理者及其他主體針對數據享有的權益作出公正、高效與合理的界定,那么圍繞數據歸屬和利用的紛爭將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導致數據生產受阻。

2. 數據資產確權有利于促進數據流通數據確權為數據流通提供了確定性和可預見性,從而減少了相應的法律風險。《數據二十條》指出,“探索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推動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和有序流通”,這就解釋了數據確權與數據流通的相互依存關系。數據產權安排既是數據合規流通的前提,也是數據合規流通的重要內容。一方面,只有存在明晰的產權,數據交易才具有確定性。隨著我國數據市場的蓬勃發展,數據許可使用、融資擔保、投資入股等經營方式紛紛涌現,但因為缺乏對數據的確權,相關交易的確定性存疑,這也導致數據流通受阻。如果相關主體對所交易的數據并不享有產權,則當事人能否如愿實現締約目的,存在不確定性,這也可能危及交易安全和秩序。另一方面,只有對數據進行確權,相關主體才能確信交易具有合法性。反之,數據交易本身可能面臨極大的法律風險,當事人對交易缺乏信心,這也是目前影響數據流通的重要障礙。

3. 數據資產確權有利于解決“數據孤島”困境“信息孤島”或“數據孤島”描述的是一種數據相互割裂的狀況。然而數據確權不僅不會妨礙數據流通,反而更有助于數據流通。在承認數據處理者對數據的權利后,數據處理者可以自己利用或者許可他人利用相關數據,既保障了數據處理者的權益,也有利于通過市場手段促進數據的流通與利用。如果否定數據處理者對數據享有的權益,數據處理者為了維持其對數據的控制和支配,維持其競爭優勢,則可能需要采取更多的數據保護措施,這既會增加數據持有的成本,也可能產生更多的數據壁壘和“數據孤島”現象。

三、數據資產確權內涵

?數據資產確權,指的是通過對數據處理者賦權,使其對數據享有相應的法律控制手段,而在一定程度或范圍內對數據具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效力。數據的特性是可復制性、非競爭性、非排他性、非耗竭性,這就使得對于數據的取得和利用難以通過物理方式加以阻隔,而必須依靠對數據進行確權等法律手段,否則很難保護相關主體的數據權益。

近日,國務院印發《數據二十條》,為充分發揮我國海量數據規模優勢、激活數據要素潛能提供了制度保障。《數據二十條》提出,探索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框架。建立數據“三權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主要是從打破僵局的角度出發,嘗試通過強化數據加工使用權,放活數據產品經營權,為實現審慎對待原始數據流轉、鼓勵數據開發利用、引導數據產品交易、釋放數據要素價值奠定制度基礎。

數據之上的權利關系縱橫交錯,意味著很難對數據進行平面化界權,而是應將其置于數據的權利層級性思維中,建立由點到線、由線及體的立體化思維范式。為解決數據確權難題,本文基于層級性思維提出“三三制”數據確權法。

(一)“三三制”數據確權法

從橫向上看,每一層廣義上的數據雖然問題側重點不同,但均存在共通性問題:其一,人們在談論數據時,往往會聯想到數據所承載的信息,進而延伸想到隱私,如此將不同客體混為一談地進行賦權,必然會出現邏輯上的糾纏;其二,在數據形成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往往是由眾多數據參與者共同作用,面對眾多數據參與方,應基于何種邏輯來確定產權的歸屬以及各方相應的法律地位,進而構建滿足各方合理訴求的產權配置方案,或將成為一個時代難題。

因此,在橫向上需要將數據與信息、隱私進行區分和解耦,在數據與其周邊概念之間建立一套流動過渡的差序層級格局。同時,在數據生成過程中,針對所涉眾多參與者,應根據不同主體的貢獻來源和程度對數據產權進行結構性分置,實現數據持有權、加工使用權等權利的合理分配,從而由單一產權向分割產權過渡。

因此橫向維度的三層分離,指的是指在權利客體層面嚴格區分信息與數據;在權利主體層面區分數據來源者和處理者;在權利內容層面區分數據所有權和用益權。如此一來,在權利客體層面嚴格區分個人信息與數據,并分別為個人創設個人信息權和個人數據所有權,便可以基于權利分割思想從后者分離出企業數據用益權。

從縱向上看,在數據要素化過程中,數據形態發生了三次變化:從最初數據資源的采集,產生原始數據資源;到經過清洗、入庫變成標品,匯聚成數據集合;再到最后開發、衍生出數據產品,從而在數據內部形成了“數據資源—數據集合—數據產品”三級遞進的價值鏈條。在各個環節,每當數據要素發生形態轉換時,數據產權的客體、主體、內容均發生變化,故需要對其權屬進行分別界定。

《數據二十條》提出的“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實際上暗含著一種分層確權的思路:在數據采集階段,基于知情同意的授權行為,實現作為數據來源者用戶的數據所有權與作為數據處理者企業的數據用益權的分離,企業憑借數據用益權享有對其采集的他人數據資源享有持有權;在數據匯集后,數據企業基于其先前取得的數據用益權享有對其持有數據的加工使用權,從而可將原始數據資源加工成為數據集合等數據標品,并實現標準化基礎上的定價和交易;數據企業基于其享有的數據用益權,在數據標品的基礎上還可以研發出各種數據產品,進而對其數據產品享有經營權。在縱向上,數據內部存在三個層級,其形成過程以線性鏈條形態呈現——從最初數據資源的采集,產生原始數據;到經過清洗、入庫變成標品,匯聚成數據集合;再到最后開發、衍生出數據產品。由此,在數據內部形成了三級遞進的邏輯鏈條:“數據資源—數據集合—數據產品”。

在原始數據采集階段,數據資源所有權歸屬于數據來源者,數據處理者對收集、存儲數據資源可依法依約享有數據資源持有權;在數據集合階段,用戶可以將個人數據資產賬戶交信托機構托管,由信托機構代表用戶與數據處理者訂立數據許可使用合同,數據處理者可依約取得數據集合的加工使用權;在數據產品階段,基于數據集合的加工使用權,數據處理者可從數據集合中開發、衍生出數據產品,并對數據產品享有獨立的所有權,獲得自主經營數據產品并享有收益。這種思路既使得《數據二十條》可落地執行,也能以其所具有的堅實理論基礎而對數據確權和流通利用實踐發揮著重要的指導作用。數據負載利益多元化及數據形態多樣化的特征,為數據權利層級性的證成提供了深層理論依據,也是貫穿于數據三層三階權利配置思路的主線。此種確權思路在確保數據來源者初始權利,宣示數據資源產權歸屬和支配意義的同時,也滿足了數據處理者利用數據并受保護的需求,從而以數據用益權為基礎權利,為數據采集、數據利用、數據產品交易構建了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三階段分層確權格局。

三權分置將改變數據流上下游主體之間的競合關系。在新競合關系的影響下,部分數據資源的持有者將自己業務范圍拓展至數據加工使用和數據產品經營,會出現“一個主體多種角色”的現象。另一方面,更多新的數據加工使用者和數據產品經營者將會涌現,開創數據要素市場的“多個主體一種角色”新局面。這種新的市場競爭機制將有助于數據產品與服務質量得到大幅提升。同時,“三權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或將給個人、企業和政府部門帶來新機遇。例如,對個人而言,新的就業機會和就業技能要求出現,數據科學家、數據產品設計師、大數據分析師、算法工程師、AI訓練師等新崗位將會受到重視;對企業主體而言,會出現新的商業機會和投資方向;對于政府部門而言,會出現新的治理需求及服務內容。?

四、總結與展望

?數字化社會正在穩步推進,數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國家把數據視為戰略性資產,并把數據安全視為新的國家安全領域。數據不僅僅是生產力,而是圍繞其形成了新的生產關系。數據資源分配及其引發的社會性問題,應該遵循“技術帶來的問題,首先依靠技術解決”,但是現有技術似乎無法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此時就需要轉向法律制度層面尋求解決之道。如果我們要建成一個有序的、更好的數字社會,就必須有建立“新秩序”的勇氣!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制定數據資源確權、開放、流通、交易相關制度,完善數據產權保護制度,要加強國際數據治理政策儲備和治理規則研究,提出中國方案。

我們應該認真對待新興權利——數據產權,將其確定為數據確權的元概念,跳出非“此”即“彼”的獨占或排他思維窠臼,同時在“數據”客體之上為不同主體分設數據控制權和數據經營權。將數據控制權配置給用戶,以“控制”為權能中心,設定對數據的拒絕權、可攜權和刪除權;將數據經營權配置給企業,以“經營”為權能中心,設定對數據的相對性占有權、生產性使用權、經營活動自主權和增量財產收益權。如此,既可以滿足用戶控制個人數據的需求、企業經營數據資源的需求,又能平衡用戶和企業之間的權利關系。如此,以數據產權制度為內容建立“新秩序”,有望兼顧保障數據安全所需要的正義和發展數字經濟所需要的效率!

來源:小數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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