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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旭至:司法區塊鏈的價值目標及其實現路徑

時間:2022-03-25來源:骨子里的代碼瀏覽數:522

推薦引言

司法區塊鏈作為管理法務事務處理的塊鏈式數據結構已經在智慧司法的實踐中展現出獨特的應用價值。本文從區塊鏈的價值目標出發,從“應用價值”、“建設目標”、“必要性”三個維度探討了對于司法區塊鏈的具體場景應用的檢驗,指出了關于“預期效果的不確定性”、“權利保障的危險性”、“信任機制的可替代性”等問題與風險。同時,也從架構設計、場景應用、與其他信任機制良性協調等方面深入分析了實現司法區塊鏈價值目標的途徑。

韓旭至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特聘副研究員,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法學博士

原載于《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2期

司法區塊鏈的價值目標及其實現路徑

韓旭至

摘 ?要:司法區塊鏈作為一種新型的信任機制,在推進訴源治理、提升審判效率、實現司法便民、深化司法公開、強化監督管理等方面,已展現出獨特的應用價值。司法區塊鏈作為智慧司法的重要環節,必須秉承傳統司法的人文底蘊、堅守司法的本質屬性,以實現數字正義為建設目標。以應用價值、建設目標、必要性三個維度,可對司法區塊鏈的具體應用場景進行檢驗,發現其存在的問題與風險。例如,系統安全風險、可能造成新的訴訟負擔、在一定程度上“重復建設”“建用脫節”、部分應用場景不利于權利保障、與司法被動中立的屬性存在一定沖突、部分應用可為其他信任機制所替代等。唯有堅持去中心、開放式的架構設計,以人的權利保護為中心,規范限制司法區塊鏈的多維應用,形成司法區塊鏈與其他信任機制之間的良性協同,方可最終實現司法區塊鏈的價值目標。

關鍵詞:司法區塊鏈;智慧司法;智能合約;信任機制;數字正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技術要求》《司法區塊鏈管理規范》,司法區塊鏈是“一種在司法環境下,通過透明和可信規則,構建不可偽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塊鏈式數據結構,實現和管理法務事務處理的模式。”2019年三家互聯網法院先后上線了司法區塊鏈系統,最高人民法院上線了“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統一平臺”。《互聯網技術司法應用白皮書(2019)》即將區塊鏈技術列為十大典型技術應用之一。2020、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均提及司法區塊鏈建設的重要作用。當今,司法區塊鏈建設與應用進一步深化,從典型的區塊鏈存證向確權、審判管理、電子卷宗、自動立案、智慧查封、智慧執行等多維應用全面推進。由此,形成了極具中國特色的司法區塊鏈。

馬克思即指出,“手推磨產生的是封建主為首的社會,蒸汽磨產生的是工業資本家為首的社會。”司法區塊鏈作為數字社會生產力變革的直接產物之一,使得司法進一步智能化、自動化。問題在于,司法區塊鏈作為智慧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堅守何種價值目標,如何發揮區塊鏈獨特的優勢?是否意味著應以“互聯網思維”“全新的理念”“顛覆性”看待傳統司法的價值理念?區塊鏈的技術特性應如何服務于司法的核心價值?唯有從價值目標出發,才能從根本上審視司法區塊鏈,對既有的多維應用進行考察與反思。

一、司法區塊鏈的價值目標

司法區塊鏈是依托區塊鏈技術構建的一種新型的信任機制。當前,司法機關已經注意到司法區塊鏈在推進訴源治理、提升審判效率、實現司法便民、深化司法公開、強化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應用價值。司法區塊鏈作為智慧司法的重要環節,亦必須秉承傳統司法的人文底蘊、堅守司法的本質屬性,以實現數字正義為建設目標。

(一)信任機制的價值基礎

區塊鏈的實質是一種信任機制,“解決了參與者之間的共識問題”,這一屬性也正是司法區塊鏈建設的技術前提。2009年全球第一個區塊鏈被創建,用于比特幣的底層技術支持。人們對區塊鏈的認識也始于“幣圈”,正因如此區塊鏈背上了“原罪”而備受質疑。事實上,“去幣存鏈”后不難發現,區塊鏈的技術特征具有顯著優勢。從技術層面來看,區塊鏈基于分布式賬本、非對稱加密、共識機制等技術,并可與智能合約結合,具有去中心化、開放性、獨立性、安全性、匿名性的特征。簡單來說,區塊鏈作為一種多節點共同參與的新型記賬方式,如同每位參與者都持有一本賬本,交易發生之時同時記賬。這就突破了中心化的管制,使得所記載的數據難以被少數人輕易篡改且保證了數據的可追溯性。此外,區塊鏈采用的零知識證明(Zero—Knowledge Proof)公鑰與私鑰區分機制,實現了交換最小信息的互信,在數據共享的同時確保了數據的保密。

區塊鏈的這些技術特征與糾紛解決的過程高度契合。數字社會呈現出“雙層空間、虛實同構”的特征,而“承載信息的物理介質以及交流場域的變化”,必然會相應地改變糾紛解決的形式。在域外的實際中,區塊鏈技術被廣泛運用于在線糾紛解決(ODR)機制之中,已涌現出Kleros、JUR、Aragon Network、OpenBazaar等一系列平臺。這些被稱為“去中心法庭”的平臺,雖然在激勵策略、可執行性、具體程序等方面各具特色,但其均依托于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排除中心化的干預和控制。參與者首先在區塊鏈上進行資金托管,然后采用去中心的民主架構以解決糾紛。以Aragon Network為例,系統將在繳納保證金的用戶中隨機選取若干“匿名法官”,以多數決的方式進行裁判,并自動對多數意見者給予代幣激勵,對少數意見者沒收保證金。同時,這種基于區塊鏈的去中心、去中介的架構設計亦是符合博弈論原理的。如Kleros的仲裁便是圍繞“謝林點”(Schelling point)進行的,致力于推動仲裁結果符合人們在缺乏溝通之時所傾向的選擇。JUR白皮書亦指出,“贏得獎勵的最佳策略是真誠地預測別人認為什么是公平的。”據此,有學者提出進一步建立基于區塊鏈智能合約的糾紛解決平臺。

必須承認,我國司法區塊鏈作為“公共/正式”的糾紛解決技術,與“私人/非正式”的域外區塊鏈糾紛解決機制有著本質區別。然而,究其實質二者同屬于信任機制。有學者即指出,雖然“區塊鏈不生產價值,它只是價值的搬運工”,“但整個司法過程正是一個確定價值/權利歸屬的過程”。《司法區塊鏈管理規范》《廣州互聯網法院司法區塊鏈標準》《北京互聯網法院天平鏈標準》等文件關于司法區塊鏈的定義均強調了“不可偽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技術特征下的“透明和可信規則”。以司法區塊鏈存證應用為例,系統通過提取電子證據信息、生成唯一的哈希值和密鑰,實現電子證據的固定,回應了電子證據采信率極低的困境。杭州互聯網法院即通過區塊鏈程序、區塊鏈全鏈路能力層、司法聯盟層,實現了“全流程記錄、全鏈路可信、全節點見證”,從而構建新型信任機制。此外,通過與智能合約結合,根據代碼自動執行,司法區塊鏈杜絕了“背信棄義”的可能。有學者更是認為,司法區塊鏈所采取的“分布式可信內容協議(DTCP)”是“對WWW協議的升級”,可能成為“下一代互聯網的基礎架構”。

司法區塊鏈作為一種信任機制體現了“人的信任—組織信任—制度信任—機器信任”的轉變。社會學認為,人類社會的信任可分為基于血緣/身份的信任、基于歷史/了解、基于制度的信任。在鄉土社會中,對親屬、熟人的信任占據主導地位;功能分化的近現代社會中,人的信任又逐漸被組織信任與制度信任所取代。而區塊鏈則被認為確立了“無信之信”。實際上,區塊鏈的信任是通過技術產生的,即“通過創建一個足夠安全的環境,使得信任除了區塊鏈本身以外的任何東西都是不必要的”。值得注意的是,這并不表明基于區塊鏈信任機制完全排除其他信任類型。由于鏈上信息無可避免需要與鏈外信息進行交互,在“預言機”(Oracle)機制中,受信第三方也會發揮重要作用。事實上,司法區塊鏈的建設方、聯盟鏈節點的管理者、司法區塊鏈的制度規則等都共同補強了機器信任。由這一新型信任結構出發,司法區塊鏈被廣泛用于信用司法生態建設之中。如廣州互聯網法院基于區塊鏈技術構建的“五色信用”評價體系、“網通法鏈”智慧信用生態系統等。

(二)效率提升的應用價值

司法區塊鏈建設的重要動因之一即應對超大量訴訟,把法官從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效率提升是司法區塊鏈建設初期最受關注的應用價值。當前,司法區塊鏈在推進訴源治理、提升審判效率、實現司法便民、深化司法公開、強化監督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亦集中體現在效率提升之上。

第一,司法區塊鏈推進了高效的訴源治理。訴源治理的需求即直接來源于“案多人少”的壓力。不少國家均有解決超大量訴訟的需求。如巴西所積壓的案件便超過1億件。對此,我國法院創新性地提出了以司法區塊鏈“打造訴源治理新格局”。具體而言,司法區塊鏈將證據、權利憑證固定在鏈上,與線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實現自動化對接,從而有效化解糾紛。如利用區塊鏈不可篡改的技術特性,司法區塊鏈通過記錄數字版權唯一標識(DCI)實現了版權保護。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明確指出,司法區塊鏈“支持網絡著作權人上傳作品、保存證據,預防和懲治網絡抄襲”。同年,北京互聯網法院與北京市版權局即聯合發布“版權鏈-天平鏈協同治理平臺”,作為該院“e版權訴源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廣州互聯網法院通過“網通法鏈”平臺,“自動完成案件批量智能多元化解、證據自動存儲和提取、案件自動流轉等環節,有效減少了糾紛進入訴訟環節”。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區塊鏈智能合約司法應用,將區塊鏈智能合約嫁接到多元調解流程、納入信用懲獎聯合機制,實現了訴源治理的目標。

第二,司法區塊鏈有利于審判效率的提升。習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快構建立體化、多元化、精細化的訴訟程序體系,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作為智慧司法的重要環節,司法區塊鏈具有減少法官事務性工作、降低司法成本、合理化案件分工的作用。在以往的審判活動中,調取證據時間漫長,通常耗費數周甚至數月,而司法區塊鏈存證的運用使得取證時間縮短至一瞬間,切實提升了審判效率。以前述北京互聯網法院“版權鏈”為例,當事人無須提交紙質權利證明,僅需在電子訴訟平臺填寫相關登記號,法院即可隨時調取經驗證的可信數據、核查相關材料。同時,當前部分法院已試點將司法區塊鏈與電子證據、電子卷宗相結合,采用了無紙化審理的新方式,由此平均每起案件縮短了14.1%的審理時間。此外,司法區塊鏈在一定程度上亦能助益于案件繁簡分流。如在不履行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而引發的簡單案件中,已有法院利用司法區塊鏈智能合約,實現了執行案件的“一鍵立案”。

第三,司法區塊鏈滿足了司法便民的要求,有利于實現接近正義。“一種真正現代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須是,司法能有效地為所有人接近”。司法必須可接近、可獲得,方可實現司法為民的要求。司法區塊鏈“為當事人降低了舉證成本,也增強了當事人的司法獲得感”。以微信聊天記錄為例,傳統即便相關電子數據經過公證,但也無法證明在公證之時未被篡改,往往需要通過司法鑒定或到騰訊總部調取記錄方可證明其真實性。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與《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5條第2款,通過司法區塊鏈有效存證后,法院可直接將相關電子數據視為原件,確認其真實性,從而大大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第四,司法區塊鏈進一步提升了司法公開與監督管理的效率。司法公開與監督管理往往是一體之兩面,司法透明“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讓司法腐敗無處藏身”。在“全流程記錄、全鏈路可信、全節點見證”的司法區塊鏈之下,所有操作記錄都被不可篡改、可追溯地記錄。這種“全要素的數據可視”不僅可大大提升了司法公開的效率和水平,更有利于預防司法腐敗。例如,集合大數據分析,即可以較為容易地分析出特定律師所代理案件的勝訴率與特定法官審理是否具有相關性。北京互聯網法院即提出,利用司法區塊鏈對“對案件的全流程進行監督管理,從而有效預防司法腐敗行為,促進審判規范化”。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亦指出,司法區塊鏈能有效提高執行規范化水平。

(三)數字正義的建設目標

隨著司法區塊鏈建設的深化,效率提升必須回歸到實現正義的目標之上。必須意識到,司法區塊鏈的核心建設目標就是實現數字正義。數字正義致力于利用技術來解決和預防數字社會的糾紛。這體現了一種技術治理(technocary)的思路,即強調運用科技手段和數量方法來治理社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的意見》即明確將“加快建設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統一平臺”作為“審判執行工作與現代科技深度融合”的重要環節。周強同志亦指出“人民法院必須搶抓機遇,推進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5G等現代科技與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讓科技為司法賦能……創造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15]具體而言,通過司法區塊鏈實現數字正義的建設目標可從以人為本、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三個方面展開。

第一,司法區塊鏈必須秉承以人為本的理念,堅守司法人文立場。司法區塊鏈即使不僅具有效率上的工具性價值,而且應以人的權利保護為中心,“從強調‘治理有效性’轉向追求‘治理人本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快建設智慧法院的意見》即指出,智慧法院的工作目標是“讓司法更加貼近人民群眾,用先進信息技術不斷提高各級人民法院的科學管理水平”。此外,在人本理念的堅守下,司法區塊鏈亦需堅守司法的核心價值,尊重司法的人文底蘊。司法區塊鏈助推的智慧司法,已形成“司法過程場景化”“司法規則代碼化”“司法決策建模化”“司法服務管理智慧化”等重塑效應。有學者甚至認為,在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的沖擊下,司法已經從一個空間場域轉換為一種功能服務,從傳統的權威的糾紛解決方式轉化為關注促進合法利益與化解遏制糾紛。對此,司法區塊鏈建設必須堅守司法人文立場,充分尊重當事人公平受審權與法庭神圣性,避免過度迷信技術,不得隨意否定司法的核心價值。

第二,司法區塊鏈必須以實現公平正義為根本指向。習近平同志指出“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司法區塊鏈是智慧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智慧法院的建設目標就是為了“實現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組織、建設和運行形態”。即便是對效率提升的價值追求,究其實質目標也在于實現司法公正。“案多人少”“久拖不決”“難以接近”“司法黑箱”等問題將直接影響當事人權益。因此,司法區塊鏈的建設理念應從單純地效率提升“轉向通過效率實現公正”。事實上,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標就是維護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以區塊鏈技術為代表的現代科技在司法領域的運用將有助于“提升智慧審判、智慧執行、智慧服務、智慧管理水平,實現司法審判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司法區塊鏈通過多維應用助推司法改革,如通過存證認證系統貫徹證據裁判原則,通過審判管理系統促進司法責任制改革。此外,司法區塊鏈的建設亦必須與深化司法改革“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兩大主題相契合。

第三,司法區塊鏈建設必須堅守司法本質屬性,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作為智慧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區塊鏈服務于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體制改革,須尊重司法被動、中立的固有屬性。表面上看,公檢法司聯合市場主體共同部署司法區塊鏈,將可能對司法體制造成沖擊。深入分析可知,司法區塊建設的前提即明晰權力的邊界,在此基礎上才能將相關權限轉換為代碼語言,由此將使得各部門之間的權力邊界更為清晰。借鑒2018年歐盟《關于在司法系統及其環境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歐洲倫理憲章》,為實現數字正義的目標,司法區塊鏈建設應“在設計和實施過程中尊重基本權利”、“注重處理司法判決和數據公開的質量和安全”,最終實現“在用戶控制下的公平公正”。

二、基于價值目標的三重檢驗

理想型的價值目標與實際建設之間必然會有一定差距,近年來的司法區塊鏈建設有無或能否實現其應有價值目標,無疑是檢驗其實際建設成效的核心尺度。從價值目標的三個面向出發,可以建立三維立體的檢驗體系,對司法區塊鏈的具體應用場景進行審視,以發現其實際應用中存在的具體問題。維度一是基于應用價值的效率檢驗,即檢驗已建成的司法區塊鏈是否與預期一致,是否真的具有實現提升司法效率、實現司法便民、強化司法公開等應用價值;維度二是基于建設目標檢驗的合正義性檢驗,即檢驗其是否符合人的權利保障、實現公平正義、推進司法改革的建設目標,是否符合司法固有屬性;維度三是基于信任機制的必要性檢驗,即檢驗其是否實現上述目標的最佳方案,通過其他措施能否構建有效的信任機制。這三個維度與信任、效率、正義的價值目標一一對應,合格的司法區塊鏈必須同時通過上述三重檢驗。由此可以發現,司法區塊鏈的部分應用場景存在問題與風險。

(一)基于應用價值的檢驗:預期效果的不確定性

從應用價值的維度進行檢驗可知,司法區塊鏈的高效、可信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區塊鏈并非100%安全的技術,復雜技術所帶來的高應用門檻、“錦標賽式”的試驗性建設等方面也與效率的追求存在一定矛盾。

首先,技術的可靠性是效率提升的首要前提,然而區塊鏈不代表絕對的安全可靠。2016年以太坊由于代碼漏洞就發生了“The DAO事件”,價值6000萬美元的數字貨幣被黑客盜取。司法區塊鏈被攻擊也并非難以想象的。據調研了解,互聯網法院決定使用聯盟鏈的重要原因便是,若采用公有鏈將難以判斷節點究竟是機器還是真實用戶,難以扼制網絡黑灰產的攻擊。基于國家安全、數據安全的考慮,《司法區塊鏈技術要求》規定,司法區塊鏈均為聯盟鏈,且采取業務系統與司法區塊鏈平臺相分離的架構設計,原始文件存儲于業務系統上,司法區塊鏈平臺只存儲哈希值并進行哈希值的比對。即便如此,司法區塊鏈系統每天均會受到多次網絡攻擊。然而,目前司法機關的數據安全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2020年內,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35%左右的高級法院初步開展了數據安全建設。當前司法機關將區塊鏈技術接入“平臺化、無紙化、智能化”的改革之中,尤其是“數據中臺”建成后,司法區塊鏈上將存在大量核心數據、重要數據,引發數據安全風險。

其次,區塊鏈不可篡改的屬性也是相對的。只要獲得51%節點支持就可以篡改。分叉實際就是一種篡改,只不過該種篡改是可追溯的。“The DAO事件”后以太坊進行了硬分叉,形成了承認數字貨幣被盜取的“以太坊經典”與回溯到數字貨幣被盜取之前的“以太坊分離”并存的狀態。這種篡改更是表明,為了群體利益最大化,區塊鏈可能犧牲少數用戶利益。這顯然又與司法上平等保護的要求相沖突。此外,區塊鏈只能保證數據上鏈后不被篡改,無法保證數據上鏈前的狀態。由此將引發“垃圾入/垃圾出”(rubbish in/ rubbish out)的問題,即有問題的數據輸入直接導致錯誤的數據輸出。如在提取審判信息時,個別信息仍需法官手動上傳,可能存在疏漏。在數據提取中,也可能發生數據衰減,忽略了不易測算的數據,從而使得最終所呈現的案件信息失真。也正因如此,區塊鏈存證也只是存在性證明,如果證據并非在鏈上生成,則無法直接判定其真實性。

再次,就實現司法便民而言,司法區塊鏈可能為當事人造成新的訴訟負擔。以存證為例,雖然司法區塊鏈降低了當事人的公證、鑒定成本,卻并不能直接等于便民。當前,個人用戶通過主流搜索引擎較難檢索到司法機關官方發布的司法區塊鏈存證入口。司法區塊鏈合作建設的第三方企業平臺服務大多以面向機構用戶為主,部分需要電話或郵件申請試用,部分能直接開通服務的費用也較為高昂。極少數面向個人用戶且收費低廉的應用端,并未能得到有效推廣,亦不為律師、法官所熟悉。當前數億條上鏈信息并非無須成本,只是將當事人線下公證鑒定的成本轉移到線上服務之中,同時合作企業獲取了巨大營利。事實上,司法區塊鏈對用戶數字素養的高要求,可能忽視數字接入能力低的“數字弱勢群體”所面臨的“結構性不正義”,形成數字壁壘。由此可見,面向機構用戶為主的相關服務,難以解決個人少量、單次的需求。

最后,司法區塊鏈還存在“重復建設”“建用脫節”的問題。當前各地的區塊鏈系統互相獨立建設,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統一平臺亦未能充分整合各地上鏈的數據。從技術的角度,不同區塊鏈系統之間相對獨立,跨鏈、分鏈機制相對復雜,將可能對數據互聯互通形成阻礙,進一步強化信息孤島。同時,已建成的司法區塊鏈亦未能充分發揮其效用。截至2021年4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司法區塊鏈平臺數據上鏈已超過56億條。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鏈”平臺數據上鏈亦已超過6億條。然而,通過“裁判文書網”檢索“區塊鏈存證”只得203篇判決書。其中部分文書指向的又是第三方平臺存證,與司法機關建設的司法區塊鏈無關。可見,司法區塊鏈存證“叫好不叫座”,應用轉化率較低。又以杭州互聯網法院司法區塊鏈智能合約應用為例,典型案例展示了從生成智能合約、簽約認證、到違約后立案、審判、執行的自動化流程。然而,這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在簽約時就采用司法區塊鏈智能合約的前提上的,目前也沒有得到廣泛應用。且由于司法機關內網與外網相分離,司法區塊鏈智能合約難以實現真正的自動執行,目前亦僅限于對于執行案件“一鍵立案”。

(二)基于建設目標的檢驗:權利保障的危險性

當前,司法區塊鏈的建設已產生目標偏離的危險。司法區塊鏈的迅猛發展得益于“中央政治+科技市場”的雙重推動,其既是官方決策的政治任務,也契合新興法律科技市場的市場邏輯。然而,政治任務的上行下效可能脫離具體應用場景的實際情況,市場邏輯的逐利屬性可能偏離數字正義的建設目標。

首先,司法區塊鏈所結合的應用場景并不總是服務于人的權利保障。典型如在“區塊鏈+送達”的應用中,司法區塊鏈與“智能送達平臺”互聯,“對當事人行為和送達全流程上鏈存證”。然而,在相關系統中卻存在個人信息不當利用的巨大風險。智能送達系統整合三大電信運營商、中國郵政專遞、公安專網、主流網絡平臺的資源,已經出現了結合當事人手信號對應的信號基站與其快遞收件地址、外賣地址等活躍地址信息進行送達的實踐。對當事人精確定位進行送達,并全流程上鏈,恐怕難以符合比例原則。又如在“區塊鏈+社會信用治理”的應用中,司法機關希望借助區塊鏈的可信平臺,強化司法信用共治。然而,在社會信用治理實踐中,部分司法機關采取了缺乏法律依據且極具爭議性的措施。如發送彈屏短信、設置失信彩鈴、“向失信被執行人生活圈精準推送失信信息”等。這些應用廣泛的措施,雖然有利于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但亦增加了對被執行人權益的限制。此外,司法區塊鏈與智能合約結合具有自動性、瞬時性的特征,可能直接侵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如在車輛/房屋的貸款人逾期還款時,直接對車輛進行鎖死將直接威脅駕駛員與乘客的人身安全,直接對房屋進行拍賣、變賣、抵債將可能忽視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保障問題。

其次,司法區塊鏈的數據主義傾向不利于實現公平正義。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并不對待證事實進行深入分析,僅憑相關證據由區塊鏈系統存證認證即認定其真實性。司法所關切的核心是人的行為,“數據對人的行為的絕對理解是一種永遠不可能實現的幻術,巨量的大數據實驗所捕捉到的不是鮮活的人類生活,而是由數據廢氣構造的世界的僵尸版本。”數據分析往往比數據更為重要。二戰期間,盟軍基于飛機彈孔數據加固飛機,后發現需要加固的恰是沒有彈孔之處,沒有出現彈孔往往是因為飛機已經失事。通用汽車歷史上也曾有著名案例,駕駛者駕車購買香草味冰淇淋后汽車便無法再次啟動,購買其他口味的冰激凌后汽車卻可正常啟動。分析發現是由于香草味冰淇淋排隊購買時間短,發動機散熱時間不足所導致的。也就是說,即便是鏈上數據亦必須經過分析才能使用。

再次,司法區塊鏈的應用落地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肯定了區塊鏈證據的效力,然而礙于《電子簽名法》只規范民事活動中的文書,司法區塊鏈上的可信電子簽名仍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同時,司法區塊鏈被稱為“一次民事司法的生產力革命”,“形成了與傳統證據規則相對分離的,包括區塊鏈證據規則在內的線上證據規則”。當前,《電子訴訟法》的制定仍在研究之中。雖然2021年《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制》的出臺方確認了部分創新性的訴訟程序、證據規則,然而以“異步庭審”“在線庭審”為代表的互聯網法院新型程序,與對審原則、直接言詞原則等民事司法基本原則仍然存在實際沖突。不能簡單認為以區塊鏈為代表的新技術只是賦予當事人新的選擇,即便是“做加法”也應有必要的法律依據。

此外,司法區塊鏈的建設應用與司法改革“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目標存在一定沖突。一方面,在“競賽式”的司法區塊鏈建設中,各地法院依托當地資源迅速研發司法區塊鏈系統,幾大互聯網龍頭企業紛紛加入到其總部所在地法院的司法區塊鏈建設中,這將無可避免地使得各地法院與當地利益緊密捆綁。另一方面,部分區塊鏈建設脫離審判工作,服務于管理考核。如“執行精細化管理系統”中,相關信息亦被用于法官的績效考核。

最后,司法區塊鏈的主動提前介入糾紛與司法被動中立的屬性相違背。部分建設者認為,若不能做到“全流程記錄、全鏈路可信、全節點見證”,就不是真正的司法區塊鏈。例如,在被稱為“區塊鏈存證第一案”的“華泰一媒訴同道科技案”中,案涉區塊鏈存證數據并非在鏈上生成,而是當事人自行上傳,具有上傳前被篡改的可能。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司法區塊鏈致力于在證據生產的同步上鏈,如與網絡購物平臺合作,在網絡消費發生時,同時將信息上鏈存證。然而,司法機關的職責在于在審判中對證據的“三性”進行判斷,其不能也不應為特定證據背書。傳統上,公證、登記、鑒定、認證等事項均有特定機關負責,司法機關的主動提前介入將消解司法的固有屬性,“增加了司法被技術取代以及司法權淪為一般國家權力的潛在風險。”

(三)基于必要性的檢驗:信任機制的可替代性

司法區塊鏈作為一種信任機制并非無可替代,人的信任、組織信任、制度信任、機器信任必將長期并存。在司法活動中,組織信任、制度信任的傳統方式仍然處主導性地位。區塊鏈部署的成本巨大,只有在確有必要之時,司法區塊鏈的應用才具有合理性。然而,依據“推進各級法院核心司法信息要素應存盡存”的思路,各級法院數據上鏈范圍極為寬泛,“包括電子卷宗、執行查控操作、執行操作日記、網上立案信息、電子送達信息、網上閱卷、網上繳費、互聯網庭審等電子材料”。部分法院認為,“立案通知書、開庭通知書、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通過區塊鏈技術進行存證驗證,可以確保法律文書安全、真實可信。” 這些材料往往無須依靠上鏈確保真實可信。法律文書的真實有效取決于對國家司法體制的制度信任,并無須區塊鏈的機器信任予以補強。法律文書的可信度只與其是否由司法機關制作有關,不會因為上鏈而更真實、可信。同時,服務于智慧法院內部管理的區塊鏈多為私有鏈,中心化程度較高,司法機關對鏈上信息具有較強的控制力,難以依靠區塊鏈去中心的共識機制保證安全,其是否安全、不可篡改往往取決于司法機關內部系統的安全性。

區塊鏈建設成本較高,切不可為了上鏈而上鏈。防篡改不等于必須采用區塊鏈,智慧司法的多種系統均對防篡改有較高要求,也沒有使用區塊鏈。如檢察系統直接基于網絡物理隔離實現了系統安全,即便是聯網的“上海206系統”“政法一體化辦案系統”亦未采用區塊鏈架構。實際上,在許多業務場景中,區塊鏈的作用并不明確。

在“區塊鏈+見證”的應用場景中,遠程見證的核心問題在于身份核驗,這往往通過賬號、密碼、證件號、人臉識別等多種方式實現。區塊鏈“重點解決司法機關單位之間因業務流、信息流、數據流支離破碎,難以構建跨業務網絡的記錄系統問題”。司法數據缺乏互聯互通的情況客觀存在,但這并不表明司法機關之間缺乏互信,司法數據的匯聚并沒有借助區塊鏈實現信任的必要。

在“區塊鏈+卷宗”的應用場景中,2020年《檔案法》修訂增加“第五章檔案信息化建設”,使電子卷宗的無紙化有了法律依據,電子卷宗上鏈存證的建設開始展開。建設者希望通過區塊鏈“實現檔案數據聚合”“增強檔案數據安全”“同步檔案數據”。然而,基于“鏈上檢索+鏈下存儲”的模式,作為一種內部信息化方案,一方面是否有必要進行鏈上哈希值驗證存在疑問,另一方面鏈下存儲的數據又與傳統信息化工作中的數據備份實質相似。

在“區塊鏈+查封”的應用場景中,有建設者認為由于電子封條功能較為簡單,往往只是“通過物理觸發的方式進行錄音錄像和短信提示”,為實現“實時跟蹤及動態反饋”,建立了“執行查封存證驗證鏈”。然而,動態跟蹤反饋只與網絡設備更新有關,通過簡單的聯網完全就能實現電子封條的功能升級,電子封條本身也不存在任何信任問題需要上鏈驗證解決。

在“區塊鏈+執行”的應用場景中,出現了“5G +區塊鏈”“區塊鏈電子公告”的應用,這些應用并未利用區塊鏈實現可信、自動、智能的執行,仍屬信息化的升級。值得注意的是,已有實務工作者提出“區塊鏈代扣+行業聯合懲戒”的新型執行機制。在該機制中,智能合約貫徹到執行機制中,債務人怠于履行債務時則觸發智能合約,將自動從其各類金融賬戶中扣繳款項。然而,這一機制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礎上,被執行人必須先同意加入智能合約,其效果與被執行人自行提供相應擔保并無二致。

事實上,即便采取了去中心的區塊鏈技術,司法區塊鏈最終必然走向再中心。區塊鏈的信任機制與司法權力的運行機制具有天然的張力。區塊鏈去中心、去中介的技術架構源于網絡無政府主義的思潮,其試圖通過分布式的信任架構取代中心的權力結構。而司法系統本身就是中心化、科層化的。司法區塊鏈大量采用聯盟鏈、私有鏈的重要原因之一即必須保證司法機關的控制,將來甚至可能采取允許修改、刪除數據的“弱智能合約”。因此,必須深入各個應用場景,充分衡量司法區塊鏈作為信任機制的必要性,破除“萬物上鏈”的迷思。

三、司法區塊鏈的尺度與堅守

為實現司法區塊鏈的價值目標,必須堅持去中心、開放式的架構設計,充分發揮區塊鏈的技術優勢,促進效率的進一步提升;摒棄“非法興起”的邏輯,以人的權利保護為中心,堅守司法本質屬性,規范限制司法區塊鏈存證、智能合約的應用;警惕“區塊鏈萬能主義”,實現司法區塊鏈與其他信任機制之間的良性協同。

(一)堅持去中心、開放式的架構設計

去中心與開放性程度是司法區塊鏈架構設計的核心問題。面對去中心與再中心的困境,一般有兩種路徑,一是借鑒加密算法技術而拋棄去中心的架構,如我國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作為M0(即流通現金)的數字化就沒有采取區塊鏈架構;二是堅持去中心的架構,借助區塊鏈信任機制的優勢。顯然,從司法區塊鏈的價值目標及其目前的應用現狀來看,都是建立第二種理念基礎之上的。對此,應在充分保障數據安全、網絡安全的基礎上,最大程度地堅持去中心、開放式的架構設計。

第一,在協議與算法層面,應一方面堅持采用節點分級實現司法機關的控制,另一方面通過增加節點進一步實現去中心。例如北京互聯網法院“天平鏈”即建有兩級節點,一級節點參與共識、數據校驗與記錄,二級節點僅做數據校驗與記錄,且節點單位逐步增加,目前已有13家一級節點單位、8家二級節點單位。首先,通過節點分級使得司法機關成為“超級節點”,對于鏈上信息保持一定的控制力,是司法區塊鏈區別于一般區塊鏈的要求,并可解決個人信息的刪除、自動履行的智能合約修改等問題。其次,司法區塊鏈的節點從來不是封閉的,根據《司法區塊鏈技術要求》《司法區塊鏈管理規范》,在符合相關硬件要求、網絡要求、系統要求等標準的前提下,第三方可以申請加入成為節點。與傳統中心化的數據記錄不同,區塊鏈就是在多節點、去中心的基礎上形成技術信任的。如有只有少數節點,則信任的本質仍然是對節點的信任而非對于鏈的技術信任。目前司法區塊鏈上的節點數量偏少,且均為官方權威機構,不禁讓人懷疑其實現的是何種信任。于使用者對節點的信任而言,很可能仍屬機構信任或制度信任;對節點間的信任而言,則無須區塊鏈各官方機構之間亦能實現信任。為真正發揮技術信任的優勢,司法區塊鏈應進一步開放增加節點單位,充分發揮去中心共識機制的作用。

第二,在數據層面,應進一步推動各級法院所建設的司法區塊鏈間數據共通互信,服務于以審判為中心的智慧司法升級。由此不僅能解決“重復建設”的問題,而且能有效避免司法區塊鏈的“地方化”“行政化”。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點》中即明確指出“司法區塊鏈統一平臺建設”的建設目標就是“形成全國統一的人民法院區塊鏈應用體系”。當前人民法院缺乏技術力量實現眾多司法區塊鏈平臺的統一,而司法區塊鏈平臺作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若依賴特定的第三方進行建設又將存在一定數據安全風險。然而,這一障礙并非無法逾越的,不應擱置司法區塊鏈的統一部署。某些地方法院的司法區塊鏈平臺上鏈數據幾乎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區塊鏈統一平臺的10倍,這一現狀并不正常。對此,應利用跨鏈機制實現數據共通互信。雖然《司法區塊鏈技術要求》“附錄A鏈間對接方案”只提出了司法區塊鏈與其他區塊鏈之間的跨鏈機制,但這一機制同樣可運用到不同的司法區塊鏈之間。此外,由于當前我國司法區塊鏈均采取存儲哈希值不存儲原始數據的模式,也可基于司法區塊鏈之間的互信,在技術上通過哈希值的共享而實現數據共享。

第三,在應用層面,應進一步加強司法區塊鏈客戶端的建設,構建開放式的應用窗口。對于作為用戶的當事人而言,“建用脫節”問題往往與司法便民的問題交織。一方面,本著“應存盡存”的思路,司法機關在司法區塊鏈上存了大量數據;另一方面,由于面向個人用戶的可用平臺較少,眾多當事人未掌握司法區塊鏈的使用方法。由此,必然導致司法區塊鏈難以在糾紛解決中發揮應有作用。當前,司法機關基于中立性的考慮,并未直接開發面向個人用戶的官方平臺。個人用戶只能使用由合作建設方所開發的極少數產品。普通的個人用戶,較難辨別這些平臺的權威性與可信度。事實上,司法區塊鏈的中立性問題并不取決于接口的建設方,而在于是鏈的建設者。在司法機關網站上能看到司法區塊鏈的鏈接,卻無法找到當事人登錄的入口,只會給當事人造成困擾并徒增訴訟成本。因此,必須加強司法區塊鏈客戶端建設,建設官方的在線服務入口,且進一步規范司法區塊鏈收費,確立較為合理的收費標準。

(二)塑造數字正義的應用場景

第一,司法區塊鏈的應用場景必須合法。有學者將我國早期的互聯網經濟發展模式稱為“非法興起”,即資本在“違法邊緣瘋狂試探”,“最終要求法律承認其合法性和經濟利益”。與之類似,司法區塊鏈也遵循了“先試點應用,再立法承認”的步驟。先有“區塊鏈+卷宗”的應用,再有2020年《檔案法》的相關修訂;先有互聯網法院“區塊鏈+在線訴訟”的實踐,再有2021年《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制》的出臺。不免讓人懷疑相關實踐的合法性。雖然,從法律現實主義的角度,“真正的法律并不是立法或判例,司法人員在解決糾紛時的所作所為就是實際上的法律”。[26]但是,司法權力代表著國家權力的尊嚴,其行駛必須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當前,眾多發達國家早已通過立法或修法的方式對區塊鏈的司法應用進行了規范。如美國通過2017年《聯邦證據規則》修正案、2016年《佛蒙特州證據規則》、2017年《亞利桑那州電子交易法》、2017年《特拉華州一般公司法》等法律對區塊鏈證據作出了規定。2016年歐盟《針對內部市場電子交易的電子身份識別和信托服務條例》、2016年法國《民法典》修正案亦對電子證據規定進行了更新。我國司法區塊鏈必須摒棄“非法興起”的邏輯,應法律先行并堅守正當程序。

第二,司法區塊鏈的應用場景必須以權利保障為中心,構建算法公開、算法審計制度。基于司法公開的要求,司法區塊鏈的算法亦應該公開。公開的方式應是自初始使用即公開,并全面地在網絡上公開。在此基礎上,應全面審查相關算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并著重審查是否符合算法平等原則,對司法區塊鏈自動化決策設定必要的限制。《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4條即明確提出了自動化決策透明度和公平性的要求。借鑒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第22條關于自動化決策拒絕權與第35條自動化決策數據保護影響評估的規定,至少應結合司法區塊鏈智能合約的性質、范圍、內容和目的,對預期處理行為的系統化說明、必要性和比例性、權利受侵害的風險、處理風險的預案進行評估。以比例原則的審查為例,即要求采取對人的權利影響最小的方式進行。2005年美國法院即指出,車輛遠程鎖死裝置因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法。前述“區塊鏈+送達”“區塊鏈+社會信用治理”的部分應用,僅考慮了送達和執行的便捷,未能充分考慮當事人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保護,未經必要性與利益平衡的充分論證,應停止相關應用。

第三,司法區塊鏈應用必須符合法定法官原則,服務于審判輔助的次要功能,絕不可替代法官進行判斷。法官不是自動售貨機,技術并不能替代法官進行思考。“區塊鏈技術可以在事實問題上實現對法官的完全替代”的論斷,“忽視了證據判斷所需要的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理性良心等思辨性要素”。區塊鏈證據也可能存在分別生成不同版本的“多版本預留”、對線下數據抓取的不周延、遺漏相關重要數據等問題。如將網頁源代碼渲染轉換成靜態圖片的存證形式便存在原始信息丟失問題,不應簡單地“視為原件”。在“閱圖科技與東方網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由于取證錄像遺漏了“互聯網連接真實性檢查”,不符合可信時間戳存證的相關操作規范,法院即沒有采取相關區塊鏈證據。具體而言,應結合證據是否鏈上生成、鏈下生成的證據是否篡改留痕兩方面判斷數據的真實性;在此基礎上,結合其他涉案證據,形成對案件事實的內心確信以判斷內容真實性。

第四,司法權必須保持被動、中立,人民法院應逐步退出存證領域,由公證機關主導區塊鏈存證。法院主動建設區塊鏈存證系統,將之作為“訴源治理”的重要應用而提前介入糾紛,與司法角色存在沖突。即便將之解釋為“區塊鏈+證據保全”,也無法回答在糾紛尚未形成之時,依申請/依職權保全的法律基礎缺乏問題。事實上,司法區塊鏈存證本身模糊了法院與公證機關的角色定位。雖然有學者認為司法區塊鏈存證與傳統公證存在明顯差異,體現了“電子證據證明體系正在從‘國家公證’向‘技術自證’轉變。”然而,這一轉變并未排斥公證機關的參與。公證機關本身往往就是司法區塊鏈的重要節點,由其主導區塊鏈存證也能實現證明方式、證明能力的迭代。從司法屬性的限制與職能分工來看,司法區塊鏈存證顯然更適合由公證機關主導建設。

(三)實現信任機制間的良性協同

區塊鏈之所以能在糾紛解決領域發揮重要作用,就是由于其構建了一種可信協同機制。因此,必須一方面處理好司法區塊鏈與傳統信任機制的關系,另一方面處理好司法區塊鏈與其他區塊鏈糾紛解決應用的關系,形成信任機制之間的良性協同。

第一,司法區塊鏈必須處理好與傳統信任機制的關系,破除“區塊鏈萬能主義”。誠如馬爾庫塞所指,“科學通過消除中世紀的神話而起步。但現在,科學迫于其自身的一致性而意識到,它不過是建立了另一種不同的神話而已。”司法區塊鏈只是一種信任機制,且非唯一的信任機制。具體而言,司法區塊鏈與傳統信任機制的協同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

在同一業務場景中,既有司法區塊鏈應用也有傳統機制的,司法區塊鏈并不排斥傳統機制的適用,如司法區塊鏈存證并不排斥傳統的證據鑒定、公證繼續發揮其應用功能。更為重要的是,當傳統機制足以實現信任之時,司法區塊鏈應明確退出相關領域。如前所述,在“區塊鏈+見證”“區塊鏈+卷宗”“區塊鏈+查封”“區塊鏈+執行”的部分應用場景中,即缺乏借助區塊鏈實現信任的必要。若通過系統備份、網絡升級、擔保機制等方式即可實現信任,則無需依賴于昂貴的區塊鏈技術,司法區塊鏈應退出這些領域。

在系列的、不同的業務場景中,司法區塊鏈亦與傳統信任機制協同作用。例如,在數據權屬糾紛的案件中,即可能基于對區塊鏈的信任對數據資產進行確權,基于對法律制度的信任進行相關擔保,基于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實現卷宗管理、資產查封。同時,基于區塊鏈的數據確權也存在局限性,雖然區塊鏈能對數據上鏈后未被篡改進行驗證,但數據是否合法、有無侵害他人權益,仍需綜合辨析。在未來的司法區塊鏈應用中,應充分發揮區塊鏈去中心、分布式的獨特信任機制,進一步深化司法區塊鏈在驗證、確權等領域的必要應用。

第二,司法區塊鏈應與其他區塊鏈糾紛解決應用應形成良性協同。公共與私人的糾紛解決機制并非截然二分,誠如棚瀨孝雄所指,“將現實生活中的糾紛解決過程以合意還是決定、狀況性還是規范性的類型來加以截然區分是不可能的。”當前,我國司法區塊鏈發展迅速,在線糾紛解決的區塊鏈應用相對滯后。這是因為域外區塊鏈糾紛解決大多應用在我國明令禁止的數字加密貨幣領域。雖然,基于數字加密貨幣的區塊鏈解紛機制難以為法院所認可;但是眾多區塊鏈的應用場景中也有依靠去中心自治組織進行的糾紛解決的可能與空間。如“非同質化通證”(NFT)的運營平臺亦可設置類似的機制,以解決相關收益分配爭議。此時,必須明確在線糾紛解決并非終局決定,對于私人部門所運營的區塊鏈糾紛解決結果不服的,仍可訴至法院。2013年歐盟《消費者替代性糾紛解決指令》與《消費者在線糾紛解決條例》對此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此外,我國“去幣存鏈”的商業應用已日益活躍。在驗證領域,群眾接入較為便利、已有一定影響的“e簽寶”“騰訊電子簽”即未接入到司法區塊鏈之中。在確權領域,2021年以來NFT更是大放異彩,被應用于數字藝術品以及各類數字資產的交易。在存證領域,商業存證平臺的建設更要早于司法區塊鏈,目前尚存眾多未接入司法區塊鏈的存證平臺。對此,當事人可基于成本、便捷度、商業利益等因素選擇使用司法區塊鏈或其他區塊鏈糾紛解決應用。建設主體資質并不能直接影響相關應用的有效性。對于商業區塊鏈平臺存儲數據的真實性有爭議的,根據《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17條的規定,法院應從存證平臺的合法性、與當事人的利害關系、存證技術手段等方面進行審查。

同時,司法區塊鏈與其他區塊鏈糾紛解決應用也不是截然二分的,通過與司法區塊鏈進行對接,相關商業平臺也可能成為司法區塊鏈的節點。也就是說,司法區塊鏈與其他區塊鏈糾紛解決應用互不排斥,協同作用于糾紛解決的價值目標。

總的來說,“元宇宙”的暢想或許顯得科幻,但無可否認一個與物理世界并行的數字世界已經誕生。司法區塊鏈作為一種高度適應于數字世界的新型糾紛解決應用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同時也預示著智慧司法的未來發展。然而,更加的智能化、數字化并不等于更加的正義。長路漫漫,司法區塊鏈必須時刻牢記出發時的目標、不斷審視走過的路,“不忘初心,方得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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