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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理論在網絡法中的應用:理論與展望

時間:2022-03-30來源:夕情瀏覽數:182


摘要:“注意力”在互聯網經濟中占據的地位愈發扼要。由此,與用戶注意力相關的法律問題數量日益增加,重要程度迅速上升。一方面,在個人信息保護場景中,隱私政策頁面缺乏關注、“無人問津”的現象一直沒有妥善解決;另一方面,當企業因插入鏈接、形象混淆等問題發生糾紛,當事方是否曾以不正當手段攫取流量,也是未有清晰解析的爭點。引入視覺理論研究,是解答以上問題的應有之義。無論是吸引個體瀏覽隱私政策,還是借助各類設計引導用戶視線及流量,都可看作凸顯特定信息的舉措。又之,視覺研究發現:視覺本身即是一項信息處理任務;此外,許多因素都會影響個體對視野中信息的處理。由視覺研究出發,可確知何種因素能有效凸顯信息,并準確衡量凸顯程度。循此,本文初步回答了以下問題:如何細化對隱私政策設計的指引,以提高保護水平;以及,如何為判定流量不正當競爭提供得以實操的標準。總結之余,文末展望了視覺理論在互聯網法中更為廣泛的應用前景。

關鍵詞:視覺理論?互聯網法?個人信息?數據合規?不正當競爭

“狂飆突進”的互聯網面前,法學研究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例如,有知名學者以“破窗”譬喻法學現狀,發出“容不得我們‘守成待斃’”的強音。在互聯網帶來的諸多變革中,所謂“注意力經濟”的崛起,又尤其引人矚目。當世界聯通,當制造及分發信息的成本遽然下降,個體隨時隨地所接觸的信息數目,已遠遠超出了處理及回應的能力范圍。因此,個體只能對有限的內容作出反應。在這一前提下,對“新經濟”參與者而言,如何在個體有限的注意力中“分一杯羹”,便成營利乃至生存的關鍵——誰能攫取個體的“注意力”或“眼球”,誰就能獲取滾滾利潤。對個體注意力的爭奪,由此日益居于“新經濟”之核心。個體的生活方式,也深受這一現象所影響。以上,深入理解注意力經濟機理及規制,自系修補“破窗”、“放手一搏”的當有之義。

在注意力經濟中,企業圍繞個體有限的注意力展開激烈爭奪:若從業者之一采取各式策略吸引“眼球”,未及或未能作出反應的其它參與者,將在競爭中面臨被動地位。除采取“引人注目”的低價等常規手法外,借助各式各樣設計影響,操縱,甚或欺騙消費者,也是上述競爭中的常用手段。如Hartzog等學者所闡明:設計足以決定個體如何感知及利用產品。精心編織的設計,甚至足以塑造個體的情緒感受、價值理念與政治立場。各國執法機構已經注意到設計在互聯網世界中的重要地位,以下引人矚目的案件,當屬其中典例:Snapchat主營“閱后即焚”軟件,稱用戶發出通信內容將在一定時間后自行銷毀,并籍“小鎖”等多種設計細節,彰顯所謂“閱后即焚”的安全程度。然而,由于第三方來源客戶端的廣泛存在,以及Snapchat軟件本身的緩存設計,用戶發送的通信消息未必會被銷毀。實踐中,部分用戶因輕信以上內容,而以Snapchat發送敏感或不雅內容。相應內容被轉存后,反而導致尷尬、糾紛甚或勒索。后續,Snapchat因誤導消費者,受到了監管機構的嚴厲處罰。

企業設計導向偏重自身利潤,而未必與公共利益相合,這一點進而導致兩方面難題:一方面,從公共利益角度出發,監管者期待個體閱讀特定頁面、了解特定信息,在此基礎上作出知情決定。然而,上面提到:鑒于設計的強大威力,以及企業自身的激勵,用戶可能被引導而偏離監管者希冀其閱讀的頁面。如此憂慮的集中體現,便是持續擾人的隱私政策“無人閱讀”問題。當前,個人信息保護的核心,仍是個體的“知情-同意”。基于這一進路,在收集個人信息前,企業有義務以隱私政策等方式,充分公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規則”與“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獲得被收集者同意”。不過,實踐中,這一想法可能過于美妙:第一,前面提到,企業自有激勵。如果促進用戶“知情”對促進企業營利并無幫助,企業便不會特別采用有助用戶閱讀相應隱私政策的設計。第二,更有甚者,如果保護隱私將帶來負擔,企業甚至可能采取偏倚設計,以扼制用戶關注隱私政策的程度,進而削弱用戶由閱讀政策“知情”的動力。當用戶不再注重隱私政策,監管愿景,因此大打折扣。不僅如此,一份無人閱讀的隱私政策,其法律性質及效力究竟何如,同樣是棘手難題。

另一方面,在市場競爭中,設計也將帶來需要法律介入的難題。網絡世界中,以下現象并不鮮見:同一用戶視野范圍內,同時存在多個隸屬同一行業、彼此存在競爭關系的廠家的鏈接。如此,用戶注意力,即成多方爭逐的直接對象:用戶點擊了哪一方的鏈接,哪一方就將獲得附著于這份流量的利益。為此,企業可以采取提供價廉物美產品、采取美觀大方設計等合法手段吸引用戶;然而,企業也可能為此采取極具“侵入感”的設計,從而降低用戶的體驗;更有甚者,部分企業會采取混淆己方鏈接與彼方鏈接等手段,以不正當方式攫奪他人流量。針對最后一類企業,盡管法律已有相關規定,相應爭議仍頻繁發生。百度訴搜狗不正當競爭一案,即為此處典例:當用戶使用前者搜索服務,提供輸入法服務的后者,同時展示多條與搜索內容聯系的關鍵詞。上述關鍵詞未作顯著標識,易于與前者網站內容混淆,且指向后者經營的搜索網站。通過如此設計,后者得以引導用戶使用己方服務,并牟取經濟利益。法院判決后者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后者消除影響,并賠償前者經濟損失。

綜上,基于設計,企業或將用戶注意力引離公共利益所訴求的方向,或以不正當手段攫取其它主體本應獲取的注意力。誠然,相應問題已獲廣泛關注,也有許多理論或解決方案;然而,相應理論,不是充滿爭議,即是效益成疑。伴隨“無人閱讀”問題日益成為研究熱點,以及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數目日益上升,在相應領域深入探索以修補“破窗”的必要性,比過往任一時刻都要突出。于此,本文提出了一種新的思路。實踐中,無論是“用戶不進入且不閱隱私政策頁面”,還是“用戶被不正當競爭者的設計所吸引”,二者都緊密關聯于用戶攝取和處理視覺信息的機理和特性。實際上,如知名學者Marr所言:“視覺首先,并且最重要的,是一項信息處理任務。”又之,一方面,經歷多年深耕,視覺研究已是“根深葉茂”的獨立學科;另一方面,關聯于互聯網法學所面對的難題,在注意力的生理機制及影響方面,視覺理論已取得了豐碩成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視覺理論成果與互聯網法交叉處求突破,便成應有之義。依托前者智慧,對隱私政策的監管當可進一步細化,且更具針對性;同理,對不正當競爭的分析及判斷也將因此更有條理,并切于現實肯綮。

本文分四部分闡明上述交叉的實現路徑及現實意義。在第二部分,筆者將概覽視覺理論,并梳理其中可應用于互聯網法的要點。“凸顯性”指標的計算方式之外,筆者還歸納了多個確有實據的、影響現實中個體注意力分配的變量。第三部分再進一步:在第二部分所撰成結論基礎上,闡明如何細化隱私政策監管;同時,第三部分將列明分析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現象時應當考慮的、與視覺理論相關聯的各類變量。第四部分將收束全文,并展望視覺理論在互聯網法律中更為廣闊的應用前景:在互聯網法理論紛繁、“百家爭鳴”的今天,切實由個體層面出發、自下而上以實證角度行分析的視覺理論角度,有望成為整合諸學說的契機。


視覺理論成果扼要

個體的視野無比廣闊。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個體應對海量視覺信息時的“力不從心”。囿于能力限制,視覺系統,采用了一套頗為復雜的信息處理機制。初始階段,無數光線為個體視網膜所“捕獲”。接下來,視覺神經元等器官將這些內容編碼,形成易于處理的信息。無疑,在這一過程中,人不會對所有信息“一視同仁”。對尤其重要的信息——比如其他人的面孔,感受會更加靈敏,丟失的可能性會更小。對具備重復特征的信息,人自然不會“浪費認知資源”——此類信息,將按特定規則予以壓縮。對表征太過模糊、以至精度未及觸發處理閾值的信息,人將直接予以忽略。換言之,經歷價值高低、是否獨特、清晰程度等多道“把關”機制的作用后,個體“驚鴻一瞥”所注意的部分,實際已經歷了復雜的權衡與篩選。最終留下的,只是涌入個體視網膜的無數縷光線中的一小部分。之后,這些信息方才抵達個體認知,進而改變個體情緒,抑或驅動個體行為。利用設計爭奪注意力,終究也要落實到這一篩選過程上:基于所欲傳達信息的特征,相應調整設計思路,以期前述信息能夠在這項“信息處理任務”中勝出,達成激勵個體情緒或行動的效果。

以上過程,很容易類比至互聯網法所關切的場景:將一幅網頁,或一張應用界面擺在個體面前,個體將如何處理如此涌來的信息?須知,在“注意力經濟”中,于篩選過程中“頑強生存”,即代表“真金白銀”落入口袋。或者說,個體對頁面的感知,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個體瀏覽及使用頁面的方式。對此,僅就視覺理論而言,研究進路又有兩種。第一種進路所關注的問題較為具體:面對實際頁面,最為吸引個體視線的信息,具備哪些特性?基于這一思路,研究者以對照實驗等方式,檢驗色調、明暗等因素對個體視線的影響。確知將顯著影響個體視線的因素,可用于指引現實頁面的設計;同時,了解足夠多影響因素的研究者,又可基于上述結論提出更為深層的假說。第二種進路稍顯抽象,但更為深刻。具言之,基于對神經元層面的觀察與推演,研究者建立了謂之“凸顯性”的一般指標:基于這一思路,對特定頁面,可由算法評估每一位置的“凸顯性”高低;接下來,利用上述“凸顯性”數值,即可預估個體對頁面諸信息的掌握情況:凸顯性高,則為個體所注意的概率大;凸顯性低,則為個體所注意的概率小。當然,兩種思路彼此可資借鑒互補,而非彼此排斥關系。

基于第一種思路,視覺研究者已發掘出千姿百態的、將顯著影響個體捕獲信息概率的特性。首先,信息在頁面中所處的位置,是其能否在為人所注意的關鍵之一。簡言之,實驗者將特定信息布置于頁面不同位置,請參與者在較短時間內瀏覽頁面,再讓他們回答有關前述信息的問題。結果顯示:當信息布置于頁面上部或左側時,參與者幾乎都能作出正確判斷;然而,如果信息位于頁面的下部或右側,參與者的正確率與“隨機猜測”相去無幾。也就是說,在接觸網頁的一瞬間,個體通常只會注意位于頁面左側或下部的信息。其次,除信息本身方位外,信息與頁面其它內容的相對位置,亦將明顯影響個體視線投諸于此的概率。具體說來,對特定類型信息,用戶懷有鮮明的態度。例如,已有研究顯示,用戶會慣常忽視橫幅形式廣告。循此,類似實驗顯示:用戶對此類廣告的偏好,也會“愛屋及烏”,投射到廣告附近的信息之上。因此,位于廣告附近的信息,將更難進入用戶的注意之中。

除信息方位與相對位置外,信息本身特性,同樣會影響個體處理頁面信息的過程。如前所述,對“價值較高”的那些信息,視覺器官將抱以尤其注意。此處典例是人臉:無論是進化過程施加的壓力,還是社會交往的需求,都尤其“鼓勵”個體具備快速而高效地識別視野中的面孔。實際上,已有研究顯示:只需100至110毫秒,人類視覺便足以“捕獲”視線內存有的同類面容;相比之下,對一般物體,視覺反應則沒有這么“迅猛”。有趣的是,即使考慮之前提到的位置等因素,以上結論仍成立:無論人類臉龐位于視野范圍的上下左右,視覺官能都可高效應對。同樣可由進化壓力得到解釋的,是視覺器官對以下兩類信息的迅捷反應:其一,僅僅只需要120毫秒這一“轉瞬即逝”的區間,人類便足以識別出圖像中的動物。之二,相比靜態物體,人類對動態物體的反應更加靈敏。以上結論意味著:通過在相應信息旁設置人臉、動物等元素,或者動態展示相應信息,設計者得以由此引導個體的注意力。于是,如果設計者不愿個體矚目頁面特定位置,他/她可以將人臉等元素放到頁面的其它部位;同理,如果要和其它位置爭奪流量,加入動物或設置動態,也將卓有成效。

信息與頁面整體間的對比,是又一類影響個體注意力的分布的因素。譬如,借助對信息本身色調與頁面底色的巧妙搭配,設計者可以充分實現“給競爭者點顏色看看”的目的。已有實驗證據說明:信息本身顏色與頁面顏色間反差程度的大小,將顯著影響個體搜索相應信息的難易程度——若顏色相對接近,個體搜索信息將更加困難,視線自然會投射到界面中容易搜索的其它部位;若反差相對較大,信息在個體面前更為“凸顯”,此處信息將較界面其它內容優先納入個體認知。此外,信息與頁面整體在其它維度上呈現反差,也會產生類似的效果。如果,信息本體清晰度較高,而頁面背景清晰度較低,前者將因此更為突出,且更容易被實驗參與者所注意;如果,信息本體以模糊形式呈現,頁面背景相較之下更為清晰,后者將因此“淹沒”前者,信息則難以進入個體的認知。當然,頁面整體形態的影響,同樣不能忽略;其中,效果最明顯的變量之一,無疑是頁面整體的擁擠程度。實踐中,盡管已有多種衡量擁擠程度的因素,無論采取哪種度量,以下結論均屬一致:相比擁擠程度更低的頁面,在較為“摩肩接踵”的頁面中,單一信息條目收獲的注意力將更為稀少。同理,借助這些成果,有心的設計者,自然可以嘗試相應引導個體視線流動的“軌跡”。

如本節開篇所言:相比略顯“零亂”的第一類思路,第二類思路更為“普適”。將這一進路再度細化,又得引出兩道分徑。分岔之一,更為依賴理論:通過對視覺皮層的運作機理直接建模,應于特定觀察對象,研究者可直接模擬出凸顯性的分布。這一分支頗為優雅,但可能僅適用較為單一的對象。至于更加豐富的現實場景,直接模擬計算的理想,短期內可能仍然難以實現。分岔之二,則倚賴于相當時髦的機器學習思想。于此,研究者首先邀請參與者觀看相當數目的網頁,并借助眼動檢測儀等量器,記錄個體注意力投射、游移的真實歷程。接下來,將每一個體的視覺軌跡加總,即可得知特定網頁中、個人注意力的“熱區”——頁面中視線最為集中的區域。再進一步,對以上數據,又有不止一種處理辦法。之一,與進路一類似:從數據中提取“攝取”注意力的關鍵因素,之后,即可以這些因素預測其它頁面各區域的凸顯性。之二,則更合機器學習的“神韻”:直接用相應數據訓練神經網絡,再由這一成果估計其它頁面的凸顯性。相比較為依賴理論及識別對象的第一道分支,在當前科學認知水平及技術條件下,這一分岔更加簡便易行,且適用各類型頁面。

總之,視覺可視為一道有高度選擇性的信息過程。具體到哪些信息將“隨風而去”,哪些信息會“隨風入夜”,視覺學科已積累了大量有切實根據的成果。在收集、梳理相應成果的基礎上,本文總結了由“視覺理論”至于“注意力經濟”的兩種路徑。居首,在“吸睛”過程中,有不止一種類型的變量,可以充當網頁設計者的抓手:無論是將信息置于特定位置,或為信息安排特定反差,又或調節頁面整體的“簡潔”“繁瑣”,都可起到“突出”或“掩蓋”特定信息、“吸收”或“排斥”特定流量的效果。居次,借助不止一種辦法——有的確屬現實易行,研究者可以直接估算頁面各信息的凸顯性;借助這一評估結果,即可直接判斷頁面各位置吸引注意力、或謂“流量”的多少。實際上,已有研究顯示:借助相應研究,設計者可有效引導個體視線按既定順序瀏覽頁面。既然視覺理論具備如此“威力”,已足以引導、變易甚或操縱個體的注意力,將其引入互聯網規制及法學研究,即屬“水到渠成”。


基于視覺理論,解決“無人閱讀”問題與不正當競爭的判定問題

“無人閱讀”,堪稱數據隱私領域眼下的“老大難”。如開篇所及,“知情-同意”原則,仍是目前隱私保護的基石之一:理想中,企業充分披露,個體因而知情,雙方達成協議,幸甚至哉美哉。國內個人信息保護的現行要求,當與這一原則密切相關。然而,實踐情形不容樂觀:無論企業如何披露,閱讀隱私政策的比例,似乎都近乎于零。于茲,各研究者從不同進路出發,希冀解決這一問題。其中,最常見的是從閱讀成本著手:一方面,隱私政策通常晦澀冗長、充滿難懂術語;另一方面,伴隨互聯網日益滲透生活,個體每年要遇到數以百計的隱私政策。針對這些問題,研究者紛紛設法降低用戶閱讀成本:減少術語,縮短篇幅,利用圖形,不一而足。可惜的是,這些美好設想,大多沒有發揮作用。不僅如此,類似“縮短篇幅”、“增設圖形”等“改進”,反而可能降低用戶閱讀隱私政策的比率。亦有研究者另辟蹊徑,從提醒用戶規避風險入手:既然,面對“毒物”“放射”等警告標志,個體注意力常常要“提到嗓子眼”,那么,為隱私政策加上類似警示,似應有類似成效。不過,實地研究徹底否定了這一念想:加入醒目警示注記及相應語句,對披露郵件地址、購物記錄等個人信息的消費者比例沒有任何顯著影響。最后,另有學者倡議以機器解決機器帶來的問題:籍具備理解與學習能力的軟件,助個體讀取隱私政策、管理隱私偏好。前景固然美好,相應想法,大多仍停留在學術討論階段,距離現實普及似有杳杳里程。

然而,同如開篇所述,這是一個亟待解決而又頗為重要的問題:“無人閱讀”,不僅關乎充任現今個人信息保護核心的“知情-同意”原則,又關系到隱私政策的法律性質與效力。如果,確實存在現實可行的、提高個體閱讀比例的辦法,前述原則得以夯實,隱私政策也有望在“網絡運營者-用戶”間爭端中充當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果,具備上述特征的辦法并不存在,無論是以上核心原則,還是隱私政策的法律地位,都將面臨持續不斷的爭議。當上一段提到的辦法希望均已“渺茫”,從視覺這一生理機制著手,便成最后一線“曙光”——實際上,無論何種據稱可以提高隱私政策閱讀率的辦法,最終都要透過特定的視覺機制起作用。因此,從視覺原理入手思考,可謂“舍其末而逐其本”:很難想象,還有直接比生理層面入手更為根本的規制思路。以上,這一思路取得成效的比例,很可能將高于已有的其它思路。同理于此,如果基于視覺的進路仍然無法取得效果,那么,研究者恐怕需要嚴肅考慮“辦法”不存在的可能性,并循此反思“知情-同意”原則及隱私政策的法律效力。

與視覺部分的兩條進路對應,改進隱私政策設計,亦當自不同層面入手。第一層涉及隱私政策入口的設計。當下,針對隱私政策設計的規制或指引數目較少,亦有不夠具體之嫌。基于視覺理論,可細致應答這一難題。將隱私政策入口視為頁面中的一條信息,于是,“設計隱私政策的入口”,相應轉化為“安排信息在頁面中的位置”。基于上一節所提到的、視覺領域的諸多成果,針對這一新問題,又可給出兩類細化指引的思路。第一類從特定因素著手,包括如下條目:應將隱私政策入口置于所在頁面左上角;不應在隱私政策四周布置廣告;建議在隱私政策周邊以人像、動物等形象進行提示;可為隱私政策入口增添動態效果;隱私政策鏈接色調不應與頁面底色過分相近;隱私政策入口所在頁面不應過分擁擠,等等。第二類思路的基礎是凸顯性:對特定頁面,監管機構可借助前述方法,計算隱私政策入口在頁面整體中的凸顯性。如果凸顯性高于特定閾值,說明隱私政策較為引人注目,數據合規工作達到標準;如果凸顯性低于特定閾值,企業可能需要整改,使政策入口更加突出。總之,既然企業可能疏于引導用戶閱讀隱私政策,甚或引誘用戶遠離隱私政策,監管機構自可相應動作,借助注意力的相應原理,引領用戶回歸公共利益所期待的“路徑”。

改進隱私政策設計的又一層面,是如何促使用戶在政策文本頁面“稍作停留”。此處需要尤其謹慎:前面提到,諸如縮短篇幅、圖形化等設想,不僅沒有達到預期目的,反而可能“事與愿違”,降低用戶閱讀政策的比例。不過,從視覺理論出發提出的建議,大概率不會導致這一問題。具言之,上述措施之所以反而降低閱讀比例,關鍵在于信任:當企業以圖形等方式精心描繪隱私政策,用戶將因此相信企業致力于隱私,從而更加信賴企業;一旦用戶相信企業具備尊重、保護隱私的特征,并建立信任關系,隱私政策具體如何表述,自然不再重要。基于此類機理的“改進”,與基于視覺理論的建議截然不同:比起生理層面因素,前一“改進”更多依靠社會層面的理解或知識;相比之下,令后者發揮作用的道理,更在乎生理層面。因此,導致前者失卻“魔力”的機制,并不會相應削弱后者在吸引用戶注意力方面的效力。綜上,基于視覺理論的細化指引提議,同樣適用于隱私政策文本頁面的設計,包括且不限于:不應在隱私政策文本頁面置入廣告;不應在文本頁面包括與隱私政策無關的動態因素;隱私政策文字色調不應與頁面底色過分接近;隱私政策文本頁面應有較為寬裕的頁邊距;隱私政策文本應有較為寬裕的行間距,等等。同理,對個人敏感信息、免責條款等重要內容,監管機構亦可相應計算其凸顯性,并指引企業根據結果相應作出處理[75]。

視覺領域沉淀的智慧,亦可為分析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提供協助。不妨以前述百度訴搜狗一案為例:本案中,法院需裁決的核心爭點之一,是被告是否曾“(借助相應設計)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顧名思義,此處說理涉及的對象是“公眾”,關注的是“公眾”面對相應頁面時的行為模式;然而,從判決內容看,“公眾”在說理中的角色并不突出。具言之,在斟酌“(被告的設計)容易導致相關用戶誤認上述內容由二原告提供或與其存在關聯關系”或“……故作為普通用戶在最初使用搜狗手機瀏覽器時,更是難以通過圖標、反色顯示的按鈕、個別底部標注的‘搜狗嗅探到……’的小字內容等將垂直結果和搜索推薦詞進行區分”等關鍵推論時,無論自覺抑或不自覺,法院已在嘗試解決一個視覺領域中的問題——對“圖表”、“反色”等指標的關注,可為此處判斷佐證。不過,從相應行文看,法院所倚賴的,仍是“常識”或“生活經驗”,而未見基于個體行為的循證。誠然,面臨實際問題,此類經驗知識已足以提供寶貴視角;不過,即便如此,僅憑少數個體經驗,未必能充分勾勒實踐個體注意力的投射范圍與移動軌跡。此處,即有引入視覺理論的契機。

視覺理論可由多個維度惠及案件分析。將上述問題在視覺理論框架中重新表述,轉化為“在實際頁面中,原告鏈接及被告鏈接,何者吸引了消費者更多的注意力”,法院便有機會征引專業理論及方法,來深究這一問題。首先,借助眼動檢測儀等工具,法庭可能知曉個體實際的瀏覽及使用行為,而不必單純依賴自身經驗[80]。其次,以上述及的兩種進路,均可用于此類型案件的分析。其一,基于上一節中的整理,在“圖標”、“反色”之外,法院可對其它各類視覺變量作更加全面的考慮。其二,前面已經提及:僅憑現有技術條件,即足以估算頁面中特定位置的凸顯性。在此基礎上,通過比較頁面不同位置凸顯性的高低,法院同樣可以就以上問題作出判斷。以上,面對此類案值及影響力均較為突出的案件,視覺理論不僅有其“用武之地”,還具備其它獨特優勢:相比個體經驗,基于視覺理論的分析更加系統,理論基礎更顯“牢靠”;相比經驗,基于視覺理論作出的判斷根據更為明確,有助確立統一、穩定、可預期的裁判標準,爭議各方也可在統一的理論框架下往返辯駁爭點;最后,也是在實踐中尤其有用的一點——通過比較類似凸顯性的指標,在流量混淆確實存在的前提下,法院可據雙方凸顯性差值估算原告的損失,并以此作為確定最終賠償金額的因素之一。

結語與余論

“注意力經濟”時代,互聯網法治面臨新的難題。應于這一時勢,本文概述了視覺理論中合用的內容,并闡釋了相應理論在“隱私政策設計”與“不正當競爭案件分析”這兩個熱點場景中的應用。然而,視覺理論的應用,遠遠不及于此。在互聯網法學理論日益紛繁的今天,以一“抓手”統攝諸項理論,顯得格外有吸引力:“基于設計的規制”、“由技術或架構來規制”、“以助推撬動現實”,等等。歸根結底,如此諸般思想,終究要通過人的感官來起作用。視覺,又是諸項感官的重中之重:無論研究者的遠景多么宏大,愿景實現之前,終究都要經過“信息處理過程”這一關。實際上,只要法律的關切點一日仍在于“人”,以視覺理論作為整合核心的思路,就一日不會過時。本文提到的兩個場景,不過只是“引子”;未來,當圍繞互聯網的爭端日益多發,這一基于個體的思路,將獲得越來越多的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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