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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4-17來源:坐在墳里連wifi瀏覽數:152次

原題 | 人工智能時代“語音指令詞”的司法保護及企業維權——全國首例智能產品語音指令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解
【裁判要旨】在人機交互過程中,語音指令起到喚醒和操作智能產品的重要作用,是人工智能技術在應用和推廣中不可或缺的功能之一。盡管語音指令并未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中予以列明,但從該條文義來看,其目的在于制止混淆行為,避免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因此,雖然語音指令較之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網絡域名、網站名稱等出現得較晚,在類型方面亦存在一定差別,但只要其能夠與該商品或服務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聯系,且具有一定的影響,即應被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權益保護范圍之內。擅自將他人符合上述條件的語音指令進行使用,屬于該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基本案情】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是小度智能音箱等AI電子產品的開發者和運營者,“xiaodu xiaodu”是百度公司用于AI電子產品中的具有喚醒和操作功能的語音指令。2019年,百度公司發現,北京子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樂公司”)生產、銷售與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電子產品杜丫丫學習機。該公司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產品,并使用“xiaodu xiaodu”語音指令進行喚醒和操作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將子樂公司及其產品銷售商北京經緯智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涉案行為,并要求子樂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經過百度公司廣泛使用推廣,“小度”作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稱,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xiaodu xiaodu”是用戶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時必不可少且頻繁出現的特定語音指令,該語音指令已與百度公司及其產品建立起了明確、穩定的聯系,并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結合“小度”和“xiaodu xiaodu”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學習機從功能、受眾、銷售渠道等方面來看屬同類產品,子樂公司實施被訴行為,主觀上具有惡意,客觀上也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杜丫丫學習機與百度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關服務可能存在產品研發、技術支持、授權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聯系,導致混淆。據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子樂公司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裁判解讀】“語音指令詞”的司法保護路徑 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進步,人機交互的廣度和深度都會有所增加。使用人工智能技術的智能產品,其核心是人機語音交互。一般來講,語音交互流程被分為五個環節,即“喚醒、響應、輸入、理解、反饋”。[1]對于常見的語音交互產品而言,需要通過定義一個將產品從待機狀態喚醒,以及執行某一具體操作的詞語—語音指令詞—來實現特定的人機語音交互功能。本案通過賦予“語音指令詞”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具有深遠的意義,具體如下:(一)認定“語音指令詞”屬于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民事權益“語音指令詞”作為一項新生事物,一般具備以下幾個特點:1、研發及運營成本高昂。智能產品所依據的人工智能技術,被認為是新的技術驅動力,正在引發第四次工業革命。[2]人工智能技術的開發不僅需要具備大量的基礎設施(算力、數據、算法)投入,同時現階段也離不開大量的高素質人才,對人工智能技術進行人工干預。2020年10月12日,百度公司創始人、董事長李彥宏在第三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上表示,目前百度公司對于人工智能的研發費用已經占到收入的19%。[3]從我國人工智能企業層級上看,具備自主研發能力的企業占比不足25%,其余絕大多數企業集中在應用層面。[4]人工智能技術的高昂研發、運營成本,使得真正掌握自主核心技術,擁有自主“語音指令詞”的企業較為稀缺。2、使用次數多,易被相關公眾識別。由于喚醒智能產品和在指令智能產品執行某一具體操作之前均需要“語音指令詞”,從這一意義上來看,“語音指令詞”就如同一把打開和啟動智能產品的鑰匙,相關公眾只要使用具有語音交互功能的智能產品,就會頻繁使用“語音指令詞”。數據顯示,小度助手月語音交互總次數達53億次。而小米旗下的小愛同學日均喚醒次數達1.3億次。[5]“語音指令詞”作為語音喚醒輸入環節中的重要因素,不僅會影響相關公眾的第一印象,也會直接影響喚醒率,因此企業往往會通過大量的調研,選擇一款既被消費者喜愛,又不容易被誤喚醒,同時又與品牌具有關聯的“語音指令詞”,并通過大量的宣傳、推廣,使相關公眾通過“語音指令詞”,就可以把企業和其提供的智能產品建立起對應關系。3、被模仿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語音指令詞”與公眾之間的聯系媒介是“語音”,而不是具體的“文字”。以本案為例,百度在線公司的語音指令詞為“xiaodu xiaodu”,無論其文字表現為“小度 小度”,還是子樂公司在后使用的“小杜 小杜”,抑或“小渡 小渡”、“小肚 小肚”等其他任何同音不同形的文字表現形式,基于智能產品的特殊性,相關公眾都會以“xiaodu xiaodu”這一特有語音指令來識別產品來源,而不會特別關注該語音指令的文字表現形式。百度在線公司出具的證據也清晰表明,當消費者將百度在線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與子樂公司的“杜丫丫學習機”放在一起,同時呼出“xiaodu xiaodu”的語音指令時,兩臺機器被同時喚醒,極易造成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即誤認為杜丫丫英語學習機與百度在線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關服務可能存在產品研發、技術支持、授權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聯系,且已經造成了消費者發出“怎么會有兩個小度?哦,此小杜非彼小度”的實際混淆。競爭是市場最基本的運行機制,公平合理的競爭有助于促進收入的合理分配,推動經濟技術的進步,使消費者權益得到充分保護。但模仿他人在先知名“語音指令詞”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會嚴重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利于相關企業在人工智能領域持續加大投入,抑制經濟活力,惡化營商環境,最終影響經濟發展。《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性法律,其宗旨在于禁止以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的正常經濟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6]在當前尚無針對智能產品的專門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給予“語音指令詞”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具有充足的合理性與必然性,也是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的“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的內在要求。(二)豐富了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兜底條款”進行保護的客體范圍,明確了“兜底條款”的適用條件《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是市場仿冒混淆行為的“兜底條款”,其設定的目的在于規制伴隨經濟發展引發的各種新型市場仿冒混淆行為,以防掛一漏萬,同時該項規制的只能是不屬于第6條第1、2、3項范圍的任何市場活動標識和仿冒混淆行為。[7]然而,法律條文的開放性與模糊性,也給司法實踐的適用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本案進一步明確了“兜底條款”的司法適用邊界:1、豐富了“兜底條款”保護的客體范圍。如上所述,“語音指令詞”屬于語音的范疇,與傳統《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客體即商品類標識、主體類標識、互聯網商業標識[8]在類型上區別較大。但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的立法目的就在于防止混淆,避免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且并沒有對客體類型進行明確的限定,故對于新類型的“xiaodu xiaodu”語音指令詞,也應當可以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民事權益。正如一審判決所認定的:“盡管語音指令作為人工智能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較之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網絡域名、網站名稱等出現的較晚,在類型方面已存在一定差別,但只要其能夠與該商品或服務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聯系,且具有一定的影響,即應被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權益保護范圍之內……”2、明確了“兜底條款”適用的條件。一審判決同時認定“擅自將他人符合上述條件的語音指令進行使用,屬于該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據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兜底條款”的適用條件就比較清晰了,需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①受保護的客體具有一定的影響;②相關公眾已經能夠通過該客體,將權利人及其提供的商品建立起對應關系;③被訴商品與權利人的商品功能、受眾、銷售渠道等相同;④被訴行為使相關公眾誤認權利人與侵權人存在特定的聯系。【人工智能時代企業維權參考】結合我們在代理本案過程中積累的經驗以及一審判決,對于“語音指令詞”的保護,我們建議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維度展開:1、注意留存“語音指令詞”研發、運營過程中的證據。由于“語音指令詞”的研發、運營需要大量的成本,例如前述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引入或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進行調研等,企業在這一過程中簽訂的合同、形成的票據,不僅可以佐證“語音指令詞”的影響力,也可以作為侵權判賠的參考因素。2、注意留存“語音指令詞”使用過程中的證據。這里所說的“使用過程中的證據”,又可以細分為“最早使用證據”、“持續使用證據”、“有影響力的使用證據”。以本案為例,我們就“xiaodu xiaodu”語音指令詞在國家圖書館進行了文獻檢索,全面梳理了百度在線公司使用“xiaodu xiaodu”語音指令詞的時間、產品、使用場景、持續使用及具有影響力的宣傳報道等。同時,結合宣傳推廣合同及“xiaodu xiaodu”語音指令詞曾經在“央視網絡春晚”、“央視元旦春晚”、“向往的生活”、“花花萬物”等多個有影響力的晚會、網絡綜藝節目中出現的事實,清晰地體現出“xiaodu xiaodu”語音指令詞經過長期、大量的宣傳、推廣已經具有了一定的影響,能夠與百度在線公司建立起對應關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語音指令詞”是以“語音”形式體現,其證據形式多以音頻、視頻等“視聽資料”的形式存在,為了防止該等證據滅失或補強其證據真實性,建議適時采取公證的形式留存。3、及時將“語音指令詞”對應的文字及漢語拼音注冊為商標。“語音指令詞”雖表現為“語音”形式,但其對應的文字,仍可能如本案當事人那樣,使用在廣告宣傳、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產品屏幕貼膜等多種地方,甚至突出使用,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就要求企業及時將“語音指令詞”對應的文字注冊為商標:對于商標標識而言,由于“語音指令詞”本身并沒有對應的特定文字,因此建議在注冊時,不僅注冊與品牌最相關的標識(例如本案的“小度小度”),也包括其同音字、形似字。甚至對應的漢語拼音,也可以作為企業宣傳的媒介,建議申請注冊。對于商品而言,建議結合產品的功能、用途等,至少要覆蓋與之最接近的現有商品項目;同時不僅要考慮當前的業務需求,還應提前為將來的業務布局,做到“業務未動,商標先行”;此外,鑒于人工智能領域目前尚沒有完全對應的商品項目,必要時可以考慮進行非規范申請,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見《拿什么名字喚醒你?我的智能小伙伴》,載http://science.china.com.cn/2018-01/23/content_40198523.htm。
參見《楊元慶:人工智能正在引發第四次工業革命》,載https://ishare.ifeng.com/c/s/7qOeRvtuJMn。
參見《李彥宏:百度人工智能技術研發費用占收入19%》,載https://xueqiu.com/S/BIDU/160769080。
參見《2020年中國人工智能API經濟白皮書》,載https://www.sohu.com/a/426795269_445326。
參見《百度高管解讀Q3財報:AI新業務實現兩位數穩健增長,預計明年會更高》,載http://science.china.com.cn/2020-11/17/content_41362374.htm;《小愛同學的AI營銷進化論》,載http://3g.donews.com/News/donews_detail/23794.html。
參見《反對不正當競爭,推動高質量發展》,載https://news.youth.cn/jsxw/202101/t20210114_12663611.htm。
參見孔祥俊:《論新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時代精神》,載《東方法學》,2018年第1期。
參見《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混淆行為條款理解與適用》,載https://www.sohu.com/a/222552606_99916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