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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機制構建初探

時間:2022-04-20來源:閉眼聽風瀏覽數:587

內容提要: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對所在行業、國家和地區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消費者合法權益、金融安全與網絡安全、企業信譽、國家形象等皆至關重要,反腐敗合規、反洗錢合規也是互聯網平臺合規體系的核心內容之一。以G20為視角進行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機制構建,不僅可以為G20提供相應的合規范本,也有利于G20成員國之間開展該領域的司法與執法合作,進而促進國家與地區數字經濟的廉潔、健康、可持續、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互聯網平臺企業? G20? 反腐敗? 反洗錢? 合規機制

互聯網平臺企業日益成為數字經濟時代推動經濟發展的新引擎,其擴張迅速,單個平臺規模越來越大,特別是在新冠疫情時期,它所起的“無接觸經濟”作用無可替代,涵蓋電子商務、電子政務、醫療衛生、交通出行、社交娛樂等眾多領域。腐敗與洗錢行為不僅給互聯網平臺企業造成巨大損失,而且也危害所在行業、國家和地區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消費者合法權益、金融安全和網絡安全,是對數字經濟的巨大威脅,而且洗錢是腐敗活動的繼續和必然延伸,通過互聯網平臺企業進行洗錢,掩飾、隱瞞了大量違法犯罪所得,很多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黑惡勢力等犯罪,如果不及時有效規制,不僅給特定國家和地區帶來安全問題,還給區域與全球安全帶來巨大挑戰。

近年來,合規成為國內外企業治理的新模式、新思路,正被廣泛應用于各類企業的運營。合規主要是指是企業針對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情況,建立一套旨在防范、識別和應對合規風險的自我監管機制。對于互聯網平臺企業而言,正經歷多方面合規的考驗,特別是腐敗與洗錢問題,對于國內外互聯網平臺企業而言都處于高發態勢,其所面臨的反腐敗、反洗錢專項合規困難重重、任務艱巨。“二十國集團”(以下簡稱G20)作為全球金融治理體系改革的主導者和推動者,在協調各方立場、整合相關機構、重塑治理規則等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將世界主要發達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有機聯動起來,理應成為國際危機應對的首選平臺。本文從G20這一區域性合作平臺出發,對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機制建設領域提出治理方案,求教于同仁。

01G20框架下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機制建構的必要性

(一)互聯網平臺企業自身的腐敗、洗錢風險

互聯網平臺企業的模式眾多,相比其他企業類型,更容易發生腐敗和洗錢的行為,反腐敗與反洗錢合規風險無處不在。作為新興領域,互聯網企業在人工智能、共享經濟、區塊鏈、物聯網等新應用、新場景的介入下,開辟了新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電子商務、電子政務、金融保險、生活服務、網絡社交通訊等。在此進程中,大量資本在短時間內涌入,這些資金貫穿投融資、商品采購、公司運營等多個環節,加大了尋租空間,尋租的成本更傾向虛擬化,腐敗不僅僅出現在資金鏈上,也出現在流量這一虛擬資產的運作過程中,包括有償刪除差評、違規篡改數據等。在互聯網平臺企業中進行的每一筆交易,都必須受到監管程序的甄別,一旦被洗錢行為所利用,身處技術崗位上的員工輕易操縱企業平臺規則、躲避日常監管,幫助從事洗錢的違法犯罪活動,帶來的后果不堪設想,而這些人員又具有極高的反偵查能力,極易發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增加了互聯網平臺企業腐敗與洗錢行為發生的風險。

互聯網平臺企業的核心利益點就在于巨大的流量,處在關鍵崗位的關鍵員工手握與企業連接的供應商的生殺大權。許多供應商急迫進入大流量體系的互聯網平臺企業,以期通過巨大的流量獲取巨額利益,供應商為了提高自己在眾多競爭者中的優勢地位,選擇通過私下賄賂員工方式躋身于獲利行列的行為比比皆是。通過對北京市近五年來判決的案件進行檢索,可以發現涉互聯網平臺企業的腐敗案件已經處于高發態勢,僅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到刑事判決的案件占比就超過三分之一(見表1)。許多互聯網企業大起大落,今天可能通過融資的方式獲得高額資金注入,但可能一夜之間人去樓空。一些手握權力卻沒有安全感的員工,為了降低未來的風險,滋生了“先把錢揣到自己的口袋再說”的想法。據了解,民營企業在面對內部腐敗事件時,內部處理往往是第一選擇,尋求公權力介入解決的僅占極少數。而且,部分員工憑借經驗和技術優勢頻繁跳槽,使得這類犯罪的危害由于其所在單位的變換而不易偵破或取證。

互聯網平臺企業腐敗、洗錢行為比線下更為隱蔽、高發。一些企業員工利用其工作便利以及技術漏洞,通過篡改數據、泄露數據、兜售個人信息、收費刪帖、刷單炒信等方式非法獲利。

(二)平臺負有合規外部協調、內部落實的雙重使命

互聯網平臺企業作為反腐敗、反洗錢合規建設的重要抓手,是除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行政監管等公權力部門以外推進企業反腐敗、反洗錢的一支重要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反腐敗、反洗錢合規建設需要依靠紀檢監察、司法、市場監管、金融機構等部門的日常監管與查辦處理,互聯網平臺企業予以配合;另一方面,互聯網平臺企業不再是單純依賴國家和社會監督,國家也不再是一味充當監督、查辦、發號施令的角色,而更需要互聯網平臺企業將反腐敗、反洗錢的防線前移,加強企業自身合規機制建設和平臺內的反腐敗、反洗錢監管,同時國家要發揮服務企業發展的角色,為其開展合規工作提供更多支持與便利。互聯網平臺企業擁有很大的私權力,使得腐敗尋租帶來的機會大量增加。單純依靠政府的力量遠遠不夠,既缺乏內生性動力,更缺乏常態性和融入互聯網企業日常經營監管的能力。所以,互聯網平臺企業對外部合規協調者、內部合規落實者的雙重身份職責責無旁貸。

(三)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的現有國際治理機制匱乏

無論是針對公權力還是私主體,反腐敗、反洗錢一直是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先后頒布的《關于打擊國際商業交易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行為的公約》《關于進一步打擊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行為的建議》和《跨國企業指導原則》,世界銀行發布的《誠信合規指引》等都包含有反腐敗或反洗錢的規定。當前,新冠肺炎疫情仍然給全球經濟發展帶來重重阻礙,全球性、區域性、一國或者一經濟體的經濟復蘇,離不開互聯網平臺企業,當然也離不開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合法合規經營。通過梳理現有雙邊/多邊條約及國際組織、國際機構的規定,尚無針對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的內容。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不只是一個國家、一個經濟體的事情,也不只是法律問題,它直接威脅經濟金融安全,也關乎行業、地區的穩定與發展。特別是數字經濟時代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強大力量,將搜索引擎、內容管理、技術支持、流量控制、電子商務、電子游戲等方面聚合起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治理方方面面,任何一個國家、組織和個人在這一領域都不屬于“局外人”,只單靠一個國家自身力量推動全球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治理顯然不切實際。

(四)互聯網平臺企業腐敗、洗錢易引發其他合規風險

企業合規除了反腐敗合規和反洗錢合規外,還包括反壟斷、數據保護、反金融欺詐等合規內容,這些專項合規對于任何一個互聯網平臺企業而言都缺一不可。當平臺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容易通過擴張市場、掌握流量、制定不公正規定的方式有意無意地實施壟斷行為。而一些平臺商家和企業合作商為了獲取利益,通常會選擇行賄等腐敗方式獲得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加強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合規,可以從源頭上降低企業內外腐敗行為的發生率,構建清朗的企業生態環境,讓企業負責人和員工心中都有一根不敢觸碰的反腐敗紅線,進而不敢實施洗錢行為,也不敢內外勾結將販賣數據信息作為牟利手段。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非接觸式交易方式的不斷發展,現金使用日益減少,相比傳統的線下洗錢方式,違法人員可以通過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等交易方式或通過使用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虛擬貨幣進行洗錢,比傳統方式更為隱蔽、快捷。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由于交易匿名且跨境不可追蹤等特點,許多犯罪團伙在網絡上大肆實施電信詐騙、網絡賭博、傳銷、恐怖主義、黑社會性質等違法犯罪活動,將犯罪所得通過網絡平臺進行交易,不法分子的洗錢方式也日益從線下向線上發展、從金融機構向特定非金融領域發展、從大額巨款轉向小額分散“螞蟻搬家”式操作,給監管工作帶來巨大挑戰。

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高度重視對洗錢行為的打擊和懲治,如2017年發生的中國某知名導演在美國涉嫌洗錢的案件,就是因為其實施了結構性拆分現金進行交易的行為而被認定為洗錢犯罪。互聯網企業,尤其是具有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平臺企業,必須提高反腐敗、反洗錢合規工作的重視級別,提高平臺甄別、攔截具有洗錢可能交易行為的能力。

(五)互聯網平臺企業在腐敗、洗錢方面的法律風險嚴峻

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各國政府和企業的發展水平、文化背景和管理理念都存在很大差異,除了前文所提到的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中的規定,G20內的許多國家,包括歐盟組織都結合自身特點制定了許多規制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化發展的規定,如2011年7月英國《反賄賂法案》(Bribery Act)正式生效,該法案不僅規制對公共官員進行的賄賂,也能夠規制私人或者私營部門間的賄賂行為,幾乎所有與英國有密切關系的公司和個人都受到該法案的制約。2016年法國憲法委員會通過了《薩賓第二法案》,對反腐敗、反賄賂問題進行規制。2018年5月歐盟制定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保護所有歐盟公民的數據隱私。2020年11月簽署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在數據保護、跨境傳輸和網絡安全方面都作了專門約定,現已成為國際規則的重要支點。

相對于只開展國內業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涉及跨國業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合規風險是多重的,因為公司注冊地、互聯網流經地、服務提供地、消費者所在地常常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而各個國家和地區可能會以各種理由主張管轄。面對突破國界開展業務的發展大勢,在錯綜復雜的國內外經營環境下,互聯網平臺企業要做到遵守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乃至尊重不同文化差異,跨國(跨境)、跨文化經營并要確保本企業能在眾多競爭者中勝出,極力控制腐敗和洗錢行為的發生,實屬不易。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平臺企業腐敗行為高發,洗錢犯罪活動也處于頻發態勢。據不完全統計,從2015年至2020年間,共有27家互聯網企業曝出了超過360起腐敗舞弊案件,從2019年開始,被曝反腐案件的互聯網公司數量、腐敗舞弊案件總數量和涉事人數均呈現爆發式增長。2019年全年互聯網行業共曝出超過190起腐敗案件,涉及18家互聯網企業,超過400位員工被開除或移送司法機關調查。同時,隨著聚合支付規模的不斷擴大,一些第四方網絡支付平臺也成為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洗錢黑地。顯然,通過隱秘性強、資金流動更加便捷的互聯網金融支付平臺進行洗錢已成為犯罪活動中的顯著特點。同時,海外互聯網平臺企業腐敗情況同樣面臨許多嚴峻挑戰。亞馬遜曾面臨內部員工腐敗危機,平臺賣家向亞馬遜員工行賄,以獲取內部銷售數據或刪除負面評論,其中中國區的腐敗情況尤為突出。印度最大的移動支付和電商平臺Paytm Mall員工2019年接受法證審計時,也被證實確實存在員工利用公司資源牟取個人利益的腐敗情況。企業的腐敗和洗錢事件頻發顯然非常不利于其開展正常經營活動、不利于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建設、也不利于企業本身的可持續發展。

02建構G20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機制的基礎

G20針對反腐敗領域制定了《2015-2016反腐敗行動計劃》《2017-2018反腐敗行動計劃》《G20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加強國際反腐敗執法合作利雅得倡議》《G20制定和實施國家反腐敗戰略高級原則》和《G20應對疫情反腐敗行動倡議》,特別是針對私營企業的反腐敗治理還發布了《G20在私有化和公私伙伴關系過程中促進廉潔建設高級原則》,為在G20平臺內進一步開展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治理合作提供了協商基礎。

此外,G20成員國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具有較為豐富的實踐基礎、共同訴求,由G20主導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機制建設具有較強的實際可操作性。

(一)G20成員國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的實踐基礎

互聯網企業腐敗、洗錢活動頻發,G20成員國中美國、英國等英美法系國家和日本、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皆通過立法進行積極的打擊和預防,并發布一些合規指引,引導企業構建合規機制,加強自身建設。

早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就先后頒布了《證券交易法》《國內稅收法》以及《企業虛假陳述法》等法規,以此來嚴格限制美國公司的各類賄賂行為。1977年,美國國會以絕對優勢通過了《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在全球范圍內率先推行預防和打擊跨國商業賄賂的立法和執法。2020年,美國司法部更新發布《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資源指南》,向廣大企業和公眾提供了《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相關實用信息和指導。英國于2010年制定《反賄賂法案》,在行賄罪、受賄罪、賄賂外國公務人員罪之外,還規定了商業組織未能防止賄賂行為罪,對未能防止相關人員賄賂行為的公司施以懲罰,刑期最高可達十年有期徒刑。美國和英國都對企業反腐敗行為建構了一套極為嚴格的法律體系,具有很強的執法效力和執行強制力。日本和韓國則更加重視企業合規文化的內在塑造與培養,側重于事前預防和過程監督,日本于1998年修改了《防止不正當競爭法》,韓國于2001年制定了《反腐敗法》用以提高對企業腐敗的打擊力度,日本還于2006年制定并在2020年修訂了《公益舉報者保護法》,對舉報企業腐敗等行為的舉報人進行保護,提供法律支持。

(二)G20成員國在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方面具有共同訴求

互聯網的跨地域與無國界性質以及訊息、資金支付等在網絡上傳送的瞬時性,腐敗和洗錢行為不僅給互聯網平臺企業造成巨大損失,而且也危害所在行業、國家和地區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消費者合法權益、金融安全和網絡安全,是對數字經濟貿易的巨大威脅,而且通過網絡洗錢,掩飾、隱瞞了大量嚴重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還阻礙對其進行查處,如果不及時有效規制,也會給區域與全球安全帶來巨大挑戰,這對世界各國而言,都是共同面臨的嚴峻問題。G20每年都發布一份責任報告(Accountabi-lity Reporting),審查各成員國在過去一年中有關反腐敗承諾進展情況的主要工具。2021年11月在意大利羅馬舉辦的G20峰會則確定了2022-2024年反腐敗工作的優先領域,其中特別提及要增強私營部門透明度、誠信和問責制、反洗錢和受益所有權透明度方面的反腐敗機制。

是否存在腐敗情形是判斷商業環境優劣的關鍵因素之一,因為腐敗會增加無法預見的營商成本,妨礙企業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經營。互聯網平臺企業基于網絡空間的無界性和世界范圍內對互聯網產品的巨大需求,以及在短時間內急劇擴張企業經營規模、提升企業獲利效益而拓展企業流量的需要,常常選擇走出國門、拓展國際市場。因此,互聯網平臺企業的企業信譽度和企業形象對每個國家的整體形象和營商環境都至關重要。對于G20成員國來說,如果互聯網平臺企業長期被曝出腐敗、洗錢丑聞,國際社會對該國營商環境的信心必然下降,不僅不利于吸引外資,還會對國家在國際舞臺上的法治話語權造成不利影響。特別是新冠疫情造成國與國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的醫療、糧食、能源等資源出現緊張的狀況,企業發展受限,地區乃至全球的不穩定、不良競爭加劇,而病毒無國界、網絡無國界,全球經濟越發變成了一個真正“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運共同體,需要全球各國齊心協力、共克時艱,保障經濟平穩、健康、可持續地發展。

(三)由G20主導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機制建設具有較強的實際可操作性

長期以來,G20作為公認的國際經濟合作主要平臺,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頂層設計作用,其中,互聯網經濟已然成為世界多國經濟的增長點,在數字經濟時代極大地促進了全球、區域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在疫情期間,無論是產業互聯網還是消費互聯網,都發揮了極大作用。習近平主席在不同場合多次強調要鞏固G20作為全球經濟治理主要平臺的地位,G20作為非實體性國際合作機制,不同于聯合國主要關注戰爭與和平的問題,也不同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是專門金融組織,而是為成員國提供對話磋商、議事協調和發布倡議的更大的彈性空間平臺,其成員覆蓋亞洲、非洲、歐洲、大洋洲、北美洲和南美洲,人口占全球的三分之二,經濟總量占世界近90%,涵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并且兼顧不同地域之間的利益平衡。根據由多家機構聯合參與編寫的《G20國家互聯網發展研究報告》,G20成員國互聯網平均普及率達69%,發達國家的互聯網經濟占GDP比重平均為5.5%,發展中國家平均為4.9%,中國為6.9%,G20網民用戶達22.4億,普及率為50.2%,高于世界平均值,互聯網平臺經濟在G20內具有很大的共同利益,存在廣闊發展合作空間。

G20對預防和打擊腐敗犯罪及反洗錢問題高度關注。多年來,G20已在各次峰會和各級別合作會議上作出了60多項反腐敗承諾,涉及資產追回、公職人員的資產公開、匿名的公司所有權人、利益沖突、數據公開和公共采購等領域。2016年在中國設立G20反腐敗追贓追逃研究中心,在反腐敗追逃追贓等理論與實務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豐碩成果。

G20的反洗錢工作通常與反腐敗緊密聯系在一起,根據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的專門標準(40+9),在政策協調、洗錢行為認定、預防措施、主管部門權責、國際合作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等方面系統推進反洗錢工作,例如在2018年底,G20領導人峰會上簽署的聯合聲明,同意按照FATF的標準對加密資產進行監管,限制數字貨幣的洗錢活動,著眼于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G20成員國在FATF(40+9)標準下打擊包括腐敗在內的金融犯罪的預防措施的執行情況優于全球平均水平,尤其是在風險防控方法上表現出較為突出的領導力。G20成員國簽署聯合聲明也標志著數字貨幣在走向合規的道路上邁出了堅實一步,也反映了美國、中國及歐盟對數字貨幣或者經濟數字化潛力的認可。不過迄今為止,尚無專門針對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方面的指引或典型個案。因而,由G20牽頭研究制定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機制,對于全球互聯網平臺企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具有很強的可行性,也是目前唯一可以最大限度將世界西方與東方、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聚合開展對話交流的平臺。

03G20主導下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機制的建構

(一)將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納入G20磋商議題

G20領導人第一次峰會于2008年舉行,截至目前已連續舉行16次峰會,特別是在反腐敗、反洗錢國際合作領域,達成了多項共識,取得了豐碩成果,形成了G20反腐敗行動計劃、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刑事司法協助高級原則等成果文件,G20的領導作用有助于確保反腐敗努力定期列入政治領導人的議程,并使國際社會對打擊腐敗的行動給予強烈關注,為構建全球反腐敗、反洗錢合作體系、嚴密全球反腐敗合作法網提供思路和方法,包括加強司法互助、返還腐敗資產、拒絕為腐敗官員提供避罪港、提高公共機構和私營部門的廉潔性和透明度等內容。同時還要求各成員國遵守聯合國反腐敗等一系列國際公約打擊跨國商業賄賂的精神,以實現對腐敗行為的預防和打擊的一貫理念和做法。G20高度重視私營部門的反腐敗工作,強調私營部門是各國政府打擊腐敗的重要伙伴,其對透明度和誠信的承諾在實現反腐敗目標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無論是哪個成員國擔任G20的輪值主席國,議題的選定都極為重要,在全球互聯網平臺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都應當將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的議題納入考量,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盡最大努力凝聚各成員國的共識。若互聯網企業的反腐敗、反洗錢機制設置條件尚不夠成熟,不宜設置為領導人峰會的主議題,也可以在子議題或者在有關高級別會議的議題中有所體現,在此基礎上可以推動聯合國對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問題制定國際公約,或者在G20的平臺上達成宣言,也可以綜合參照聯合國貿法會所采取的制定示范法(model law)的形式,為全球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合作、服務和管理提供指引。

至于是單獨為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制定合規指引,還是與數據合規、知識產權合規、消費者權益保護合規、反壟斷合規等其他合規內容合并制定指引,不同模式其實各有利弊。如果單獨設置,會增強反腐敗、反洗錢合規工作的針對性和聚焦性,更容易在G20內達成共識,能夠在短時間內起到明顯作用,但會使其他合規內容不能同步推進,影響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的效能。如果選擇與其他內容合并設立合規指引,則可從更廣的合規視角促進互聯網平臺企業健康發展、有序競爭,但由于合規的范圍廣泛,難以在短時間內使各成員國達成共識。公職人員從事腐敗、洗錢問題在推進國際合作時通常會有很大成分政治因素的考量,但是對于互聯網平臺企業而言,大多為私營主體,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治理的合作就減少了這層藩籬。

(二)在G20層面搭建更為有效的情報交流平臺

一提及“腐敗”,人們首先想到的就是掌握公權力的人員實施的權錢交易、權權交易的行為。未來需要結合數字經濟的特點,借助G20平臺實現成員國之間司法機關、監管機構及互聯網平臺企業之間的合作對話、政策研究及業務交流,將智庫資源融入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的具體實踐。我國也應當借助該平臺,不斷完善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的治理水平。

G20在不危害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加強對平臺企業腐敗、洗錢行為的情報交流、信息共享、資源共通,注重對企業可疑行為的監控,通過技術手段實現對在互聯網平臺上進行交易行為的時間是否反常、地點是否反常、交易價格是否反常、交易方式是否反常、交易信息是否具有特殊標志等方面的監測,及時遏制違法行為,挽救各國和企業可能因此遭受的損失。G20成員國一旦參與了這類情報與信息的共享,必須嚴格遵守約定用途,防止將其轉化為打壓排擠企業、謀取非法利益、實現政治目的的工具。

04G20互聯網平臺企業須與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協同共治

(一)突出G20互聯網平臺反腐敗、反洗錢合規體系建構的預防性

G20對各成員國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的指引應當兼顧事前預防和事后挽救。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標準化指引的構建,能夠有效降低各國的執法成本,提升國家—企業合作治理的效能。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除了需要依靠紀檢監察機關、市場監管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外,在平臺經濟時代,更離不開互聯網企業作為一支重要力量自身的投入,合規機制建設可以將反腐敗、反洗錢的防線提前,建立預防為先、防控結合、合作預防的價值取向。這源于互聯網平臺企業自身產生的“私權力”,通過內卷化的形式不斷聚合資源,壯大企業規模,游走在壟斷邊緣,讓平臺企業在自己的平臺內有了更多的權力,滋生了腐敗和洗錢行為的土壤。互聯網平臺企業違規的能力與其開展合規建設的能力都是超乎尋常的,依賴其自身進行合規建設是必要的但卻是非充分的手段。反之,僅僅依靠國家法律法規的外部反腐敗、反洗錢偵查力量不僅不夠,亦非解決問題的根本手段,缺乏內生性動力,更缺乏常態性、融入企業日常經營、公司治理細節的監管能力。

政府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要保護互聯網平臺企業健康穩定發展、充分尊重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不過多干涉企業內部的管理與企業發展問題,但是在企業依法主動提出需求,需要協助處理內部違法犯罪活動時,要依法適當介入,為企業健康發展掃清障礙。一些國家應當積極推動互聯網平臺企業構建反腐敗、反洗錢合規計劃,一旦出現腐敗和洗錢違法犯罪行為,要厘清企業高管和員工的責任,通過已執行的合規計劃和承諾將制定執行的合規計劃分析犯罪原因、再犯可能,鼓勵企業積極配合有關機關的調查,發揮刑事制裁對個人威懾的效力,降低將企業入罪的可能,保障企業能繼續正常運營。但這也不意味著把本應由公權力機構承擔的職責一味推卸給企業,可以要求企業及時把違法犯罪線索報告給有關部門,或者將其上傳至專門平臺,但不能苛責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偵查水平和資源不足的情況下仍要對腐敗和洗錢行為承擔相關的調查取證責任,也不能將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交給企業。

對于互聯網平臺企業而言,要加強自身反腐敗、反洗錢合規建設,構建合規機構、合規人員、合規經費、合規職責皆為明晰的體系,要綜合分析不同國家、地區、行業的法律法規,厘清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腐敗、洗錢犯罪,尤其是什么樣的行為是正常的商業來往、什么樣的行為構成商業賄賂,腐敗與洗錢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在出現潛在不法行為時該如何應對,對于上述問題平臺企業要做好內部員工、合作伙伴、入駐商家釋法說理的工作,劃清行為紅線。

要發揮好反腐敗、反洗錢合規計劃的作用。最好的犯罪預防方法就是增加犯罪行為被發現的概率,使得有犯罪可能性的人主動選擇放棄,制定專項合規計劃可以使違規、違法、犯罪的行為更加難以隱藏,更容易使行為暴露,能夠有效地反向降低腐敗和洗錢行為的發生。在互聯網平臺企業內部要建立完備的反腐敗、反洗錢合規體系,組建專門部門,設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合規執行官職位,使其具備企業內相當高的權力,對任何人員的腐敗嫌疑和公司內可疑資金的動態擁有最強的監管效力。不同互聯網平臺企業可以聯合創建反腐敗、反洗錢聯合懲戒機制,一旦在其中一家企業出現違法犯罪的污點,就會受到整個行業的制裁,讓違法悖德者付出沉重代價,如京東在2017年倡導共同成立的企業反腐聯盟——陽光誠信聯盟,已經有160余家成員企業,聯盟以“誠信經營”為使命,搭建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的信息共享平臺,把存在賄賂等行為的企業及在任職中有過收受賄賂、職務侵占、詐騙等行為的員工公布于平臺。

(二)平臺反腐敗、反洗錢刑事合規機制與刑事激勵制度有機結合

企業合規目前已成為國際企業治理的主流趨勢,各國都十分重視刑事合規與企業治理之間的關系,尤其是刑事合規已成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保障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對于互聯網平臺企業來說,推進反腐敗、反洗錢刑事合規,可以營造更為濃厚的企業誠信文化氛圍,也可以讓公權力機關與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合作互動中實現良好的犯罪預防和合規挽救,更好地把輕緩化的現代司法文明理念貫穿其中。

1.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前提下為互聯網平臺企業設置適當的出罪路徑

如果互聯網平臺企業出現了腐敗和洗錢犯罪的行為,需要厘清是企業犯罪還是個人犯罪的問題。對于中國來說,大型互聯網企業是少數的,更多的還是中小型互聯網企業,他們更關注的是企業負責人是否成立犯罪的問題,如果負責人倒下了,很可能整個企業的生命就停止了;對于西方國家來說,參與刑事合規的大多為大型企業,更為關注企業本身罪責的問題。因此,在面對互聯網平臺企業腐敗和洗錢犯罪案件時要結合犯罪動機、主體身份、再犯可能性等方面綜合考慮,降低入罪的可能,也要把企業規模大小、能接受刑事合規程度的大小納入考慮,不能盲目地使不同類型、規模的企業適用同樣的標準。同時,要把企業合規作為一項重要因素考量,成為是否減免和降低刑事責任的依據,使之作為刑法特殊預防目的實現的途徑。此外,還可以在實體上設置獨立的罪名用以規制防止商業腐敗行為,如英國在《2010年反賄賂法》中專門設置了“商業機構預防賄賂失職罪”,其可以就互聯網企業是否履行好反腐敗合規職責進行實體法律評價,但在我國可能有悖于保護民營企業寬緩化刑事政策的目的。筆者認為,我國尚無必要設置“缺乏或未設置合規機制罪”,在疫情期間或者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抑或是在特定行業領域,企業經營本身存在著較大差異性,因而對這種“規”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判斷,都應當基于個案結合實質判斷。

我國刑法對非公領域腐敗犯罪的處罰較以往更加精細,《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的處罰力度,法定最高刑由原來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提高至“無期徒刑,并處罰金”。與此同時,也調整了這兩個罪名的法定刑情形范圍,由原來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調整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和“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三檔,更能區分不同情形具體適用,更為科學合理,可以更好地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給互聯網平臺企業腐敗案件更加精準的量刑空間。針對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單位犯罪,參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體系設置,可以在刑法總則單位犯罪責任部分增設其他情形,規定刑事合規免責的事由,還可以在量刑的有關規定中,將具備刑事合規的情形作為從寬量刑情節。

對于在互聯網平臺企業上從事洗錢的行為,目前我國《刑法》第191條已經作了回應,不僅要處罰從事洗錢活動的行為人,如果互聯網平臺企業在監管過程中失職失責,明知他人利用其平臺從事洗錢活動,還繼續為其提供方便的,還可能受到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規制。此外,互聯網平臺企業類型多樣,洗錢行為可能會發生在互聯網銀行、證券、保險等平臺,也可能會通過傳統貨幣以外的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QQ幣等虛擬貨幣進行交易,因此,有針對性地制定不同類型互聯網金融平臺和不同類型貨幣的監管法律法規很有必要,與刑法一同構建起強大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反洗錢合規保障體系。

2.給予互聯網平臺企業合規激勵機制

從程序上,應當對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刑事合規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其涉腐敗、洗錢案件進行程序分流,視情況給予被告從輕、減輕或暫緩處理等從寬程序待遇,以減少對企業發展的“副作用”。在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確立,使合規出罪在程序上更具可行性。以互聯網平臺企業是否構成腐敗、洗錢犯罪行為為分界點,在尚未構成犯罪之時,有效的刑事合規計劃可以在行政監管機關的指導下制定,作為有效的犯罪預防手段。如果已經構成犯罪,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幫助互聯網平臺企業制定或者完善刑事合規計劃,對企業內存在的風險機構、風險環節、風險人員進行合規治理。目前,就我國企業合規試點的情況來看,對刑事合規的激勵運行都集中于檢察機關上,僅是由檢察機關對是否批準逮捕、是否移送起訴等作出決定,而完整的刑事合規激勵體系應當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的不同階段,應當給予相應的分流處理。

在立案階段,公安機關的職責是對是否應當立案作出決定,是開啟刑事訴訟程序的關口,而能否盡早依法啟動企業合規,直接影響后續公安機關能否準確認定和辦理涉企業犯罪案件。對于互聯網平臺企業腐敗、洗錢構成犯罪的問題,只要具備了初步的證據和事實,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且尤其要注意審慎適用對互聯網平臺企業及其人員強制措施的適用。但在實踐中,互聯網平臺企業涉腐敗和洗錢的案件管轄權交叉、管轄權不明問題突出,公安機關一定程度上存在推諉扯皮的現象,有利爭著管、無利都不管,并且在“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營商服務”等行政政策的影響下,具有執法、司法權的行政機關疏于對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監管,致使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治理不能在前端得到有效解決。長期以來,我國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分離性問題突出,二者缺乏有效銜接,對同一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由同一主體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缺乏整體性評價,2021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對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作出了詳細規定。在未來的發展中,可以賦予公安機關相應權力,由公安機關對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合規計劃進行審查并給予一定的審查和合規計劃執行期限,如果互聯網平臺企業自愿認罪并且合規整改情況良好,腐敗和洗錢的風險已經得到明顯改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也可以撤銷案件。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制發檢察建議、與有關監管部門協商派駐合規監察官、引入第三方監督評估等方式對互聯網平臺企業涉腐敗、洗錢犯罪行為進行合規整改。對于已經建立完備有效的合規計劃并且犯罪行為主要體現個人意志的,檢察機關可以對企業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需要重點關注的是,要考慮拓展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范圍,對于已經構成犯罪的互聯網平臺企業而言,賦予其一定的考察期,如果其制定并執行了有效的合規計劃,規范了企業經營方式,對隱患問題進行了整改,那么考察期滿可以視情況進行延長期限或者檢察機關結合企業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再犯可能、合規整改情況和監管機關或第三方評估意見綜合考慮決定是否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相反,如果互聯網平臺企業拒絕接受上述措施,其主觀上不具備主動認罪的態度,也應當成為加重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在法院審理階段,一種解決路徑是在庭審過程中如果互聯網平臺企業和公訴方達成了合規整改的合意,那么公訴機關可以請求合議庭中止審理并賦予一定的期限讓企業進行整改,如果期限屆滿,合規整改情況良好,公訴方可以撤回起訴也可以視情況提出寬緩化的量刑建議,法院應當對涉案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反腐敗反洗錢合規計劃、合規治理效果及未來發展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撤回。要恪守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法院在此階段,可以發揮司法審查的作用,對涉案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合規計劃、方案等內容進行審查,與檢察機關的審前作用合力,最大限度發揮合規整改計劃的意義。相反,如果企業合規計劃審查不合格或者合規治理整改情況不達標,那么公訴機關就可以請求合議庭或者由合議庭主動商議公訴機關恢復審理。另一種解決路徑是與認罪認罰制度相結合,如果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庭審過程中主動承諾會進行合規整改并提交可行的合規整改計劃,那么法院可以考慮判處緩刑并對其所作的合規承諾進行追蹤監督,但在法律沒有作明確修改的前提下不能突破定罪的限制,只能從量刑角度實現從寬處理的目的。

05結語

回顧歷史,我們發現,但凡有效的全球治理模式的出現,毫無例外地均與人類當時面臨的危機有關。G20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專項合規機制建設是在全球面臨前所未有的新冠疫情危機下所提出的治理的新領域、新模式嘗試,需要全球同舟共濟、互信合作、共克時艱。隨著互聯網平臺企業的蓬勃發展和全球化程度的日益深化,互聯網平臺企業腐敗、洗錢問題突出,反腐敗、反洗錢合規的治理需要全球性機制應對,亟待在G20等國際雙邊、多邊平臺上進行深度合作。合規作為企業治理的優選方式,能夠有效調整以往依賴于事后處罰的規制模式,能夠將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關口前移,促使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樹立起風險意識,這也意味著在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治理中,公權力機構與互聯網平臺企業要實現對反腐敗、反洗錢的有效共治,企業自身須主動承擔起合規治理的責任,將反腐敗、反洗錢的防線提前,并常態化融入企業日常經營和公司治理的環節。

中國作為參與全球治理的重要一方,如果想要深度參與互聯網平臺企業反腐敗、反洗錢合規的全球治理,就必須充分發揮中國智慧,提出中國方案,完善我國合規制度體系,推動刑事合規在立法、司法和執法上的完善,推動政府監管、司法活動、企業合規建設的有機統一,全方位護航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發展。

*因篇幅限制,注釋等有刪減,具體請參見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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