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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5-16來源:暮然回首脖子疼瀏覽數:241次
隨著數字市場的擴展,越來越有必要通過第二類輔助性數據幫助促進生產、降低交易成本、擴大消費流通范圍,這些數據主要包括身份認證、連接匹配和行為評價等,依賴并推動用戶生產的展示性數據和行為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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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自從2020年國家將數據要素同土地、勞動力、技術等要素并列強調以來,數據正式成為關鍵的市場要素,并逐步開啟市場化交易過程。事實上,數據的商品化和交換一直以各種方式存在著,通過數據交易所進行基于明確產權的交易也有過不太成功的嘗試。但目前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實務界,基本能夠對數據需要自由流通、擴大共享達成共識。
現有研究還進一步試圖解決生產要素的跨平臺流動和市場聯通問題,側重點主要集中在市場要素和市場范圍兩個領域。首先,現有圍繞市場要素的主張可以分為兩類:賦權確權主張,即賦予圍繞生產要素產生的正當性。一旦我們理解,以平臺模式進行運營的數字基礎設施難以從平臺企業的功能中剝離出來,就會發現賦權、確權主張僅停留在個體層面,難以形成制度化措施,而限權主張則略顯空泛,盡管可以設計要求大型平臺企業承擔符合“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守門人”“必須設施”或者“公用事業”的相關責任,但這些責任仍然是整體性的,與原有的平臺主體責任差別不大。
同時,較少有研究討論數據要素市場如何形成,以及這一市場與要素確權之間的實際關聯。本文將就這一點展開討論,認為要素市場實現和要素確權本身未必存在強關聯,即有效市場運行不一定需要嚴格意義上的數據確權,但要發揮數據財產權的市場功能卻需要以有效市場為前提。按照傳統法學和經濟學思考方式,只有通過法律明確產權規則,讓所有市場主體都能理解接受,才能在行動中形成穩定的交易預期和秩序。
數據就是信息,數據交易實際上也是一個廣義的信息交換過程。由此來看,數據交易的歷史和實踐是普遍久遠的。就數字經濟而言,數據要素的功能主要體現為展示數據和輔助數據兩大類型。
需要事先說明的是,本文并不在規范意義上反對數據要素確權,也不否認數據確權在特定數字市場環境中可能發揮出更好的效果,而是希望討論確權的社會功能和后果,看到確權的市場約束條件,以及展望可能出現的確權最優環境。
本文在第二部分將數據信息細化為展示性數據和輔助性數據兩種抽象類型。第三部分回到法律問題,重新梳理數據要素市場真正需要的法律體系和相關問題。第四部分對數據交易所可能的建設前景和市場定位進行展望,最后對全文的發現進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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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結構如何影響數據要素財產權
(一)數據要素生產與市場形成
當我們談論數據時,實際上最終關心的仍然是通過算法分析實現的信息價值。
從數據控制者的性質看,如果我們僅僅局限于一般性的企業數據資產化,并不會產生多大爭議,因為傳統線下企業既不會大量依賴外部供應商提供數據,也少有收集消費者數據,其生產過程本身的數據資產化就價值有限。因此,本文關注的是借由信息技術形成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及其商業模式,其目標是利用數據信息獲利,重新塑造信息生產渠道和新興市場,以及打造堅實的數字基礎設施。
本文首先將追溯過去二十余年中不同種類的數據信息使用方式,指出信息交換行為一直存在于平臺企業構建的市場中,直到近年才轉化為數據交易這一觀念。后文將指出數據確權在當下的數字經濟中并不常見。
本文沿用筆者以往將數據分為展示性和輔助性的分類,考察兩類數據如何在數字經濟中得到使用。第一類展示性數據更多以信息內容方式體現出來,并通過“非法興起”過程和大眾貢獻形成較為穩定的生產渠道。
在展示性數據中,有相當多信息由平臺規則要求強制披露。因此,需要有外力統一某種信息標準,決定披露何種信息,并將這種信息轉化為數據產品進行銷售,成為服務的一部分,這相當于信息成本標準化并由中介強制執行。
隨著數字市場的擴展,越來越有必要通過第二類輔助性數據幫助促進生產、降低交易成本、擴大消費流通范圍,這些數據主要包括身份認證、連接匹配和行為評價等,依賴并推動用戶生產的展示性數據和行為數據。這些信息性基礎設施實際上成為相關平臺企業的競爭優勢和擴大其生態系統的工具,可以幫助獲取更多行為數據,由此也成為控制平臺上要素流動的重要抓手。
不論是展示性還是輔助性數據,都需要以數據集合的方式進行利用。數據交易和交換的過程就是數字市場不斷生成的過程,互聯網平臺企業塑造的架構空間也是一種廣義的數據交易所。
(二)數據價值如何借助基礎設施產生
數據要素確權主張的基本假定是邊界清晰的數據有助于安全流轉,最終產生獨特價值。
目前,不論是單純的數字基礎設施,還是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不論是公共服務還是商業服務,都會逐漸按照平臺模式運營,向不特定人開放接入,動態地收集行為數據進行分析匹配。
作為數字基礎設施的網絡和連接并非自發形成,而是由平臺企業進行設計和推薦而成,其形成過程依靠經濟學的雙邊(多邊)市場理論進行指引和開發。
不斷延伸的信息性基礎設施不僅在功能上確保市場整體有序運行,也能夠增加數據要素的效能和價值,具有強烈的公共性。具體而言,首先,精確的身份認證和識別使服務提供者可以實時追蹤到用戶、進行分析。其次,自動化的網絡匹配將生產端和消費端聯系在一起,可以更加快速地實現經濟循環。最后,數據還需要進行標準化處理,即評分的統一機制。
展示性和輔助性數據都可以超越場景而得到使用。因此,不僅需要大型平臺之間對信用數據進行互聯互通,同時也需要將此類信用信息以公共權力名義低成本授權給第三方開發者。需要不斷把展示性和行為數據通過數據產品或其他方式轉化為輔助性數據,提升其基礎設施意義和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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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有效回應數據要素市場需求
(一)圍繞要素市場需求產生的法律結構
就數據要素而言,我們已經看到其特點是形成了基于不同法律關系的權利束,并在平臺企業的控制下追求在其架構內流動,并防止權利的碎片化。本文將從宏觀的要素生產角度重新加以解釋,意在理解法律如何幫助數據要素市場的形成。
上文表明,數據要素市場的演化路徑主要沿著三個步驟逐漸凸顯:先是對信息內容進行免費利用,將大眾生產者和消費者拉入同一個市場體系,再形成行為數據深入挖掘,對交易雙方行為進行分析和預測,鞏固數據主導的新型生產方式,最后是塑造各類信息性基礎設施,如認證和評分,并將基礎設施逐漸延伸至更多市場要素。
相應地,法律也需要對應這三個階段。首先,通過避風港機制確保穩定的要素供給和合法性。其主要目標是降低要素使用成本,開發不同于已有的要素使用的生產方式。其次,建立強有力的數字基礎設施,適時推動互聯互通。
由此不難看出,數字基礎設施在其依托的數字平臺發展到一定階段會成為反流動機制,隱性地對生產要素的跨平臺流動產生約束和影響。
(二)數據要素確權再思考
前文已經論證,信息數據要素在整個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一直存在,且通過獨特的商業模式加以利用,已經形成了相對穩定的發展路徑。其核心要點是:著眼點始終在生態系統的構建,而非單一要素使用邊界的明確劃定,通過合同關系而非法律規則來確定生產要素的靈活調取使用,這在整個分享經濟過程中都表現得十分明顯。
從法律上對特定要素權屬進行明確,目的在于提供開發此類資源的激勵,對數據要素而言,應當有助于其穩定生產和自由流動,從而產生獨特價值。鑒于當下人工智能已經可以憑空生產出大量與真實世界無關的數據,資源的稀缺性就從數據生產主體轉向消費主體,也即只有那些和消費者行為相關的數據才能最終影響生產環節,進而是有價值的。
結合上文提及的數據價值生成過程,還可以進一步在抽象意義上分析賦予某種要素以財產權利的外部約束條件。即是說,任何一種穩定的權屬主張本身實際上已經包含了其所處的市場結構、技術狀態和制度費用。因此,一個有效的權屬機制需要適應當時的市場狀況和生產條件,內嵌于整個市場機制過程本身。
在不斷加速的數字經濟環境中,各類生產要素被創造性的商業模式以不同方式靈活使用,經濟參與者不需要穩定的財產權獲得未來收益。這也解釋了為什么保護市場整體權益的架構財產權在數字時代優于要素財產權。
因此,本文并非質疑要素財產權這一觀念本身,而是希望看到其產生的市場環境和結構,能動的決策者需要理解確權背后的邏輯和道理,從而采用最優策略實現要素利用,特別是在一個廣泛的交易空間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調整決定以更好地實現數據要素價值。
分配問題將是未來數據規則中十分關鍵的內容之一。目因此,對于公共政策制定者而言,需要謹慎地對待數據要素確權,將政策重點放在擴大和穩定生產的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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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交易所的定位與展望
數據要素確權已經成為現有國家政策的要點之一,并通過交易所加以落實。在數字經濟中,數據交易是長期活動而非一次性買賣,否則一次性交易未必能夠反映其真實價值,這涉及生產和穩定供給問題,同時也需要有較為固定和開放的使用者,雙方才能進行選擇和匹配。
數據交易所在這個意義上就不同于其他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所,而是應當起到進一步通過平臺化轉型開拓新型要素市場的社會功能,即通過降低信息成本帶動各類新興要素,特別是那些尚未充分數字化的要素,形成相關市場,培育相關特定平臺企業。
要順利實現平臺化轉型,重點不僅僅是明確和完善交易規則,以及明確特定種類的數據控制者可以在交易所實現的相關權益,更需要將數據的系統流動與市場秩序作為交易所的重要目標定位。同時,也可以為有數據需求的中小企業提供普惠的公共服務,在互聯網平臺之外提供數據交易和應用的另一種可能性。
首先,為形成后發優勢,數據交易所有必要以要素市場供給為中心的制度設計。這主要可以分為公共數據資源供給和第三方數據資源供給。
其次,一旦形成穩定的上下游數據供給,數據交易所就需要同時推動市場基礎設施的建立。這些基礎設施將有助于提升待交易數據的質量和市場價值,進而便利數據要素在其他平臺企業和交易所之間的雙向流動。
數據交易所尤其有助于開闊我們對數字基礎設施的認識,其思路是不斷通過加強政府的數字化建設推動和強化私人基礎設施的公共性,并在條件成熟時強化互聯互通,而不是簡單通過反壟斷進行威懾。
特別地,數據交易所可以探索圍繞數據生產主體即數字賬戶來設計新型交易規則。數據本身是賬戶主體行為的副產品,其價值有賴于實時和賬戶本身實現關聯,而且數據越來越多地脫離真實賬戶(即背后的用戶)需求而存在,從而降低數據的價值,而經過認證過程的賬戶本身可以不斷生成有價值的行為數據,并將認證、評價和攜帶等功能整合在一起,形成面向未來的交易網絡。
再次,數據交易所可以探索形成多層次多樣態的數據交易和交換服務空間,而非單一的確權交易機制。只有廣泛吸納不同種類和層級的數據,才能在不同服務的比較過程中實現數據要素流動,根據實際需求變換價格。
最后,需要清醒地看到,數據要素確權既可以成為拒絕進入數字經濟、反對連接和要素流動的低水平主張,也可以成為要求立法強制數據排他性、鞏固大型平臺競爭力的高水平主張。數據交易所應當避免走向上述兩個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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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本文從歷史經驗的角度集中論證了數字市場的培育和數據要素確權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且前者更加關鍵。鑒于數據要素無法脫離其他要素流動過程而單獨產生價值,更需要關注促成其他要素流動的市場過程和秩序。
圍繞數據要素市場化和交易的研究與實踐方興未艾,有必要從不同路徑和角度進行思考、實驗和總結,以便在實踐中少走彎路。發展數字經濟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各類要素在流動中產生價值,強勁的市場基礎設施而非要素權屬可以更好地實現這一目標。
數據要素市場的培育和形成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其普遍性在于看到在中國社會轉型期間,任何一種新型要素市場的創設都主要由外在力量推動而成。而其特殊性在于看到數據要素很大程度上是依附和派生性的,需要依托其他實體要素流動和活動才能更好地發揮其作用,而恰好是其他要素資源的有限性才使得有價值的數據變得稀缺,進而產生真正價值,從而成為法律上確權的物質基礎。由此不能孤立地看待和想象數據,而是要將數據要素置于整套生產環節中分析。這提示我們不僅需要在教義層面對新型權利進行合乎邏輯地延伸和解釋,更需要關注實踐中新型權利的社會與市場結構。
本文并不試圖對寬泛的數據治理體制進行面面俱到地分析,而是希望將數據交易放在數字經濟中的合適位置,理解對數字經濟而言真正重要的問題是什么。目前的數據交易所仍處于其發展的早期階段,從長遠看,需要將其看成是整個數字經濟循環中不可或缺的一環。這意味著數據交易所最終需要轉型成平臺企業,在制度上設計以確保穩定生產為導向的避風港規則,并能夠有效組織生產,發揮其相對于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獨特競爭優勢,同時強化利用公共數據加強數據供給的公共性特色,在數字經濟過程中為數據交易與流動提供一種替代性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