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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04-12來源:帥你一臉瀏覽數:226次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數據要素發展系列決策部署,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地發揮數據要素作用,同時響應國家發改委關于“數據基礎制度觀點”征集意見活動,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上海數據交易所組織開展系列座談會,邀請相關智庫、專家學者、行業專業人士及相關協會和聯盟參會討論,收集并形成有效、務實、專業的意見和建議,為我國建設數據基礎制度、發展數字經濟建言獻策。
3月30日下午,上海數據交易所組織召開關于數據產權制度的建議座談會。中國政法大學、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中央財經大學、上海政法學院、同濟大學、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大學、上海市大數據中心、上海市法學會等高校、機構專家代表參加會議,市發改委高技術產業處處長翁軼叢和市經信委信息化推進處相關同志出席會議。會議由上海市法學會專職副會長施偉東主持。
與會專家圍繞國家發改委關于數據基礎制度的若干觀點,針對數據產權制度的建設,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討論,并提出專業建議和意見。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鄭佳寧結合數據的經濟活動場景,詳細分析了數據生產、數據交易活動中數據產權的權利人和權力配置問題。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網絡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黃道麗首先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介紹:一是國內關于數據產權立法及學術理論的探索;二是國際上數據產權立法的研究進展;三是國際上數據權利配置的新模式,合同和數據信托模式。對于如何確立數據產權的制度,她提出幾點思考:一是數據產權的定位問題;二是數據產權的定義問題;三是數據產權的體系問題;四是數據產權的保護方式問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講師趙精武通過案例分析,針對數據基礎制度提出了以下幾點具體的建議:第一,關于第六條條款,明確數據處理者的自主管理權和控制權,將“合法權利”修改為“合理的數據管理活動”;第二,關于第七條條款,明確數據的法定權利,建議將“勞動付出”修改為“實質性投入”,以及將“充分保障數據處理者使用數據和獲得收益的權利”修改為“充分保障數據處理者使用數據的權利,明確合理使用數據的邊界”;第三,關于第八條條款,建議修改為“確立數據分級分類保護制度,推進數據分級分類的機制,強化高質量數據要素供給”。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規劃處處長徐上圍繞國家層面和上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部署、工作的總體安排以及工作的推進情況等方面,詳細介紹了上海市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工作。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李敏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一是對于第九條條款,明確相同數據載體在不同地區享有的權利制度,明確“公共數據開放和授權使用職責”的具體內容;二是對于第十條條款,明確數據的范圍;三是對于第十一條條款,明確授權的范圍、數據的監管機制以及保障個人信息主體的利益的措施。
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商建剛針對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條款內容,談論了商業數據權的邊界和權能,主要介紹了以下五方面內容和觀點:一是數據的分類;二是數據資產交易的制度設計需考慮現有的7個立法和理論的限制;三是設立商業數據財產權的必要性;四是明確包含個人信息的商業數據的法律界定、分類和技術管理;五是商業數據權的權能包括自用權和禁用權。
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吉棟縱觀數據基礎制度中關于產權制度的內容,就數據確權問題、數據賦權問題、NFT三個方面內容發表觀點。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三級高級檢察官白江結合實際案例的分析,發表了數據隱私財產和新經濟數據知識產權的相關觀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丁曉東圍繞數據確權和財產權的保護問題、數據確權的模式、數據交易的模式構建進行了發言和觀點表達。
上海市大數據中心副主任王曉妹建議國家出臺數據產權制度方案后,可先在上海和深圳進行試點。圍繞數據基礎制度的第五條和第九條,她提出兩個觀點:一是數據來源者和數據處理者的權利問題,對持有權的概念需要有清晰的界定;二是明確授權使用的界定。最后,對于使用權是否包含了使用方擁有再加工再轉讓的權利的問題,她認為取決于如何界定使用權。
專家們提出的專業建議和寶貴意見將被整理和匯總,提交給有關部門。
上海數據交易所作為發展數據綜合交易、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重要功能性服務機構,將充分結合自身經驗優勢和引領作用,匯聚政產學研用各方智慧,組織好、舉辦好數據基礎制度觀點系列座談會。該系列活動主要針對我國數據要素流通體系的頂層設計、數據產權制度、國央企在數據交易中的引領、數據可信使用與安全、數據跨境流動等方向,共舉辦八場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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