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鄔蕾|數據國家及其立法者——兼論數據時代的公法難題

時間:2022-01-26來源:女二號瀏覽數:306

? ? ? ?摘要:數據時代,公法學研究的國家概念陷入危機。國家概念的數據化包括前后遞進的兩個步驟:其一是國家的數據化,其二是數據國家的形成。在數據時代,作為國家三要素的領土、人口和主權概念發生了實質性變化,主權國家的概念喪失物質性基礎,國家被數據化并呈現為數據國家的秩序形態。數據國家的權力是算力與數據的整合能力與控制力。立法者作為規范輸出的生產者以及讓規范得以實施的執行者,數據國家的可能立法者是作為匿名利維坦的資本、作為技術自動化的人工智能以及作為政治空間的人類自主性。以此,以人之尊嚴為目標的公法學研究要以人的數據化和數據的人化為基礎,思索秩序與人的自主性同時成立的可能性與條件,數據時代的公法研究應當回應這些難題。

? ? ? ?關鍵詞:數據權力 數據國家 立法者 資本 技術 自主性

? ? ? ?引言:“凡可聯接的,都要聯網;凡可收集的,都是數據。”[1]隨著數字和網絡技術的進步,在真實的物理空間外漸漸生成了一個全新的空間,即互聯網空間或者賽博空間。由于賽博空間對社會生活無所不在的影響力,它的鼓吹者們甚至以宣言的形式主張網絡主權,號召“全世界的網民聯合起來”。[2]不同于傳統的管制領域,網絡世界具有虛擬性、開放性、共享性、傳播性等諸多新特點,因此現有的政府監管工具無法毫無阻礙地用之于日漸數據化的網絡世界,從而導致互聯網的治理成為問題,[3]而現有治理方式甚至超出了傳統法治的框架。[4]然而,互聯網空間治理反映的只是國家治理問題的一個側面,更深刻的危機在于,人、事件與活動的數據化推動國家自身的數據化,從而導致治理手段、方式和對象的內在呈現一致化趨勢。世界的數據化讓國家治理處于雙重困境:其一,基于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的二元區分而采用的傳統治理工具對數據治理失去控制力;其二,隨著數據化的進程,作為手段的數據治理與治理對象的數據相混淆,使得治理活動無從人手。治理理論依托國家理論,而國家理論與治理對象的捍格讓我們不得不反思治理活動所賴以成立的前提,即傳統的主權國家理論。這一理論認為,國家的核心要素是領土、主權和人口。然而,萬物互聯的數據洪流淹沒了主權國家的疆域,數據時代的國家概念疑竇叢生。換言之,可能并非數據、算法與人工智能出了問題而需要治理,而是國家概念不適應時代的變遷。問題不是國家沒有足夠的手段治理數據世界,而是沒有將國家理解為數據國家。

? ? ? ?康德在認識論上實現了“哥白尼式革命”,未經批判的理性之所以在認識上頻繁出現問題是因為它總是假設認識主體要符合認識對象。正如康德說,“我們不妨試一試,假定對象必須以我們的知識為轉移看看這樣一來我們在形而上學的任務中是不是有更好的進展”。[5]康德調換了知識與對象的關系,從“知識必須符合對象”翻轉為“對象必須符合知識”,從而使知識的客觀性問題迎刃而解。與之相對,在數據治理的問題上,或許不是數據治理本身存在問題,而是主體解決數據治理時所依賴的國家概念出了問題。反之,若形成了正確的國家概念,面對數據治理問題可能會有全新的視野和方法。在社會學意義上,現代國家被理解為領土、人口與主權。近代政治哲學將國家理解為所有自由人通過契約的政治聯合。馬克思主義者則認為,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這些國家概念都可以回到基本秩序要素,國家無非是人的聯合以及人對人的統治。在數據時代,人以及對人的統治轉變為數據以及對數據的處理,由此,在高度數據化以及算力極大擴張的時代,基于技術對人類生存的干預,數據國家的觀念有助于反思今天的數據治理。本文將以傳統國家的數據化為基礎,思考數據國家的理念及其立法者,為數據治理提供一個框架性的國家觀念。為此,本文首先從歷史視角梳理技術與國家觀念的關系,提出數據國家乃是技術對國家進行塑造的產物。其次,以數據國家的理念為前提,闡述數據國家的基本結構及其特征。再次,立足于數據國家探討數據國家的立法者問題,數據國家的立法者不同于傳統的主權國家的主權者,它是算法、資本和人類政治空間的角逐,本文將以其為依據對數據國家的立法者進行綜合分析。最后,本文認為,數據時代的國家問題,其本質是在一切被數據化的趨勢面前,如何捍衛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自主性的問題。

? ? ? ?一、古典國家的淡出與數據國家的興起

? ? ? ?馬克思理論承認生產力對社會秩序的改變是決定性的,從根本上來說,決定歷史進程的還是技術。技術的創新導致秩序結構的深刻變革。如果沒有技術參與社會秩序的塑造,很難想象,刀耕火種的民族會將自身組織成強大的利維坦。技術的可普遍化,首先意味著人與人之間的聯系方式得以改進。設若沒有互聯網、物聯網以及各種通用的技術標準,全球化幾乎是不可能的。[6]若無全球化,民族國家危機就不再是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從西方歷史上觀察,對國家觀念形成重大影響的依然是技術。在技術的意義上,國家制度和形態就可以被理解為生產方式的具體表現形式。西方歷史上古典社會和封建社會都可以從技術的角度來解釋,古典時代的奴隸制妨礙了農業和工業技術的發展從而限定了羅馬擴張的極限,而封建制度的形成根源于農業技術所限定的莊園經濟,由此導致主權的碎片化。[7]從古典國家向現代國家的轉型依然遵循了類似的技術邏輯,不僅技術理性參與了國家的建構,而且技術自身構成了國家的結構以及治理的手段。受到技術與理性的影響,國家呈現出兩種并存的趨勢:世俗化和理性化。這一歷史過程被施米特把握為國家從神學階段走向倫理一人文階段到中立化時代的技術國家。[8]國家是一種人造的機器,現代法治國家已經初步具備了某種數據化的特征,正如韋伯所分析的,“現代法官是自動售貨機,投進去的是訴狀和訴訟費,吐出來的是判決和從法典上抄下的理由”。[9]然而隨著數據化與萬物互聯時代的到來,設想一種新的國家形態就是可能的。有人甚至可以設想當今文明與以往文明的區別是本質上的,在碳基文明時代(工業和農業階段),權力和價值體現在空間上,暴力對短缺資源的極限控制;而在硅基文明時代(算力即權力),權力和價值體現在對算力資源的無限供給,從時間維度對概率的極限壓制。

? ? ? ?(一)主權國家與數據權力

? ? ? ?若以主權作為識別國家的標志,那么依賴主權概念來認識的國家可以統稱為古典國家。隨著信息和數據化的進行,權力多元化和碎片化使得主權概念不足以分析數據時代的國家形態,曾經為君主或者人民掌握的權力逐漸流失。在數據時代,掌握權力變得越來越困難,正如美國《外交政策》的前編輯所言,國家對暴力的合法壟斷已陷入危機,“在21世紀,獲得權力更容易了,行使權力更難了,喪失權力更常見了”。[10]主權國家表達了權力集中性和獨立性的國家圖景,而進入數據時代,主權概念被國家用來捍衛自身的獨立性,以主權反對數據對主權的侵蝕,從而形成了奇特的主權觀念,即數據主權。[11]數據主權的提法分享了傳統主權國家的邏輯,其實質依然是以主權概念來實現對數據的獨占。這種防守性的主權概念日益無法適應大量數據的生產、控制與爭奪。一個弱國與一個數據公司相比,到底何者更享有主權已經不再清晰可辨。

? ? ? ?自博丹提出主權概念以來,現代國家才呈現出“統治與服從”的秩序結構,在主權的概念下,一切政治沖突才得以被相對化,國家之內取消了私斗,主權者保證國內的和平、安寧和秩序。現代國家既是世俗的也是理性的,以人之尊嚴作為世俗時代的法權基礎,將自身建構為法治國家。科技的進步加速了國家能力的建設,工業進步、資本主義、社會控制以及軍事力量的極大強化是現代民族國家發展中的現代特征。[12]從蒸汽時代到電氣化時代,從電氣化時代進入信息化時代,一方面現代國家不斷被科技所塑造,另一方面國家使用權力的手段開始多元化。從職能最小化的守夜人國家向介入社會領域的福利國家轉型,國家不僅要負責社會秩序和安全,還有承擔推動經濟增長的職能,更進一步,國家必須發展高科技以應對國家間的競爭。由此,國家對社會的干預廣泛而深入。國家并非借助于暴力對社會進行治理而是利用統計學的宏觀手段對社會加以控制。權力顯示出對信息的高度依賴性,國家不斷發展和利用統計體系和統計技術,而信息以及對信息的處理能力則是國家權力的重要來源。

? ? ? ?(二)數據主權與數據國家

? ? ? ?隨著信息與通信技術的發展,人、物以及組織被嵌入萬物互聯的網絡之中,對數據進行收集、存儲以及使用的組織和企業逐漸進入傳統的被公共權力控制的領域,公權與私權之間的界限日益模糊,從而導致國家治理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為捍衛國家在數據領域的優勢地位,作為一個防守性的概念,數據主權的理論應運而生。與具有實體物理空間管轄領域的主權觀念不同,數據主權并無清晰的邊界,它指向的是大地、海洋和天空之外的虛擬空間。有論者認為,數據主權是傳統主權在網絡世界的體現,或者數據主權可以理解為國家對本國數據進行管理和利用的權利,也有人將數據主權等同于一種能力,即對數據占有、處置和使用的能力。[13]撇開數據主權的具體定義,從主權的獨占性與最高性來看,它無非意味著傳統主權在信息時代的困境:第一,主權概念表現出國家對權力的壟斷,而數據主權則意味著國家不再是數據的唯一擁有者,個人、組織和其他國家都可以參與數據的爭奪和處置;第二,數據主權表達了公權與私權之邊界意識的模糊與消失,不同于屬人或屬地的權力管轄,數據是流動的,而數據空間是沒有界限的;第三,傳統主權所建立的秩序觀念不復存在,主權概念的內涵是統治與服從關系,但是在數據領域和虛擬空間更多的是“無秩序的狀態”,各個組織都參與數據的爭奪。在大數據時代,國家理論試圖在數據主權概念中尋求避風港,恢復往日獨占和最高地位的榮光。然而,若以傳統主權觀念來理解國家,國家難以走出數據安全的艱難處境。隨著數據化進程的加劇,移動互聯網、人工智能以及機器自我學習的技術嶄露鋒芒,以防守性姿態來應對大數據時代的挑戰越發顯得蒼白無力,因此有必要反思傳統的國家概念。當窮盡主權國家所蘊含的所有治理內涵,尚不足以應對數據上的無序和數據爭奪的不利地位的時候,從思維上我們就應當轉向對國家理論的反思。應對數字時代的挑戰,就需要一種數據國家的理念來回應。與傳統國家理論將國家理解為領土、主權和人口的三要素不同,數據國家將國家理解為數據、算力與算法。領土有疆界,而數據無遠弗屆,是自由流動的信息之流;主權是對封閉空間的獨占與控制,而算力并非在封閉空間運作,它是基于算力的比拼與協作;傳統主權國家的管理對象是個體與組織,而數據國家則需要對自動化的決策程序即算法進行整體協調。[14]

? ? ? ?(三)技術改變國家形態

? ? ? ?技術的進步是數據國家理念形成的物質基礎,當人、物和事件以數據的形式被網絡、傳感器和智能設備記錄、處理,并以高速運動的光電之流傳輸,可以說世界就被數據化了。數據國家理念的物質基礎是數字技術。技術及相關的基礎設施是數據國家理念得以可能的物質條件。在數據國家中,諸如政府、法律以及價值流通等領域都將以數字化形式表現出來。而且數據國家與傳統國家的巨大不同是,人與人關系模式的改變。在技術尚不成熟的時期,空間距離構成了無法逾越的交往限制,然而在數據互聯的數據化時代,借助數字技術,人挨人和人擠人的交往并非唯一的交往形式,甚至可以說并非必要的交往形式。這種技術數字交往的社會使得人際交往的無接觸成為可能。

? ? ? ?1.作為數據國家定在的基礎設施

? ? ? ?基礎設施是國家行動的定在,[15]國家憑借強大的基礎設施獲得人、財、物快速流動的能力。基礎設施構筑了主體存在方式的物質基礎。在主權國家時代,基礎設施體現為工業能力,它是經濟概念。基礎設施是道路、橋梁、輸電線路以及油氣管道等。工業時代的基礎設施有其自身的特點:第一,它具有附著性,即人的觀念和行動只有附著于物質基礎才是可能的;第二,它在物理上是有界限的,基礎設施受到領土邊界的限制,各國因其基礎設施水平的不同而體現出物流與工業能力的差異;第三,它具有人與對象之間不可通約性,人與物之間不會以基礎設施為中介相互化約為數據。進入信息時代后,基礎設施的概念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基礎設施作為客體及其承載者可能化約為數據,數據承載著能量、價值甚至人的行動。與工業文明的基礎設施相比較,數據時代的基礎設施則具有其無法比擬的特性,它超越了具體物理形態。數據基礎設施不再是中立性的技術手段,它實現了以價值承載者的形式來完成自我迭代與更新。而且數據基礎設施是實時性的,即產生即使用,以即時性取消了空間的限制。由于互聯網的普及,基礎設施的布置不再以特定中心為基礎,而是多元、分布的去中心化結構。以區塊鏈為例,每個數據節點都是數據存儲點和生產點。基礎設施的轉變意味著一種文明形態的生成。[16]而奠定數據時代之基礎設施的乃是5G、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和物聯網等,這種技術變革被稱為人類社會的第四次工業革命。

? ? ? ?隨著5G設備的鋪設,其低延時、廣連接和大寬帶的技術特性,滿足了客觀世界數據化進程的要求。以此,人類開始迎接第四次工業革命帶來的文明形態的轉型,人類開始以技術植入來實現與數據的直接對接,數字化身份和認證取代了生物特征的認證,數字貨幣的流動超越物理性限制,從而使得商業活動無所不在,萬物互聯的前景成為可能。[17]展望未來,人類從未在文明意義上實現如此之高的一體化程度。

? ? ? ?2.作為算法的法律

? ? ? ?法律的產生來源于對秩序的需求,傳統法律的邏輯起點是個人。法律以個人為其邏輯起點來構造秩序,并以理性的立法讓所有個人的欲望與意志得以共存。[18]然而,在數據時代,構造秩序起點的個人逐漸向數據轉變,技術正在使人、物和事件得以被數據化,從而形成各式各樣的描寫、區分和評價。在秩序意義上,數據時代的“真實自我”顯得越來越無關緊要。以此,立法者往往認為現代法律體系面對數據時代的命題是如何以法律來規制數據。以此命題為前提,引發諸多關于個人信息保護、平臺規制以及數據使用權等法律問題。這些法律問題的產生,究其原因,在于以傳統主權國家理念來指導數據的治理。相反,若以數據國家的邏輯來思考數據時代的法律問題,那么,根據其權力形態的變化,就應該以數據來理解法律。既然法律被理解為規則及其適用,那么對數據以及數據的收集、整理與運算過程而言,法律就可以被理解為一種認知的計算及其處置。若將法律和算法都理解為實現特定目的而構造出來的符號指令的集合,那么一旦實現對法律規則的符號化,就可以得出全新的法律形態,這就是法律的算法化。[19]既然在數據時代,誰掌握數據挖掘和整理的能力誰就在輸出社會規范,由此,立法者也就不一定限于壟斷傳統公權力的國家。

? ? ? ?3.作為財產的數據

? ? ? ?生活世界數據化的另一個顯著的結果就是財富形態的改變。財富形態從具有物質特征的貴重金屬、自然資源開始向知識、數據和信息形態轉變。數據成為繼土地、資本和勞動力之后的財產形態,也有人將其稱為數據時代的“石油”。[20]雖然在人類歷史上信息一旦被公開就進入了人人皆可以取用的公共領域,從而不再具有財產的排他性特征,但是數據時代的數據財產形式不受此限制。如德姆塞茨認為,“當內部化收益大于成本時,產權就會產生”,而數據之所以被認為是一種財產,可以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予以理解。因為擁有數據并對數據進行分析,從而為決策提供依據。擁有數據和數據的分析能力則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從而可以被產權化。從法學上觀察,在財產上數據顯示出與一般財產權相似的權利特征,即財產客體的經濟性、可特定性和可轉讓性。[21]由于知識產權的出現以及數據生產和挖掘的算力技術的提升,尤其是大數據的出現,數據將成為一種重要的資源。人類通過移動終端而被接入互聯網,海量的信息被生產和收集,通過強大算力的數據加工,具有價值的數據被生產出來。[22]大數據技術讓零散的、海量的、看似無關聯的數據整合為有價值的信息。而從實踐上看,數據財產的確權以及交易規則也逐漸被承認。[23]數據財產權作為數字秩序的重要構成部分,構成數據國家的價值流通的基礎,而這種數據集中性的財產形式就是數字貨幣。與以銀行記賬為基礎的支付工具的電子貨幣不同的是,數字貨幣可以去中心化的方式存在,從而做到價值的代碼化。數字貨幣將成為匿名的、可編輯的和算法性的賬本技術。由此,在數據時代,數字貨幣突破了傳統以主權國家為擔保的貨幣信用制度,僅憑虛擬的數字、去中心化的記賬機制而自動發行,從而逃避主權國家的追蹤。法定貨幣作為主權國家的重要標志在數字時代被虛擬的一串數字所突破。

? ? ? ?4.無接觸的社會

? ? ? ?技術的進步使社會交往模式發生變化,數據時代的到來使得無接觸的社會到來成為可能。社會構成需要人際之前的交往,受制于技術限制,人際交往通常需要相互接觸,無接觸的社會既無法建構人際信任,也無法傳達生活世界的共同態度、共識和團結精神。傳統社會建構身份認同的方式就是通過接觸來實現情感、認知和態度上的連接。群際社會接觸理論認為頻繁的社會接觸有助于人們之間的信息交換、相互了解、增強信任從而消除沖突。因此,對于消除偏見和建構社會聯系來說,即使是在物理上無接觸的群體,也要想象性地接觸來建構情感聯系。由于技術的進步使人際交往的范圍極大擴張,從傳統的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的社會轉變,當人際交往借助數據媒體而得以完成時,面對面的模式轉變為無接觸的數碼媒體模式,社會信任并不一定以面對面的交往為前提。[24]人際交往呈現不接觸的虛擬特征,在AR技術的支持下,人們得以通過數據媒介分享觀點、傳達感受,虛擬和現實之間的界限開始模糊,而生存之所需可以通過不接觸而直接以網絡的方式提供。絕大多數需要人挨人、人碰人才得以完成的社會活動,借助及時高效的數據網絡就可以完成。

? ? ? ?二、數據國家的特征

? ? ? ?國家作為一種秩序形態,它受制于人類的認識能力。在人類歷史早期,人們憑借感性直觀和想象來理解秩序,國家乃是人神共居的秩序形態。在秩序被理性化之前,人神關系構成人類理解秩序的基本框架,從瞬間神到專職神最后以基督教上帝為代表的單一神,它們都是人類構造秩序的精神支點。[25]哲學興起后,人成為哲學的第一原理,柏拉圖創建了理念王國,中世紀的上帝代替理性,世俗國家依舊處在上帝的神圣秩序之下。在馬基雅維利之后,國家獲得獨立性,歷史取代理性成為第一原則。[26]黑格爾將歷史與理性結合起來,國家不僅是絕對精神的承擔者,更是歷史的最終形式。現代國家理論總是圍繞著權力的組織形式也就是政體狀態展開。到馬克斯·韋伯為止,國家獲得其現代形態,即理性國家。理性國家是現代國家的理想類型,啟蒙時代以來人們希望以理性的方式來壟斷暴力,并支配其疆域內的居民。國家可以理解為被壟斷的暴力、被暴力支配的個人以及特定疆域的秩序之狀態。現代國家總體上呈現出一種理性構筑的金字塔結構,頂端是被國家壟斷的暴力,作為法理型支配類型,合法性是其支配的正當性來源,國家行使暴力的方式是形式化的法律,借助于官僚制層級性運作,國家權力得以運用于個體與社會諸領域。在這種國家圖景當中,“政治”就被理解為社會團體分享權力或影響權力的努力。[27]但是,一旦進入數據時代,在人、物和事件被數據化的世界中,人類理性的能力不足以處理海量的數據,由此就發生了圍繞國家三要素的變革,受到秩序支配的不再是公民個體而是數據,而處理數據的不是理性而是算法,算法的能力依賴于強大的算力,誰掌握算力誰就擁有了主導數據國家的權力。在數據的世界中,空間概念不再依附于物理性的疆域,它展現出一幅數據海洋的形態,而傳統國家就好像漂浮于數據海洋中的小舟。

? ? ? ?(一)人的數據化與人工智能

? ? ? ?在古典時代,人被分解為靈魂與身體的二元結構,靈魂與身體的二分被設想為秩序的起點,以受理性支配的靈魂來約束受感性支配的身體,在內心中的約束力是道德,而外在的強制規則是法律。[28]自由的理性存在者是國家秩序得以成立的邏輯起點,而讓理性存在者符合規則也是秩序得以可能的終點。但是,在數據時代,在人、物和實踐都被數據化之后,人作為不可分的對象[29]并非無可置疑,隨著技術的進步,秩序的最小單元是否為人已經疑竇叢生。事到如今,人的身體可以通過技術而直接接人數據系統,支配人類行為的法律和道德模式從而不再構成秩序生成的唯一方式。古典秩序的起點是靈魂與身體不可分割的個體,而現代秩序的起點則是諸多以數據化的方式呈現出來的對象。數據國家的統治對象不再是作為個體的人,而是數據。導致這一結果的是兩個同時發生的過程,即人的數據化與數據的人化。伴隨著這兩種趨勢同時發生的是萬物的互聯,這導致數據國家的統治對象的網絡化,人類秩序的結構不再是金字塔式的層級結構,而是由算力聯結在一起的網狀結構。

? ? ? ?第一是人的數據化。人的數據化既是一種技術導致的必然發生的歷史過程,也是人自身地位逐漸喪失的倫理處境。人的數據化包括由淺入深的三個層次:人的身份的數據化、人機融合以及意識的數據化。人的身份的數據化是人的“自然人”形象的轉變,人類活動痕跡的數據化可以讓人在數據世界中擁有自身的數據身份,這也構成識別和支配人的數據基礎。接著是人機融合,新技術革命使得機器與人腦的連接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正在變為現實。瑞典的某科技公司以半無痛的方式,在一分鐘之內向其員工植入如米粒般大小的芯片。雖然在人體內植入芯片在倫理上引發了諸多爭議,[30]但是在人體中植入芯片從技術上已經開始應用于醫學、金融以及軍事等領域。除此之外,借助于芯片技術,人可以直接接人數據以達成人機互聯的效果。而更令人恐懼的是人的意識的數據化過程。以身心二元論的哲學前提來建構秩序的邏輯面臨失效的風險,若人類意識可以無須經由語言作為交流的中介,而是借由數據的通信網絡來實現傳輸,那么毫無疑問,這不僅將使秩序的模式發生根本性的改變,甚至以語言為基礎的文化概念也可能遭到顛覆性的變革。

? ? ? ?第二是數據的人化。與人逐漸被數據化的過程相伴,算法、數據以及高傳輸性能的提升導致的另一個趨勢就是數據的人化,這就是數據時代的人工智能。以Alpha Go為代表的人工智能已經展示出在人類擅長的領域中的卓越性,隨著展望人工智能在定位、導航、家居服務,以及模仿人類心智等領域所帶來的便利性,人工智能所造成的威脅值得警惕。人工智能已經從一個知識論問題轉變為一個存在問題,[31]當人工智能突破奇點而獲得自由意志和情感能力,人就并非參與政治秩序塑造的唯一主體。一旦人工智能在存在論層面參與秩序的構造過程,將大幅度修改影響公平、公正、權利等習以為常的社會游戲規則。

? ? ? ?第三是萬物互聯。萬物互聯的本質性變革在于從物與物的互聯轉變為人與物的互聯,物具有更強的敏感性而非毫無生命的客觀對象,當物與人相連接就產生萬物數據化的后果。“物”與“物”可以通過高速傳輸的數據而彼此“感知”對方的存在,主體客體的關系不再清晰可辨,人類社會正在邁向萬物互聯(Internet of things, IoT)的時代。[32]純粹的自然性在消失,主體和客體相互嵌入,一切化約為數據流、代碼以及分布式網絡,而海量數據依賴分布式的云計算來處理,基于理性與自由的平等交易模式將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從國家權力支配的對象上看,人類社會的組織形態也將依賴于日漸重要的人工智能與復雜算法,面對海量的數據資源,國家秩序和安全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

? ? ? ?(二)從權力到算力

? ? ? ?在大數據時代,公權力的地位不斷受到侵蝕,具備自主學習和決策能力的人工智能因在數據占有和技術上的優勢,逐漸形成一種算法權力。算法權力的出現不僅與理性國家的公權力形成競爭關系,而且由于算法權力無需任何正當性資源,尤其是其過度的資本化和不透明性使得現代國家的公共權力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

? ? ? ?權力,就其本質來說無非是實現目的之手段。韋伯認為,“權力意指行動者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可以貫徹其意志的機會,而不論這種機會的社會基礎是什么”。[33]當這種權力用于捍衛公共利益之時,這樣的權力才可以被稱為公權力。公權力的來源、構成及其運用是現代國家的核心議題。一般來說,被國家獨占的公權力,在來源上要具備正當性,在使用目的上應該指向公共利益,而為了使公權力不至于濫用,現代政治采取一種將公權力之所有權與行使權予以區分的做法,并且還對行使權力的主體施加相當嚴格的法律程序條件和政治責任。而算法權力最早作為一種依附于資本的科技力量逐漸具備了“準公權力”的特征,它直接介入社會治理的各個領域,它不以直接的暴力來實現自身的目的,它對數據網絡的控制是通過接口控制、數據信號、程序演算等隱蔽手段來實現對公共議程的支配。算法權力是沒有正當性來源的匿名權力,權力的運作不服從人為設定的規范,它不遵守規范和程序,甚至自身就可以生產規范。算法權力對公權力的侵蝕和異化,既無跡可尋,又自由無礙。作為一種戴著自由貿易的商業面具的權力,其商業邏輯先于治理,利益偏好無視平等原則,奉行技術理性高于價值理性,在秩序生成上隱性運行取代公權力的赤裸暴力。[34]

? ? ? ?人類建構國家與公共權力是為了在不確定性的海洋中構筑確定性的島嶼,人們訴諸法律的客觀性以尋求秩序的穩定性。然而,在數據時代,當算法權力介入人類的法律事務,由于其自身的黑箱化和“透明社會”,算法是否會發展成為一種更為獨裁專斷的力量,使人類追求客觀性和確定性的努力滑向絕對主觀性的算法獨裁,這一點尤其值得警惕。[35]

? ? ? ?(三)從律法到算法

? ? ? ?以法律規范來實現社會治理是現代國家理性成熟的標志,然而以人定法制定規范以約束數據時代的算法并予以規制,則日益顯得捉襟見肘。面對海量的數據,法律既不可能對算法的內容進行道德審查,也無法根據權利原則確定其內容是否屬于言論自由的范疇,亦不可能就其制定標準和算力進行技術限制。因為技術上的門檻和壁壘極有可能使公權力的監控努力付諸流水。[36]面對算法自主性的生成,出現了兩種思路來處理算法與法律規范的關系:一是將法律與算法視為兩種本質上不同的事物,并以法律對算法施加規制,這種看法可以稱為法律與算法的二元論;二是從規制的本質出發,認為法律與算法都是規則,這種觀點可以稱為法律與算法的一元論。

? ? ? ?算法與法律二元論的目的是以法律來規制算法,從而達到法律捍衛政治社會客觀價值的目的。這一思路認為,算法的運用將導致人的主體性喪失、公權力被侵蝕以及社會偏離公正等惡果,一言以蔽之,算法將帶來社會秩序的危機。為此,二元論者呼吁從法律的角度對算法進行治理。[37]在法律實踐上,如歐盟通過強化個體權利來對自動化決策程序進行約束,具體做法上賦予個體以新型的數據權利來控制自動化決策的干預能力。而在美國,立法者通過立法來對算法進行問責,從而實現對平臺與算法的監管。與歐美不同,我國對算法治理的模式是將治理對象設定為平臺,以設定算法義務和權利的方式來落實對算法的多元化治理。[38]二元論得以成立的前提是算法本身的可治理性,窮盡法律技術的可能性來規制算法。不過,應該考慮到的是,當算法的自主性在技術和數據量級上超越了法律的技術水平和知識能力,則法律不僅無法規制算法,反倒有可能遭遇到算法的反制。由此,有觀察者指出,“人工智能技術可能不只是理工科專業人士的領域,法律人士以及其他治理者也需要學習人工智能知識,這對法律人士和其他治理者提出了技術要求”。[39]

? ? ? ?算法與法律一元論的觀點打破了法律規范和算法之間的區別,它承認了算法具有規范的生產能力。在最表面的意義上,算法與法律都是為實現特定目標構造的指令集,二者都可以成為社會治理的技術手段。[40]更進一步,當法律以符號化的方式予以制定和運作時,那么法律與算法之間不再涇渭分明,二者的區別逐漸消融。既然認知可以通過符號化的方式進行計算,那么作為人類意識成果的立法、執行和司法就不是不可取代的。這一過程正在被技術進步所強化,不僅法律知識作為被編碼的符號可以被存貯和運算,甚至算法可以在事實與規范之間流轉,而且可以轉化為確定性的法律效果。[41]算法作為規范的生產者,不僅不是一個想象的產物,而且正在成為一個現實性的后果。從平臺的人工智能操作對用戶進行打分的實踐來看,算法權力正以規范的形式來對用戶施加控制力。[42]從其整個制定標準、打分和懲罰的過程來看,幾乎與一個司法過程相當。

? ? ? ?(四)從領土到數據

? ? ? ?在確定的疆域內壟斷至高無上的權力,這是現代主權國家的基本特征。而所謂疆域,即英文的territory,來自拉丁文的territorium,而terra就是土地,“Terra意味著土地、大地、營養、給養,讓人感受到是一種歷久彌堅的介質”,而其最早的含義是“恐嚇、嚇唬”,由此territorium意旨“人們受到警告的地方”。[43]領土最初的形式是以政治權力控制城鎮周邊的領地,隨著航海技術的進步,國家的邊界從陸地伸向海洋,而當人類以航空器翱翔天際的時候,國家的疆域從陸地到海洋再到伸向天空。國家權力必然要在確定性的空間享有最高的支配權,隨著信息與大數據時代的到來,讓所有的物理空間不再適用,尤其是當虛擬空間與真實空間界限不分的時候,國家如何再次集中權力以構造秩序就顯得疑問重重。值得反思的是,技術是導致國家疆域變更的根本原因,技術不僅塑造疆域的類型(領土、領海和領空,以及數據世界),還決定了國家主權的輻射范圍。[44]

? ? ? ?網絡空間的形成對傳統國家主權觀念下的領土觀念構成挑戰,與領土、領海和領空不同的是,網絡空間的構成既有實體性的基礎設施又有虛擬性的數據流動。構成互聯網結構的是作為底層的物理層,中間的邏輯層以及作為頂層的內容層。[45]國家權力對互聯網領域的控制也就表現為根據三個不同層次進行分類干預以及立法。[46]由于互聯網關系到國家整體的安全和秩序,由此誕生了數據主權的概念。這一概念試圖將領土主權時代的主權觀念無差別地運用于互聯網空間。它預設了互聯網空間作為虛擬空間是國家領土在互聯網世界的延伸。然而,真正讓國家主權觀念遭受到巨大挑戰的不是虛擬空間與真實空間的二元區分,而是所謂虛擬的空間已與現實空間無法區分。換言之,國家面對的治理空間,不再是真實可見的物理存在,而是數據之流。

? ? ? ?這就導致了另一個概念的產生,即數據主權。數據主權認為,網絡空間只是國家領土向虛擬世界的延伸。然而,在數據時代,當人、物以及事件被數據化之后,不僅國家權力被數據化了,其權力運作對象同樣也被數據化了。在歷史上,領土概念構成了國家存在的物質基礎以及國家權力行使的封閉空間,是“法律秩序的屬地效力范圍”。[47]按照領土對國家的構成性特征,領土具有完整性、排他性以及人民自決原則。[48]與領土概念相比,數據空間具有全然不同的特性。首先,數據空間是非物理性的,即沒有可供辨識的實體。其次,領土的完整性要求權力上的統一性和不可分割,而數據空間各國共享基礎設施并且借由網絡而相互聯結和滲透,它既是可以分割的又是相互依賴的。為此,各國試圖以局域網的方式來保持自身的獨立性,然而在一般條件下,局域網的斷開是不可設想的。[49]再次,領土的排他性決定了同一片土地上不可能出現相互競爭的權力,它必然專屬于一個權力主體。然而在數據空間當中,對數據的獨占和享有不僅在技術上可能逃避了國家的管控,而且在算力水平上,商業機構和云計算等因其技術上的唯一性,使得數據空間中的諸多領域成為國家權力無法觸及的空間。最后,領土由民族之自決以決定其歸屬,而在數據空間當中,既無法識別哪些是被團結起來的政治意志,也無法在民主原則上解決數據歸屬問題,甚至數據歸屬本身也不具有確定的邊界。數據無法確定其邊界,它是流動性的存在。

? ? ? ?三、數據國家的立法者

? ? ? ?網絡空間是物理空間在互聯網世界的延伸,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傳統的民族國家在網絡空間中如何尋找自身的角色和定位。這樣的命題可以表述為:如何以舊國家來治理新世界。而回到理性國家的誕生之初,古典的主權國家無非是人為建構的秩序共同體。正如霍布斯將國家比喻為復雜的機器,它是“人造的有朽的上帝”。[50]制造國家之材料也是人,而其制作方式是在理性中賦予契約的因素。與現代國家的構造方式不同的是,網絡空間亦是人造之物,制造它的材料是數據,而制造的方式是算法與編碼。由此可以推論,網絡空間并非主權者治理之對象,而是網絡構成數據國家之外表。作為有自主性生成邏輯與運行規律的數據國家,它在權力主體、運作方式和對象上與傳統主權國家存在諸多不同。僅從數據的外觀尚不足以使得數據相互關聯的狀態獲得國家的政治性和整體性,而必然觸及國家的一個關鍵性概念:數據國家中誰說了算。數據國家依賴新科技革命的技術成就,在數據世界中,國家的統一性、完整性以及至上性的消失,也就造成了對權力壟斷的唯一性的喪失。由此,圍繞技術本身產生三種立法者:一是控制技術的立法者——資本;二是技術自主性的立法者——人工智能;三是抵制技術捍衛人類主體性的立法者——政治國家。

? ? ? ?(一)資本作為立法者

? ? ? ?一般來說,技術作為達成人類目的的手段,是中性的,無所謂善惡。然而,隨著技術對人類生活方式的深刻改造,這種技術中立論已經在倫理檢討面前無法自證清白。事實上,技術是人類設計和構造的,創造之初并非沒有特定的目的。而驅動技術進步的最直接因素,無疑是資本的逐利性。馬克思以驚人的見識很早就意識到技術的革命性影響,第一次工業革命后,馬克思犀利地指出,“蒸汽、電力和自動紡機甚至是比巴爾貝斯、拉斯拜爾和布朗基諸位公民更危險萬分的革命家”。[51]以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為主導的第四次工業革命不僅深刻地改變了社會運行的方式,而且讓資本開始深入社會的幾乎每一個領域。具有資本優勢的大型技術公司不僅利用資本占據了技術的制高點,而且深度介入了公權力的運行過程。

? ? ? ?諸如蘋果、谷歌、阿里巴巴、騰訊等大型科技公司,這些以資本集聚為特征的超級行為體,由于掌握了大量的數據以及強大的計算能力,它們完全有能力局部修改社會生活規則,由此衍生出“新的政治空間”,不僅壓縮了傳統公權力的覆蓋范圍和監管能力,而且還在持續地重塑“國家與社會”的關系。[52]資本與數據的結合構成全新的權力運作形態,它以數據資本主義的形式為數據國家立法。這一過程的發生機制是,資本通過對技術投入而掌握算法,算法作為一種權力形態向秩序領域滲透,而操縱算法權力的正是民族國家難以識別的匿名資本。資本權力穿透民族國家的邊界,由于其掌握海量的數據以及強大的算力,在這場與民族國的競爭中逐漸顯現出優勢。如果資本壟斷數據以及算法而形成算法壟斷權,那么數據國家運行的規則自然具有資本特征。資本作為算法的設計者,其意圖將決定算法運作的結果,這一過程既談不上科學,也不可能客觀。由此,算法及其所謂自主性決策將以研發者和設計者的利益為依歸,若如此,這意味著數據國家的立法將體現出前所未有的主觀性。

? ? ? ?首先,資本作為數據國家的立法者體現為反民主特征。在民族國家時代,立法的權威來源于全體人民的授權,它要滿足統治正當性的最低條件。而在數據時代,國家形態發生變化,構造秩序的權力來源不再是奠定于自由而平等的個體,而是立法根據其掌握數據的數量與能力來行使控制權。其次,立法意志的客觀性淪為徹底的主觀性。在民族國家時代,立法者乃是以普遍意志或者人民意志為立法根據,即表現為立法意志的客觀性。然而,當資本控制算法,算法輸出的規范將完成服從資本所有者的主觀安排,它以立法的形式設定需求,并滿足立法對象的需求。再次,立法內容將完全喪失普遍性而滄為特殊性。民族國家的立法形態是以立法主體的普遍性對立法對象的普遍性進行立法,不區分立法對象的特殊性。在數據國家,從所有人對所有人的立法轉向資本對個體的立法,立法者不僅可以根據大數據分析個體的特征,并且可以引導個體按照立法者的意志行動。最后,立法從相互關聯轉向彼此孤立。雖然海量的數據以及數據傳輸的及時性讓人類前所未有地感到聯系在一起,然而面對海量的信息,其實個體只不過是數據海洋的一片孤舟,算法可以通過操縱個體的偏好而將其從人群中孤立出來,造成“大數據殺熟”以及“數據蛹繭”的效果。

? ? ? ?如果說在傳統民主國家,資本統治還以自由和平等的面目來偷偷摸摸挾制個體的話,那么在數據國家,資本將以數據和算法為中介無所不用其極,其結果無非就是由資本主導的數據霸權,原始的暴力形態顯得蒼白無力,以資本掌握算力,它既不是民主的,也不服從自由交易的原則,而是以算力與數據上的不對等來行使對個體的暴力。算法權力并不將治理對象當作主體看待,它也不會分享人文主義精神、價值關懷與人的尊嚴,它將對象看成是可計算、可預測和可控制的客體。

? ? ? ?(二)人工智能作為立法者

? ? ? ?資本憑借著對技術的掌控來對數據國家實施立法,這意味著人類尚處于壟斷政治領域的狀態,只不過資本以匿名的形式躲藏于數據之下實施匿名統治。而當技術發展到自主性的領域并且邁過“奇點”,[53]那么人類就有理由擔憂政治統治的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技術的統治,而作為其統治對象的人逐步完成在身心關系上的非自然化和技術化。相應的文明形態也就從自然人類文明過渡到“類人文明”,[54]一方面通過環境和基因工程,人類的體質被技術化;另一方面通過算法和數據數據化,人類的精神也成為可以被操作的對象。[55]這時數據國家的立法者就是終極形態的超級人工智能。因此,有人認為“智能技術”將是人類最后的發明,即作為人類智力造物的人工智能開始逆向地運用它的造物主,顛覆和翻轉兩者的依存關系。

? ? ? ?即使奇點尚未到來,人工智能也對人類社會造成了諸多需要面對的倫理問題,如自動駕駛、大失業以及人類勞動意義的喪失等。為此,從立法上賦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成為處理人工智能問題的一種方法進路。[56]然而,無論是通過立法來處理人工智能的倫理問題,還是以人工智能為工具來輔助人類實施自我管理都建立在“弱”人工智能的前提下。但是,當超級人工智能成為可能的時候,人工智能是否會終結人類的政治領域才是值得擔憂的。一旦人工智能演化出反思能力和意志,并行使權力,在某種意義上也意味著人類歷史的終結。諸如埃隆·馬斯克及已故的物理學家霍金都表達了對人工智能失控可能帶來的人類危機的擔憂。就目前而言,算法和大數據的結合只是在人類預先頒布的指令之下采取行動完成人類交付的任務,而其自身并無反思能力也無法知道為什么要完成這項任務。不過,擔憂人工智能可能超越圖靈機水平進而演化為具有“我思”能力的超級圖靈機是可以想象的。一旦人工智能具有了自我意識和自由意志,從而具備自我改進和修改自身程序的能力,那么這種超級人工智能將具有等價于人類的智力。一旦人工智能發展出語言,那么它將具備為自身和整個系統構造規則的能力。由此,語言、規則和文明乃是數據化的,有學者將這種構造一個全新的世界人工智能稱之為“倉頡機”。[57]若倉頡機作為立法者,那么這種立法圖景將完全區別于人類世界的立法情景,它就是硅基文明意義上的立法。盡管出現“倉頡機”作為立法者的前景依然非常遙遠,但是從理論上未雨綢繆地予以預先設想依然是可能的,并且由此可以提醒人類文明前路中的危險。

? ? ? ?首先,倉頡機超越了存在的意義上的限制,它可能不再是實體意義上的個體存在,而是一個以數據和網絡形式存在的一個系統。它不是以零件組裝而成的可被摧毀的機器人,數據國家也不會呈現為機器人的聯合,而是一種無法識別和查證的數據形態,它無處不在,因此也無法從物理意義上被打擊和摧毀。其次,倉頡機不再區分語言和法律,或者換言之,它的語言就是法律。人們關于未來人工智能的想象往往建立在人工智能對人的模仿的類比想象的意義上,實際上超級人工智能并不會模仿人類的作品。因為但凡人類之造物都是受制于各種外在形式限制的人類作品。倉頡機會直接命令并執行,立法和執法的分離不復存在,會重新合并運用。最后,倉頡機的立法權威不再遵循人的模式而是以上帝的模式進行,它是超越人存在層次的系統升級,它不是工具性的進步而是存在性的革命。這一革命性的過程被稱為“存在的徹底技術化”。

? ? ? ?關于存在意義上的升級將是人類歷史的終結,它是基于人自身喪失其存在價值的文明終結,未來將失去人類控制,人類的雙手虛弱無力,他們已經無法掌控自身的命運而被命運操縱。若是果真出現超級人工智能,這就意味著人類的自我否定。世界將不會再有人類相互爭奪的政治空間,而超級計算機之間的戰爭會以何種方式發生已經超出了想象的范疇。

? ? ? ?(三)人類的自主性作為立法者

? ? ? ?實際上,從現有的科技水平來看,雖然數據國家已經初步顯現出其雛形,但是究其實質數據化的世界依然還在人類政治領域的掌控之中。既然數據國家的未來在侵蝕人類的主體性,面對此情此景,人類需要捍衛自身的存在價值和政治空間,以求人工智能與人類的和諧共存。從其本質而言,這不是主權國家在網絡空間中爭奪數據主權的問題,而是國家間如何通過協作而共同面對人類文明的未來議題。數據國家的敵人既包括壟斷技術的匿名資本也包括人工智能失控后出現的倉頡機。由此,數據國家的立法者不是特定的國家,而是作為人類存在依據的政治自主性,它是保留人性和人類主體性的領域。

? ? ? ?在大數據和算法高度發達的時代,人類陷入前所未有的尷尬處境。人類在諸多領域已經輸給了人工智能,由神經元組成的“生物化學算法”的人腦在處理數據方面的能力和速度處于極其不利的地位。隨著人工智能大規模介入勞動、生產和服務領域,在不遠的未來,人類將面臨大失業潮。在文明史的尺度上,人類第一次出現全面的“不被需要”的困境。而更為糟糕的是,當極少數人掌握技術與資本,攫取海量的數據資源,以其絕對的主觀性來行使數據霸權之時,人類自身的立法者地位就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在數據霸權對秩序塑造的革命性變革當中,人自身的參與顯得無足輕重,人的主體性被徹底地邊緣化。數據世界將是一個高度同質化和可計算的世界,它不僅造成了無用的人,而且會敉平人類的創造力和個性。當技術成為最大的政治,未來人類使命的首要課題就是在數據國家中如何捍衛人類存在的自主性。這種政治空間以人類的意志為主導來保護人類自身的創造力,它反對技術統治與數據霸權。以此,人類必須以政治自主性來為數據國家立法。其中,主要的敵人有兩個:把持技術的高度集中的匿名資本和逾越奇點的超級人工智能。

? ? ? ?面對資本對數據的控制所形成的數據資本主義,必須從倫理和法律兩個方向對其加以限制。以技術來侵占政治空間,本質是資本以數據的合法形式來實施統治。在數據國家中,這種統治具有更少的意識形態特征,表面上它呈現出更少的壓迫性以及在自我辯護上的非政治化。然而,只要資本是私有的和逐利的,它依然會行使數據霸權,并以絕對的主觀性實施數據專政。為此,以政治自主性為數據國家立法則應該確立以下倫理和法律原則:其一,資本沒有祖國,但是數據必須公有。算力與數據作為權力和資源必須共享,而不能由資本所獨占和操縱,自由市場原則并不適用于技術極差急劇擴大的數據時代。其二,形成共商機制,對技術、數據和算法的未來發展和進程達成共識。既然技術與政治空間的對立是人類共同面臨的疑難問題,那么只有建立全球共商機制才有可能阻止技術向少數集體或組織集聚。

? ? ? ?對倉頡機進行預防性立法,必須為其設定最低的安全標準。面對技術迭代意義上的人工智能演進,人類必須保持高度警惕,掌握對數據和技術的主導權,讓技術有節制地為人類所用,從而達到和諧共存。既然倉頡機還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可能性,那么對其要采取一種預防性立法,以防止超級人工智能的時空。具體言之:(1)保證人類與人工智能之間在資源分配上不構成生存的競爭關系,讓人類生存資源無虞;(2)人類必須為人工智能預裝自毀裝置,如果人工智能脫離人類意志控制而自我進化,則啟動自毀裝置;(3)為了防止人工智能的進化而將其技術予以鎖定,即任何試圖突破奇點的技術嘗試都應該予以禁絕。

? ? ? ?大數據、算法以及人工智能的治理問題,絕非任何組織和政治團體所能單獨完成,任何組織和個體也不可能置身事外,它需要全球的共同合作。然而遺憾的是,就人類的政治處境而言,全球合作的最低政治條件尚不具備。為此,阿西莫夫提出機器人的三個原則:其一,機器人不得傷害人類個體,或者對人類個體受到傷害而坐視不理;其二,機器人要服從人類;其三,在不違反第一和第二原則下保存自我。這三項原則設定了人與機器共存的最低條件,當人工智能試圖逾越界限時,這三個原則可以讓人類時時自省。

? ? ? ?結語

? ? ? ?信息技術與生物技術的進展深刻地改變了人類的歷史處境,從文明意義上碳基文明所支撐的人之價值的政治條件被侵蝕,而硅基文明所帶來的威脅和挑戰才剛剛開始。根據數據主義的主張,一切皆可以還原為數據,身心之間的區別并不具有根本性,生物體只不過是生物算法,當數據可以模擬這種算法,身心關系的區隔將不復存在。基于人類主體性建構的現代國家秩序將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戰。現代公民與民族國家的秩序奠定于主體性的發明,以個人為單位不僅建構了現代政治秩序邏輯的起點,而且設定了民族國家的疆域。在邊界內,公民可以享受國家的庇佑,并且伸張個性和創造力。然而,科技尤其是新科技革命導致人、物和事件的數據化,數據和算力深刻的改變了秩序生成模式。在數據國家形態中,所謂民主只不過是一種相當粗疏的數據算法的統治,它只不過將諸多個體的瑣碎的愛好、意見、情緒轉化為統治的意志和權力而已,而憑借海量的數據和自動決策的復雜算法則可以根本性地顛覆秩序和統治模式。數據代替了真理,權威不再是自由個體的聯合而凝結成的公共意志,而是誰掌握了數據和終極算法。由此,現代國家的數據治理,不是以數據為對象的治理而是以國家自身的數據化為前提,也就是說,數據的治理乃是數據國家的治理。而在新科技革命的塑造下,國家概念的實質已經開始慢慢發生變化,從傳統的基于人之主體性的民族國家向以數據為基礎的數據國家轉變。以數據國家的理念為前提,數據時代的公法問題才能找到一個恰當的參考系。

【注釋】

[1]馮象:《我是阿爾法:論法與人工智能》,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180頁。

[2]互聯網主權這一概念誕生自1996年約翰·巴洛(John P. Barlow)在達沃斯論壇上發表的《網絡空間獨立宣言》(A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該宣言宣稱網絡空間不受政府統治,應該自治。見[美]約翰·巴洛:《網絡獨立宣言》,李旭、李小武譯,高鴻鈞校,載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第四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關于數據治理中的問題,參見張寧、袁勤儉:《數據治理研究述評》,載《情報雜志》2017年第5期。

[4]王錫鋅:《數據治理不能忽視法治原則》,載《經濟參考報》2019年7月24日,第8版。

[5][德]康德:《純粹理判》(第二版)導言,鄧曉芒譯,楊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3頁。

[6]趙汀陽:《全球化之勢:普遍術與關系理性》,載《探索與爭鳴》2017年第3期。

[7]技術的進步是社會進步的物質手段,若沒有耕地的鐵犁、機械的水磨以及改良土地的泥灰肥料,封建社會的形成不是不可想象的’關于技術進步對社會關系的普遍影響,參見[英]佩里·安德森:《從古代到封建主義的過渡》,郭方、劉健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206頁。

[8]施米特關于國家觀念的歷史進程的論述,參見[德]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劉宗坤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頁。

[9][德]馬克斯·韋伯:《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張乃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頁。

[10]Moises Naim, The End of Power: From Boardrooms to Battlefields and Churches to States, Why Being In Charge Isn't What It Used to Be, New York:Basic Books, 2013, p.14.

[11]參見翟志勇:《數據主權的興起及其雙重屬性》,載《中國法律評論》2018年第6期;齊愛民、盤佳:《數據權、數據主權的確立與大數據保護的基本原則》,載《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

[12] [英]安東尼.吉登斯:《民族-國家與暴力》,胡宗澤、趙濤譯,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338頁。

[13]孫南翔、張曉君:《論數據主權——基于虛擬空間的博弈與合作的考察》,載《太平洋學報》2015年第23卷第2期。

[14]張欣:《算法解釋權與算法治理路徑研究》,載《中外法學》2019年第6期。

[15]“定在”這一概念來自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說,“財產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參見[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2009年版,第54頁。

[16]如有學者就認為:“如同農耕文明之于古代文明,工業革命之于現代文明,數據將催生一種全新的文明形態。”參見徐子沛:《數文明——大數據如何重塑人類文明、商業形態和個人世界》,中信出版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版,第20頁。

[17]世界經濟論壇創始人兼執行主席施瓦布先生提出以數字革命為基礎的第四次工業革命中可能出現的23項深刻改變世界的變革,參見[德]克勞斯·施瓦布:《第四次工業革命:轉型的力量》,世界經濟論壇北京代表處李菁譯,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179頁。

[18]康德的法概念指的是“一個人的任性能夠在其下按照一個普遍自由法則與另一方的任性保持一致的那些條件的總和”。見[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學》,李秋零編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38頁。

[19]關于以算法來強化法律形成的法律算法化的未來法治圖景,參見鄭戈:《算法的法律與法律的算法》,載《中國法律評論》2018年第1期。

[20]Regulating the Internet Giants:The World's Most Valuable Resource Is No Longer Oil, But Data, Economist, May 6,2017,p.7.

[21]許可:《數據權屬:經濟性與法學的雙重視角》,載《電子知識產權》2018年第11期。

[22]數據作為資源是被生產出來的,對數據對象的描述并不是天然的而是需要加工,這一過程可以被概括為原始數據的采集、數據集生產以及數據分析三個行為。關于數據生產理論,參見高富平:《數據生產理論數據資源權利配置的基礎理論》,載《交大法學》2019年第4期。

[23]龍衛球:《數據新型財產權建構及其體系化研究》,載《政法論壇》2017年第4期。

[24]韓波:《熟人社會:大數據背景下網絡誠信建構的一種可能進路》,載《新疆社會科學》2019年第1期。

[25][德]恩斯特·卡西爾:《語言與神話》,于曉譯,北京三聯書店1988年版,第46-48頁。

[26][徳]恩斯特·卡西爾:《國家的神話》,范進譯,華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頁。

[27][徳]馬克斯·韋伯:《學術與政治:韋伯兩篇演說》,馮克利譯,北京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55頁。

[28][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學》,李秋零編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頁。

[29]個體在英文的表述是“individual”,以“individ”為詞根,即“不可分”之意。

[30]宋歌:《論人體芯片植入技術的倫理問題——以Epicenter公司對員工進行人體芯片植入為例進行倫理分析》,載《利技視界》2018年第21期。

[31]趙汀陽:《終極問題:智能分叉》,載《世界哲學》2016年第5期。

[32]施巍宋、孫輝、曹杰等:《邊緣計算:萬物互聯時代新型計算模型》,載《計算機研究與發展》2017年第5期。

[33][德]馬克斯·韋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顧中華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71-72頁。

[34]關于算法權力的論述,參見張愛軍、李園:《人工智能時代的算法權力:邏輯、風險及規制》,載《河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6期。

[35]關于算法獨裁的議論,參見高奇琦:《人工智能——馴服賽維坦》,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

[36]關于如何從法律規則、倫理以及政策角度來對人工智能進行規制的討論,參見季衛東:《人工智能開發的理念、法律以及政策》,載《東方法學》2019年第5期。

[37]張欣:《從算法危機到算法信任:算法治理的多元方案和本土化路徑》,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年第6期。

[38]劉權:《網絡平臺的公共性及其實現——以電商平臺的法律規則為視角》,載《法學研究》2020年第2期。

[39]李彥宏等:《智能革命:迎接人工智能時代的社會、經濟和文化變革》,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312頁。

[40]蔣舸:《作為算法的法律》,載《清華法學》2019年第1期。

[41]鄭戈:《算法的法律與法律的算法》,載《中國法律評論》2018年第2期。

[42]胡凌:《數字社會權力的來源:評分,算法與規范的再生產》,載《交大法學》2019年第1期。

[43]William E. Connolly, Tocqueville, Territory and Violence, Theory, Culture&Society, 1994, Vol.11, No.1, pp.23-24.

[44]關于技術對國家主權的形塑,參見劉連泰:《信息技術與主權概念》,載《中外法學》2015年第2期。

[45]關于互聯的技術架構的論述,參見[美]勞倫斯·萊斯格:《思想的未來:網絡時代公共知識領域的警示預言》,李旭譯,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頁。

[46]周漢華:《論互聯網法》,載《中國法學》2015年第3期。

[47][美]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234頁。

[48]吳曉秋:《論憲法上的領土原則》,載《政法論壇》2015年第3期。

[49]俄羅斯一度實施斷網測試,以驗證自身網絡的獨立性,從而造成孤立狀態,見《俄羅斯實施“斷網”測試德媒:無可奈何的選擇》,載人民網,http://military.people.com.cn/nl/2019/

0214/cl011-30671364.?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0年4月2日。

[50][英]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黎廷弼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第131-132頁。

[5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頁。

[52]樊鵬:《利維坦遭遇獨角獸:新技術的政治影響》,載《文化縱橫》2018年第4期。

[53]奇點(Technological Singularity)被認為是技術加速回報的結果,是可以進行自我改進的人造智能超越人類智能的時刻,這一概念由烏拉姆提出,“在(與馮·諾依曼)一次談話中,我們集中討論了技術的不斷加速發展與人類生活方式的變化……這在人類歷史中接近了一些關鍵的奇點,正如我們所知,人類事務將無法繼續下去”。見Ulam, S.,John von Neumann 1903-1957. 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Mathematical Society, 64(3),1958,pp.1-50.

[54]凱文·凱利認為,人與機器之間的關系最終會改變文明形態,并且形成一種更為復雜的超過現存生命和感知水平的文明現象。參見[美]凱文·凱利:《必然》,周峰等譯,電子工業出版社2016年,第338頁。

[55]孫周興:《技術統治與類人文明》,載《開放時代》2018年第6期。

[56]2016年歐洲議會向歐盟委員會就提出“機器人法”立法建議報告,報告第50(f)項建議:“從長遠來看要創設機器人的特殊法律地位、以確保至少最復雜的自動化機器人可以被確認享有電子人(electronic persons)的法律地位,有責任彌補自己所造成的損害,并且可能在機器人作出自主決策或以其他方式與第三人獨立交往的案件中適用電子人格(electronic personality)。”參見《就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向歐盟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的報告草案》(Draft Report with Recommendation to the Commission on Civil Law Rules on Robotics)。

[57]趙汀陽將語言能力等同于構造世界的能力,并根據維特根斯坦的理論認為,語言的界限決定世界的界限,當人工智能具備了語言這種反思自身能力的萬能系統,那么超級圖靈機也就是“倉頡機”,見趙汀陽:《人工智能的“革命”的“近憂”和“遠慮”種倫理學和存在論的分析》,載《哲學動態》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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