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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的開放與封閉及其法律回應

時間:2022-04-20來源:厭心瀏覽數:374

互聯網的開放與封閉及其法律回應

□ 胡凌

目次

一、引言

二、互聯網架構的生成和轉變

(一)原初互聯網架構及其問題

(二)架構作為一種生產方式

(三)架構的控制力和封閉性

三、法律如何回應架構的開放-封閉

(一)架構是新型政治經濟利益

(二)若干法律回應示例

四、架構之間的互聯互通

五、結語

摘要:

由于封閉數字平臺的興起和擴張,當下互聯網的開放性正飽受質疑。從互聯網誕生以來,“開放”就成為一種意識形態,隨著互聯網逐漸嵌入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不斷促成各類社會主體和事物之間的連接,形成愈加復雜的網絡,很難簡單地針對這一爭議問題給出一刀切的答案。人們也常常忽視一些給定的基本假定和話術,從而有意無意忽視開放-封閉話語背后的利益關系。開放-封閉話語是圍繞著某種抽象的“架構”權益而不斷變化的,有必要超越單純的以平臺企業為核心的開放-封閉論述,重新回到問題的實質,即互聯網如何便利生產要素流動性和建設強勁的基礎設施兩個維度,在制度上進一步探索如何推進更大范圍內要素安全有序流動的數字市場和社會。

關鍵詞:

開放;封閉;架構;流動性;基礎設施

一、引言

從互聯網誕生以來,“開放”就成為一種意識形態,特別是在1990年代后,其不斷內嵌于新自由主義潮流推動信息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時至今日,人們仍然在直覺上認為互聯網需要開放,盡管在使用這個詞的時候,不同的人心里想象的是完全不同的事物和問題。例如,在政治層面,開放意識形態往往指源于美國的互聯網企業要求按照貿易協定進入各國,主導本地信息服務,而如果有國家主張網絡主權,自主管理本國領土上的互聯網服務,則被認為是封閉或互聯網碎裂化。在經濟或技術層面,開放意識形態意指任何人都有權不受阻礙地通過網線和終端設備平等接入互聯網,在不同層面進行創新和競爭,如果有運營商或平臺企業實行流量控制,或者對上下游資源垂直整合,則被認為是走向封閉。實際上隨著互聯網逐漸嵌入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不斷促成各類社會主體和事物之間的連接,形成愈加復雜的網絡,很難簡單地針對這一問題給出一刀切的答案。同時,在討論這一問題時,論者常常忽視一些給定的基本假定和話術,從而有意無意忽視開放-封閉話語背后的利益關系。例如,為主張一種理想中的互聯網開放狀態,在邏輯起點上需要先假定存在一個經由信息技術構建起來的“賽博空間”(現稱“元宇宙”),不論是無政府主義者還是巨頭平臺,都試圖論證國家應當較少介入該空間,任由其在自治過程中擴展,其結果是演進成希望不受外部約束的平臺權力。開放-封閉話語恰好依托于這一過程展開,即構成賽博空間的“架構”本身形成某種不斷擴展延伸的自主性力量,吸納生產性資源,因此需要更加“開放”;但同時,隨著不同數字平臺對生產要素的競爭加劇,為防止他人進入自身主導的空間,又逐漸走向“封閉”、和他人清晰劃分邊界的過程。不難看出,開放-封閉話語是圍繞著某種抽象的“架構”權益而不斷變化的。

本文不想繼續糾纏在傳統話語當中,希望置于中國經驗中追溯現實中互聯網形態究竟發生了何種變化,即在原理上分析當賽博空間演進為一種抽象復雜的經濟社會系統時,決定其開放或封閉的動力學機制是什么,后果如何,以及法律在何種程度上推動或順應了這一趨勢。承接此前的部分研究,本文將重塑開放-封閉討論,認為這一話語實際上指向互聯網架構,有必要看到架構如何從一種簡單的技術和連接方式轉化為一種復雜的政治經濟利益。第二節簡要回顧互聯網原初開放架構的理念、意識形態和問題,由此引出若干導致架構走向封閉的社會性因素,生產方式的變化在其中起到了關鍵作用;第三節分析走向封閉的架構希望法律在何種程度上保護其獨特權益;第四節超越單純的以平臺企業為核心的開放-封閉論述,重新回到問題的實質,即互聯網如何便利生產要素流動性和建設強勁的基礎設施兩個維度,在制度上進一步探索如何推進更大范圍內要素安全有序流動的數字市場和社會。

二、互聯網架構的生成和轉變

(一)原初互聯網架構及其問題

原初互聯網架構在技術上采取一種“端到端”(end-to-end)的理念,即通信信息通過域名系統和包交換系統不受阻礙地從一個終端傳輸至另一個,即使有些傳輸路線阻塞,仍然還會有其他路由幫助完成傳輸。這種去中心化的理念很容易被解讀成要求便利信息自由流通,特別是不受諸如電信運營商等中立傳輸管道的影響。端到端的沙漏型網絡架構設計也能夠推動網絡邊緣的大量創新,使參與者更好地在互聯網的不同層面上進行活動,而相互不受影響。這一架構成功的核心在于網絡自身和邊緣操作系統的創生能力(generativity),促成了我們目前看到的大部分信息服務創新。伴隨這一過程產生的另一個觀念便是任何人都可以接入通信網絡使用終端軟件與他人交流并參與到大眾社會生產當中,這被認為是超越傳統經濟生產的新范式,可以形成某種有利于創造的新型公共資源池。特別地,上述觀念和一些傳統無政府主義理念相結合,推動了諸如“賽博空間”這類擬制概念的產生,即想象一種不受物理空間政府權力介入的新型空間,借由開放技術架構而形成了一個完全由工程師、黑客、無政府主義者等自主治理的領域,從而完成了從技術層面向社會意識形態的轉變。這一理念宣稱,賽博空間向所有愛好自由的人開放,但不歡迎現實世界的政府。伴隨這一思路還誕生了諸如開源、匿名性、P2P傳輸、加密貨幣等延伸至當下的理念和軟件設計。

敏銳的觀察者很快意識到,支持網絡開放諸多理由的支撐性制度和技術條件一旦發生變化,會對這些真空中的理念提出疑問。首先,賽博空間并非絕對自由,其設計架構本身蘊含著權力關系,會對人的行為產生影響和約束,其本質仍然是政治性的,與線下世界無異。其次,隨著互聯網服務的擴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加入這一空間,發現分布式的互聯網本質上是不穩定的,網絡上各類失范的匿名行為不斷增多,這些行為不受原初小群體社會規范的約束,創造性的工具(個人)和網絡(群體)都會帶來不確定的安全問題,這預示了互連接/互操作性的風險,需要新型秩序及其維護者。再次,與之相關的是,傳輸管道的中立性無法確保信息本身的準確和相關用戶行為的可信程度,不同場景中的具體信任無法取代跨場景的抽象信任,由此需要能夠在大量陌生人當中不斷生產信任的有效機制。最后,互聯網價值的確由大量邊緣創新產生,但并非全部,為實現規模和網絡效應,仍然需要穩健的市場基礎設施加以輔助引導,特別是精確匹配和分發。最后,開放接入雖然不會導致在線信息公共資源枯竭,卻可能產生大量垃圾信息,不斷擴大公共資源的范圍和穩定供給,也需要外力加以介入。

在中國引入互聯網的早期階段,盡管沒有出現像美國一樣的賽博空間開放意識形態,但隨著互聯網不斷商業化,也出現了有關安全和失序的問題,本質上是因為網絡用戶增加無法短期內實現多次重復博弈,由此無法形成有效的聲譽約束,就需要思考如何重建秩序的問題。無論如何,由于反對封閉和控制的政治意識形態如此強大,人們對網絡架構的開放性始終抱有好感和想象,并遮蔽了探討有效解決其負外部性的可能路徑。而這些問題實際上逐漸由推動一種新型生產方式的互聯網平臺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回應,這就回到問題的核心,即僅僅認識到網絡架構設計的政治性和控制性遠遠不夠,還需要看到架構逐漸變成生產性的組織方式,解決了原初開放互聯網的諸多問題。由此,互聯網開放-封閉問題實際上就轉化為架構的開放-封閉,接下來簡要探討其經濟和商業動力。

(二)架構作為一種生產方式

如前所述,網絡開放希望促成互聯網上任意兩個主體發生聯系,雖然技術成本逐漸降低,但應用場景十分有限,也可能不太安全。例如在互聯網早期,QQ聊天軟件便利了陌生人連接,由此出現大量詐騙和犯罪活動;淘寶上大多是一次性交易,使機會主義盛行,假貨不斷。這都意味著作為連接中介的軟件如果無法有效維護秩序,可能給自己帶來潛在用戶流失,并影響整個互聯網的價值。如何能夠有效解決這種問題,實際上也是商業導向的互聯網企業關注的核心。

這一問題的根源首先需要回到商業互聯網興起的邏輯。開放網絡的部分意識形態(如“信息想要自由”“信息孤島”)實際上掩蓋了互聯網早期“非法興起”的過程,即需要以低成本獲取生產資料,推動新型生產方式的轉變。而生產資料從傳統物理載體(如唱片、紙質書、電影)變成數字化的虛擬物品,轉換生產和分發渠道,正是信息自由流動轉換的完美例證。在這個過程中,免費(盜版)的信息內容吸引了用戶流量,并幫助探索基礎+增值信息服務的新模式;消費者作為傳統生產過程的末端原來難以變成精確統計對象,現在變得更加重要,一旦用戶產生黏性,就可以通過賬戶對其在線行為持續追蹤,通過數據分析反饋調節生產,并長期鎖定;消費者還可以被轉化成有效率的生產者,通過分享經濟平臺在同一個架構中活動,成為產生交叉網絡外部性的一個穩定群體,從而在認知上促成了“雙邊市場”的分析框架。從這個意義上說,互聯網需要開放,因為數字經濟引發的新型生產方式本身需要大量靈活分散流動的勞動力從網絡邊緣做出貢獻,并形成網絡效應。開放在互聯網早期的真實含義就成了平臺企業通過對架構空間的創設,不斷吸納架構之外的、特別是依附于傳統生產組織的生產要素,并不斷增強其流動性。

流動性的社會經濟意義是,各類能夠產生價值的要素在時空中的活動碎片化,可以不斷增加交易機會,理想狀況是每一個連入互聯網的主體或客體都可以相互連接,創造新的可能性。早期互聯網的非法興起階段事實上擴大了傳統商品或服務的受眾范圍,以免費方式吸引用戶是數字經濟模式在社會中廣泛確立需要付出的必然代價,盡管這沉重打擊了傳統行業。然而,即使通過網絡相連,有效的交易與合作仍然存在交易成本和不確定性,平臺企業的功能就不能是單純地提供可以匹配的信息,而是需要幫助有效降低進一步的信息不對稱等成本,確保交易全過程安全,才能真正發揮互聯網的價值;平臺企業也不僅在創設一個便利資源要素自由流動的市場,而且需要使這一市場變得有序和高效。從生產方式的角度說,互聯網只是便利生產和消費循環的組織工具而已,無論是開放還是封閉,只要能穩定地產生價值,降低流動性風險,就值得投入和擴展。開放為互聯網提供了低成本生產資料和日益擴大的消費者群體,并開始顯示出強大的規模效應,如何能夠穩定生產要素來源,持續地吸引消費者將是促成互聯網走向封閉的重要動力。

(三)架構的控制力和封閉性

按照原初開放意識形態的觀念,如果人們無法通過網絡相連而受到阻礙,似乎就意味著互聯網走向封閉了。但這種觀念顯然忽略了真實世界中的行動成本,各類網站和平臺的出現,更好實現了特定領域中的信息或商品服務,更好地滿足消費者需求,將大量傳統服務數字化。但人們觀察到,隨著平臺企業更加成熟,特別是在移動互聯網階段,相當多的APP都試圖將生產資源留在自己創設的架構空間中,而不希望其跨平臺流動,也不希望其他平臺采取可能手段進入自身架構爭奪要素。這種趨勢讓我們可以在抽象意義上想象賽博空間中開始形成了若干封閉的架構,其中每一個架構內部都是一個市場,符合市場價值交換的邏輯;而如果架構中的要素被第三方影響而轉移至其他市場,則受到平臺企業管制。由此形成了一種繼續向更多資源開放擴張,但同時又保持邊界封閉的混合狀態,十分接近“封建化”過程。這也再次說明,市場并不存在于真空中,而是被國家和平臺企業等外力不斷塑造而成。平臺企業需要市場機制發揮資源配置功能的時候,就會努力加強信息披露和價格透明度促成交易,而一旦其不希望要素大規模轉移,則會采取強制手段確保其空間不受侵犯。

形成這一狀態的動力是多元的,伴隨著平臺經濟的不斷成熟而強化。首先,為了降低交易成本,促成要素的有序流動,大型平臺企業有能力開發嵌入自身市場的基礎設施服務(如支付、物流、評分、認證、糾紛解決等),這些基礎設施在傳統市場中往往由國家投入建設,在數字市場上則能夠更有效地幫助實現安全便捷交易,進而希望獲取要素的長遠穩定價值。其次,平臺企業繼續通過企業合并、自行開發、小程序、第三方賬號登錄等方式吸納新型服務,促成多邊市場,目的是在架構空間內部形成多種可能性,不斷推動生產者和消費者改變行為和偏好,使生產過程得以持久,同時也可以看成是針對競爭對手的防御性可替代服務。如果平臺企業無法短時間內降低交易成本,則需要依賴市場中的二級或三級代理人(如MCN機構)幫助聚合資源,形成新型產業鏈條。再次,包含基礎設施在內的平臺企業投入實際上因為其可信度和交易穩定性幫助增加了要素和資源的價值,從而形成相對于中小平臺的競爭優勢。由于傳統本地形成的經濟交易網絡規模不大且較為脆弱,大型平臺形成的更加密集強勁的網絡會逐漸將其吸納。即使隨著生產進一步智能化,人力生產開始被機器大規模生產取代,這一邏輯仍然不會有太大變化,封閉的大型平臺仍然可能具有競爭性優勢。

由此不難看出,數字經濟的基本模式是通過平臺這樣的生產組織增加各類要素的流動性,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流動性風險,在風險較小的場景中,平臺控制力并未顯現,因此更能顯示其開放的一面,而在風險較大的場景下,平臺需要投入更多基礎設施建設,為要素增加硬性和柔性的約束和控制,形態上看起來更接近企業對雇員的組織和管理。網絡架構的開放-封閉過程表現較為明顯的是當下的平臺企業采取自我優待、二選一、屏蔽服務等方式,這些行為未必和壟斷地位相關。仔細思考這些反流動行為背后的邏輯就不難發現,其目的都在于抑制資源跨平臺流動,阻止其他競爭性平臺上的生產者和自身平臺上的消費者發生連接,獲取流量。

在數字經濟商業模式影響下,甚至原來的開放分布式技術也可能被應用至平臺的封閉實踐。在原初開放互聯網架構下,分布式技術被認為和大眾自主參與聯系在一起,并宣稱可以提升抽象社會信任(如區塊鏈技術是對數學的信任)。但平臺模式完全可以吸納分布式技術,例如將區塊鏈作為生產過程的底層技術,使生產者的生產過程變得更加精細和可量化;平臺企業仍然可以采取既有措施鼓勵生產,加強要素匹配。從這個意義上說,分布式記賬的技術機制并不會影響架構走向封閉的實踐,中心化與否是就市場內部要素之間的關系而言的,是不同的要素配置方式,與架構邊界的封閉性沒有必然關系。

封閉的架構重新塑造了交易網絡。生產要素的連接不再是傳統臺式機時代的網頁“鏈接”,而是變成APP中可視化界面的轉換。用戶會意識到通過賬號登錄后保持登錄狀態持續活動的邊界,一旦要素通過點擊超越架構跳轉至另一個APP時,則往往意味著兩個平臺企業之間開展了合作(例如開放了API接口共享流量和數據)。與臺式機時代以網頁為媒介連接相比,原來從一個頁面跳轉至另一個的過程無法被特定網站控制和屏蔽,但在當下則可以由平臺企業通過接口統一進行控制,從而凸顯了鏈接跳轉的流量轉移意義。此外,被傳統開放觀念認定的相互聯通的理想類型是通過瀏覽器訪問網頁鏈接,但瀏覽器本身不能調動網頁內容和其他軟件之間的聯通,從服務廣度上來說仍然是有局限的,而當下的APP內置服務實際上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也促成了更大流動性,可以看出平臺企業本身是一個控制不同側面市場的整全性權力引擎。交易和合作網絡由此得以通過大型平臺企業不斷擴展業務和服務,最終的結果仍然是將越來越多用戶納入賽博空間,但在連接質量和深度上要遠遠超越早期開放的互聯網。

綜上所述,盡管開放仍然是一種流行的意識形態,但隨著數字平臺生產不斷將各類復雜的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卷入架構當中,架構邊界的封閉性就不可避免地發生了。這一封閉性不僅繼續伴隨著架構的擴張(從而仍然是開放的),而且同時發生在可見的不同層面上:市場要素的有限流動性、網絡連接的內化、通過賬戶合并進行持續追蹤、基礎設施的不斷延伸等等。當然,這一過程并非一帆風順,除政治經濟因素外,也需要外部法律提供支持,這就涉及法律如何回應架構的開放-封閉過程。

三、法律如何回應架構的開放-封閉

(一)架構是新型政治經濟利益

網絡架構一旦形成,就開始形成某種自主意識和價值,試圖掌控整個架構形成的空間以及在其中活動的要素帶來的整體性利益。雖然平臺企業有能力采取各類手段保護這一整體性利益,但更加需要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從互聯網“非法興起”以來,可以分為生產方式的合法性和架構利益的保護兩個層面,其中前者對于整個數字經濟的奠基更為關鍵。從歷史上看,立法和司法在新型生產方式的迅速擴張過程中有意無意地扮演了某種從屬性的角色,基本符合數字經濟發展的需求。

就生產方式的合法性而言,由于平臺力量和資本需要不斷延伸至各類傳統行業和服務當中,就需要法律不斷確認在不同領域的合法性以及非法興起的歷史進步性。如果傳統領域需要許可進入,則在對應的新興領域也需要獲得牌照(如互聯網金融、網約車)。但總體而言,國家已經逐步意識到數字平臺能夠釋放出較大的生產力,規模經濟和富者愈富的壟斷效應事實上有助于蛋糕做大,實現經濟循環加速。在“互聯網+”“雙創”等政策影響下,數字經濟的合法性逐漸確立和鞏固,并未受到社會質疑阻礙或出現“數字勒德主義”。同時由于國家整體上采用試驗方式觀察不同特定種類業務的運行,及時叫停或嚴管特定領域,就使創新和開放的意識形態一直得以延續。

就架構利益的保護而言,平臺企業需要構建出一整套抽象的需要法律在各個部門中不斷加以保護的新興利益。這種利益進一步體現在兩種關系中,一種是架構與架構內活動的生產要素之間的關系,另一種是架構之間的關系。前者主要表現為架構需要在內部保持一種靈活流動的狀態,才能最大限度開發資源的價值和可能性,促成更多連接,因此在法律關系上僅僅維持一種松散的合作或軟件使用關系;后者主要表現為針對架構之間試圖相互進入獲取要素資源的不正當競爭關系。由于數字經濟本身的特性,非法興起實踐不斷發生在創業者和中小平臺上面,由此推動了既有穩定的平臺企業采取措施保護自身架構不受侵犯,并在法律和技術上逐步厘清其邊界,這必然會導致架構空間的進一步封閉。

(二)若干法律回應示例

實際上,立法與司法已經在多個領域中對架構的特殊利益和封閉性做出了回應,即確立架構利益的合法性,并解決架構企業和其他企業或行業之間的利益沖突。具體到開放-封閉這一議題,主要體現在這三個層面上,即流動與效率、競爭秩序和安全,下面簡要對法律如何面對和解決這些問題進行示例說明。

首先,就流動和效率而言,需要法律確認的是,用戶在賽博空間中表面上具有自主選擇地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卻在實際上不享有任何穩定的生產資料,整個架構對用戶而言僅具有使用意義。這不僅可以確保大量靈活工作不間斷產生價值,還可以降低平臺責任。創設這種訪問權(access)將架構視為一個大型數據庫服務,用戶根據不同條件獲取不同權限,但并不能根據自己的需要對軟件或界面進行更改調整。用戶被納入平臺持續追蹤的范圍,成為多邊市場的一邊,個人信息在去標識化或匿名化處理后仍然會被持續利用,算法推薦會持續反饋至個人賬戶界面中。消費者群體和勞動力群體被綁定在同一生產鏈條上,他們之間的利益博弈也變得更加清晰。特別是在消費者福利意識形態占優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能接受非勞動關系的工作狀態。核心問題在于當消費者本身也可能是生產者或循環經濟中的再生產者的情況下,如何在兩個群體之間進行合理的價值分配。

其次,就競爭秩序而言,架構權利已經作為一種觀念上的核心利益得到大量法律和司法的確認,這體現在諸多不正當競爭案件和規則中,即架構空間及其中的市場要素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任意侵犯。法律僅僅需要動態地確認囊括全部要素的外部架構財產權即可,而不需要對架構內要素進行單獨確權,因為確權只是實現市場要素價值的一種方式(也不一定最好),平臺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允許其綜合利用各類手段發掘作為市場要素的數據,保留充分的空間進行測試。競爭法對架構權利合法性的最大貢獻是確認了競爭關系無處不在,這使得任何主體試圖使用特定平臺架構內資源的努力都可能被認為是不正當競爭,如獲取更多消費者信息的行為被視為流量劫持,獲取更多免費公開內容的行為被視為不當爬蟲。這也使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成為最容易被濫用的原則性條款。另外,鑒于平臺經濟的擴張特征,反壟斷法及其教義學本身在過去十余年中也顯得不太重要,直到2020年底國家才開始反對資本無序擴張,加強對平臺經濟的反壟斷規制。但這也主要體現在資本進入金融、媒體、科技等領域帶來的經營者集中負外部性,可能對國家正式權力造成沖擊,目前并未完全否認平臺經濟模式,因此可以預見架構空間的擴張和封閉性還將持續。

再次,就安全秩序而言,平臺企業的自主經營權也容易被放大和強化,這主要是因為國家需要平臺企業不斷承擔主體責任,幫助管理架構市場內的各類要素行為,承擔繁重的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責任,平臺企業也有動力據此搭建基礎設施有效組織和管理生產。無論是通過用戶協議約定,還是通過平臺規則強制執行,平臺的市場和社會權力都很少直接受到行政和司法部門的約束,大量針對競爭者的屏蔽和自我優待的反流動行為實質上也反映了這一點,而法律目前尚未深入到對此類問題的集中審查。一些希望增強用戶自主性的權利如個人信息轉移等也往往在安全名義下不被作為優先考慮的話題,除非能帶來流動性紅利。

上述例子都說明了,法律作為上層建筑如何具體而微觀地反映經濟生產方式的變化,因此客觀上推動了互聯網架構以獨特的方式持續開放-封閉的過程。然而,這并不是說互聯網只能按照目前唯一路徑演變徹底走向“封建化”的領地,從流動性和基礎設施角度考慮,我們可以從網絡經濟本身的邏輯出發探索未來可能的突破。這也并不是說作為上層建筑的規則沒有試圖約束平臺權力,平衡消費者、生產者和其他社會各種利益群體的不同價值觀念和選擇,而是想經驗性地指出,這種架構空間的利益如何逐漸累積形成,最終無法動搖。

四、架構之間的互聯互通

如前所述,架構走向封閉并非一朝一夕,而且基本上滿足了消費者的需求,增加了勞動力供給,在國家相關監管要求下,盡最大可能在架構內推動流行性,提升整個網絡的價值。目前的僵局在于,隨著網絡效應加劇和大型平臺資本不斷進入更多領域,如何在宏觀上判斷不斷擴展的巨頭平臺架構不會影響更多新興平臺企業進行創新和競爭,以及如何允許不同生態系統之間的流量和服務相互共享。換句話說,如果巨頭平臺的架構已經成為創新和競爭的潛在阻礙,如何既保持其動態的競爭力,又能夠在整體上推動更多資源要素的跨平臺流動。

2021年下半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擬禁止互聯網企業“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屏蔽、攔截、修改、關閉、卸載,妨礙其下載、安裝、運行、升級、轉發、傳播等”。在隨后的工信部專項行動中,部分頭部平臺企業也被要求盡快相互解除屏蔽鏈接,允許競爭性平臺的服務內容可以通過軟件內置打開相關鏈接,目前已經有一定的進展。這些措施被廣泛解讀為推動數字平臺互聯互通,但目前來看,其重點還主要停留在頭部平臺企業之間的強制流量共享,對于其他中小平臺是否能夠平等地獲取流量還有待觀察。從這個意義上說,目前互聯互通政策不能僅僅局限于交換流量,因為任何流量都有價格,需要平臺企業間談判才能更好地開展合作。如果我們仍然希望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就需要認識到可能的出路在聯通市場本身。

從互聯網在中國演進的路徑看,架構與平臺權力塑造了市場,使市場力量得以在賽博空間中發揮作用。一旦競爭日益激烈,“非法興起”不斷持續,以封閉的方式保持開放就成了架構擴展的最優策略,已經形成的市場基礎設施扮演了私人推動市場擴展的重要角色。由于難以在法律和經濟學中對相關市場給予準確界定,導致我們無法就基礎設施外部效應展開進一步分析。如果想推動市場的聯通,實際上更多地應當采取競爭法意義上的市場概念,而非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狹義相關市場,即將市場看成是一個充滿無限競爭的整體空間,即架構本身。在這個整體空間中,既可能存在單一市場,也可能是雙邊或多邊市場,如果評估平臺上交叉網絡外部性的努力需要耗費成本的話,可以首先擱置具體細節,而是將市場看成是由平臺企業控制的整體,需要做的就是打通封閉的架構空間,從監管市場基礎設施的角度出發推動市場要素跨平臺流動。

推動資源要素流動可以有若干種方式,例如,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進行個人數據轉移,或者通過企業數據的流量交易,或者通過API接口開放相互進入,以及推動數據服務分析交易,等等。問題在于,為了使這些市場資源進行有效轉移,必須利用諸多輔助性的基礎設施功能幫助有效提升資源價值,否則基礎設施健全的平臺仍然有足夠的話語權對流量進行控制,因此根本上涉及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問題。

如前所述,數字市場基礎設施的悖論是,在建立早期有助于提升要素價值和流動匹配速度,但隨著市場要素數量的增加,基礎設施的完善反而成為某種反流動機制,會潛在地限制要素流動,在其他平臺獲取更優的交易機會。因此重要的問題是,如何通過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提升整個市場的標準,從而使得其他小型市場能夠在保持獨立的同時獲得更多優質要素。基礎設施的延伸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將頭部企業變成必需設施,接受統一監管,讓更多中小企業和用戶都可以使用;另一種則是嘗試打破不同的架構空間,由外部法律和監管力量對分散在不同架構內的基礎設施進行逐步統合。中國目前在第二類路徑上積累了一些經驗,具體而言,可以將一般性的數字市場基礎設施分為四大類模式:

第一類模式要求數字平臺數據庫無差別地與全國統一的數據庫逐漸對接打通,這主要涉及認證和糾紛解決功能。例如,按照《電子商務法》要求,確保所有平臺都能平等接入身份證或電子證照數據庫;或者要求地方法院完善相關電子訴訟平臺,將平臺企業上的證據通過區塊鏈等技術措施進行留存,便于流轉。地方政府也傾向于借助私人基礎設施推廣公共服務,使公共服務和私人平臺結合得更加緊密,例如有些公共服務直接經由企業平臺渠道提供(如公共衛生中的健康碼、繳費服務等)。

第二類模式是牌照許可,在此基礎上由中央單位牽頭對具有特定牌照的數字基礎設施運營商強制要求互聯互通,這主要涉及支付和征信功能。例如“信聯”要求成立合資公司共享個人征信信息,統一征信標準和分值,便于流動;“網聯”也是以合資公司的名義要求強化對第三方支付清算活動的監管,動態掌握大型支付公司的支付與金融服務。雖然目前“信聯”的運作并不完善,但從長期看是一個既保留大型平臺企業自主經營地位,又能通過中央權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路徑。

第三類模式是通過具體的監管措施要求大型平臺的基礎設施保持中立性,這主要涉及物流服務和自動化推薦服務。例如要求此類服務平等地對待平臺上所有商家和消費者,不能基于自營與他營的區分而進行歧視。

第四類模式是更為傳統的強制要求共享物理基礎設施,全國統一規劃,防止盲目重復性建設。例如2014年三大運營商聯合成立鐵塔公司,實現了行業內資源共享,三大運營商不得自行建立移動終端基站。

按照這些模式的做法,可以嘗試逐步推進一些現有的數字基礎設施服務進行聯通。例如,首先是可信賬戶聯通,即國家加強對各類賬戶的真實身份認證,允許用戶以統一身份登錄不同平臺進行活動,在這一過程中可以發生賬戶行為數據的交換和增值。其次是支付方式聯通,即國家推動包括銀聯在內的各類支付方式進入不同的生態系統,允許消費者自主選擇不同的支付渠道和金融服務。最后是評價信息的聯通,即對生產要素價值的評估需要統一標準,和傳統價格反映價值一樣,對數字市場中的勞動力的評估也需要標準化,從而幫助要素在流動之后還能保持一定的市場價值和競爭力,從而帶動更多平臺獲益。

五、結語

本文本質上是對一種新型生產方式的演進及其外部性進行的考察,也是對一個簡單系統如何轉化為更為復雜系統的簡要解釋。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無疑對這一過程起到推動作用,幫助實現數字市場中的秩序與安全,同時也需要其不斷發揮有效的連接功能,推動生產要素得到有效利用。從這個意義上說,互聯網開放-封閉話語本身僅是表面上的意識形態,我們需要將其轉化為更為實質性的問題,即伴隨新型生產方式出現的生產要素聚合與分散的動力學,以及何種權力在其中能夠發揮作用。

我們既想要安全可信的互聯網,也想要充滿創新和競爭、提供多種可能性的互聯網,兼顧和平衡兩種存在張力的價值需要重新回到原初互聯網面對的要素流動性問題,思考如何通過基礎設施的延伸逐漸帶動各類要素,提升整個賽博空間的價值。如果政策措施得當,生產性資源將是一個不斷重新組合流動的過程,最終真正打破各種架構的無形界限,形成一個統一的賽博空間。互聯互通的訴求幫助推進了我們對互聯網開放-封閉問題的理解。如果不是單純糾結于理念和語詞,就需要認識到真正的互聯互通應始終圍繞生產要素流動性和基礎設施的延伸展開,網絡不再是單純的管道,而是價值的聯通,數字經濟如果要進一步提升價值,就需要基礎設施的不斷推進,幫助吸納更多市場要素產生新的連接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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