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 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數據二十條”)正式發布,提出要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在保護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維護國家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實現數據要素價值、促進全體人民共享數據發展紅利,并圍繞數據產權、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數據要素收益分配、數據要素安全治理四個方面予以規制。

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是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據要素市場規范有序發展的必由之路。充分理解和領會《意見》的核心思想,以此研判未來發展趨勢,對產業各界堅持或調整發展思路、夯實發展基礎至關重要。
本文將從多個視角切入,談政策與監管趨勢、談合規能力建設、談數據流通實踐、談場內交易趨勢,通過四篇分析與思考,對《意見》進行解讀,希望為行業發展提供助力。
01、制度凸顯三大政策優勢
隨著我國數據要素的規模優勢不斷凸顯,各行業、各地區積極進行
數據應用探索,取得了大量創造性成果,為數字經濟發展添磚加瓦,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是推進數據要素市場規范化發展的必由之路,對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至關重要。
《意見》圍繞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進行了全面布局,強調了要在合規、高效、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激活數據要素價值的主旨。隨著《意見》正式發布,數據要素相關政策和監管趨勢的發展方向也將更加明朗。
一、 公共數據資源供給將進一步增強
公共數據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各類數據。作為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數據蘊藏著巨大的經濟和社會價值,對公共數據進行有效的開發利用,是數字經濟長效發展的關鍵舉措之一。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水平迅速提升,各行業及地方在政策、制度、技術、模式等方面進行了大量創新探索,例如北京金融數據專區、上海數據條例、廣東公共數據資產登記等先進實踐案例,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公共
數據價值加速凸顯。但與此同時,國內公共數據的開發利用仍缺乏統一、完善、規范的機制,存在開放認知不一致、模式界定不清晰、開放質量不扎實、節點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一方面影響公共數據價值的充分釋放,另一方面也可能形成安全、合規等方面的風險。
《意見》提出,對于公共數據應“加強匯聚共享和開放開發,強化統籌授權使用和管理,推進互聯互通,打破'數據孤島’”。鼓勵公共數據“以模型、核驗等產品和服務等形式向社會提供”,并推動不承載個人信息和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數據按用途加大供給使用。
由此可見,公共數據供給的重要性進一步提升,著重強調公共數據應通過產品化和服務化實現廣泛流通。《意見》同時強調“依法依規予以保密的公共數據不予開放,嚴格管控未依法依規公開的原始公共數據直接進入市場,保障公共數據供給使用的公共利益”。這意味著對公共數據要素流通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為參與數據要素配置的供給者,各級政府有望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突破,以提升公共數據資源供給能力。
一是厘清公共數據供給的相關定義與范圍,包括公共數據的內涵外延、公共數據開放與開發利用的區別、公共數據管理權益劃分等,形成全國統一的相關認知。
二是健全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的監管體系,明確監管職責的劃分,在形成公共數據開發利用行為的標準化分類基礎上,落實各個環節的監管執行,實現對公共數據授權應用全流程的監管覆蓋。
三是探索更有效的動力機制,以達到激勵公共數據要素應用中各類市場主體的目的,形成多元主體協同共創的生態體系,不斷完善公共數據的開發利用機制,促進公共數據要素的市場流通與價值釋放。
二、 數據交易流通的市場規則將進一步完善
數據作為關鍵生產要素,流通是其價值產生和實現的本質要求。通過數據要素在不同主體間的靈活配置,串聯市場并支撐收入分配,促進數據應用價值的最大化。一方面,隨著數字技術與國民經濟各領域的融合應用不斷深化,數據要素交易流通的需求不斷增長。
另一方面,當前的法制與政策環境仍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許多“絆腳石”問題尚未有行業共識的解決方案,例如交易定價難、場外交易難規范、場內交易發展情況未達預期等。數據要素市場建設需要確立一套全新的規則和管理體系,實現數據要素的有序流通。
《意見》提出“加強數據交易場所體系設計,統籌優化數據交易場所的規劃布局,嚴控交易場所數量”,并明確指出應“出臺數據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數據交易規則,制定全國統一的數據交易、安全等標準體系”,以實現“構建多層次市場交易體系,推動區域性、行業性數據流通使用”的目標。這意味著數據交易市場建設將更加規范化、系統化,通過各類型交易場所的統籌規劃,促進各行業、各地區的數據交易市場繁榮。《意見》同時也著重提出要加大政府引導調節力度,并強調須培育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務生態。
作為統籌數據要素流通的引導者,各級政府有望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建立健全交易市場的規則體系,充分發揮政府角色的引導和調節作用。
一是完善數據要素價值評估體系,從數據基于應用場景發揮價值的特點出發,形成價格反饋機制。以行業通用的價值評估支撐貢獻評價,推進更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建立,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合作。
二是全面細化交易場所內外的交易規則,場內逐步推進產品、服務、流程等的標準化,場外有序推進規范化與多元化,在統一的規則范圍內發展形式多樣的數據交易,提升適應性與兼容性。
三是充分激活數據要素市場的供需兩端,通過更明確的激勵機制促進數據應用場景的挖掘,通過需求端的強化反向帶動供給端發展。
為維持數據要素市場的穩定秩序,除健全的規則體系以外,還需落實監管責任。隨著數據要素價值釋放鏈條中的各類監管角色日益明晰,基于現有的規章制度,覆蓋各關鍵節點的監管體系正逐步完善。
《意見》提出在數據供給、流通、應用全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守住安全底線,明確監管紅線,打造安全可信、包容創新、公平開放、監管有效的數據要素市場環境。”同時,《意見》指出要“強化分行業監管和跨行業協同監管,建立數據聯管聯治機制”,而流通鏈條中的各方應在政府指導下“履行數據要素流通安全責任和義務”。
同時,提出“數據流通和交易負面清單”等方式,明確對不能交易或嚴格限制交易的數據項、對壟斷或不正當競爭和對違法經營行為的監管要求。對于可以探索創新的領域,《意見》提出“建立健全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容錯糾錯機制”,推進形成政府監管和市場自律、法治與行業自治協同、國內與國際統籌的數據要素市場多元治理結構。
作為保障市場穩定有序的監督者,各級政府有望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完善并強化對數據要素交易流通的監管落地。
一是以確保數據要素市場安全穩定為核心目標,細化監管責任并落實到具體上,細化拆分監管責任并落實到具體部門或具體責任人,形成完備的責任體系。
二是定期開展數據要素市場的風險評估,加強風險監測預警,排查可能影響數據交易合規、數據安全、個人隱私保護等關鍵監管點的風險隱患,并及時整改。
三是細化完善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同時,建立包容創新的容錯糾錯機制,通過合法合理的獎懲制度和盡職免責機制,充分鼓勵創新。
整體來看,《意見》在強調規范化、有序化的同時,也釋放出了給予充分創新空間的信號。當前,數據已成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通過基礎制度的建設,推動數據要素市場高質量發展是眼下至關重要的工作任務。面向未來,還須在中央的宏觀引領、統籌和調控下,加強各方統籌協調,多措并舉,全面發力,助力數據基礎制度的落地,為數字經濟的繁榮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02、企業數據合規五大策略
《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的出臺,系統性地構建了數據基礎制度地“四梁八柱”,勢將對我國深入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產生積極而深遠影響。
《意見》指出,要在數據產權、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和數據要素治理四個方面進行制度建設和創新,在合規、高效、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充分激活數據價值,發揮數據要素的作用。
合規是貫穿《意見》全文的重要主題詞。從指導思想到工作原則,再到具體的數據基礎制度建設和保障措施,《意見》全文共提及“合規”關鍵詞十六次,貫穿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的各個維度,具體涉及合規使用、全流程合規治理、企業數據合規體系建設和監管、合規認證、合規公證、鼓勵企業創新內部數據合規管理體系等。
一方面,《意見》的出臺有助于明確企業參與數據要素市場的合規紅線,有望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企業面臨的兩難困境——雖有數據開發利用的強烈愿望但因擔心觸碰紅線而畏手畏腳;另一方面,《意見》也為后續數據基礎制度和數據要素流通具體規則的制定和落地保留了一定空間,提供了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的發展方向和規則框架。
應對日后的監管趨勢,我們認為,企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制定和調整數據合規策略,為日后更充分的參與數據流通、實現自身數據價值做好準備:
一是制定和落實數據分類分級制度,為匹配不同場景下的數據分類分級使用做好準備。《意見》提出,在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下,推進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和市場化流通交易;建立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的分類分級確權授權制度;探索建立跨境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機制。
無論是在數據管理、數據保護、數據確權授權還是數據跨境流通方面,《意見》都將數據的分類分級作為基礎和前提。目前,部分行業或領域如證券期貨業、工業、網絡、金融、公共數據等已經出臺了數據分類分級的相關指引。
建議企業先依據現有指引做好自身的數據分類分級,對自身所掌握的數據類型、體量、使用目的等有清楚的認知,以便能夠在未來相關規則和制度明確之時快速調整和匹配合規要求,降低合規成本,縮短合規整改窗口期,在數據流通相關業務的競爭中贏得先機。此外,在授權使用、跨境等不同場景下數據分類分級的依據和標準可能有所不同,企業也應當重點關注如何將不同場景下的數據分類分級銜接起來。
二是注意數據授權使用機制與現有法律法規的銜接。《意見》提出探索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將數據產權分為“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權利。數據產權的結構性分置為公共數據、個人數據和企業數據的確權授權機制提供了基礎和前提。
對于公共數據,《意見》根據不同使用目的(包括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產業發展、行業發展)從是否有條件和是否有償使用兩方面進行了區分。但由于目前對公共數據的定義尚未形成統一共識,《意見》也并未列舉具體哪些應用場景落入前述使用目的中,因此對于參與公共數據開發運營的相關企業,建議關注公共數據授權使用機制的后續發展落地;此外,對于公共數據“有條件”授權使用的場景,未來很可能會對被授權企業的數據合規水平提出要求,因此也建議相關企業對此做好準備。
對于個人數據,建議企業注意現有法律法規、規范等文件對于委托處理數據的限制,如《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范(JR/T 0171—2020)》第6.1.4.4b)規定“C3 以及 C2 類別信息中的用戶鑒別輔助信息,不應委托給第三方機構進行處理。”;第6.1.1條a)要求“不應委托或授權無金融業相關資質的機構收集 C3、C2 類別信息”。因此,建議企業綜合判斷數據授權使用的合規要求。
三是關注數據交易合規監管主體新變化。《意見》指出,要統籌構建規范高效的數據交易場所,突出國家級數據交易場所合規監管和基礎服務功能,規范各地區、各部門設立的區域性數據交易場所和行業性數據交易平臺,構建多層次市場交易體系,促進區域性、行業性和國家級數據交易平臺、場所之間的互聯互通。
截至目前,全國已先后成立約48家由地方政府發起、指導或批準成立的數據交易機構。但目前并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或政策文件中明確何為“國家級”數據交易場所,區域性和行業性數據交易場所之間的區別和聯系也尚未厘清。
建議企業密切關注數據交易領域的監管動態,以及各層級交易平臺之間的關系。此外,《意見》也提出,建立構建使用和流通、場內場外相結合的交易制度體系,規范引導場外交易,培育壯大場內交易。目前我國通過數據交易機構進行的數據交易占比很低,未來場內外數據交易的占比可能會有所改變,建議企業結合自身數據交易相關業務的特點,以及未來場內外數據交易的規范要求和限制,制定企業內部場內外數據交易的合規指引,合理安排和調整場內外數據交易。
四是關注數據跨境流通機制的發展。《意見》指出,要積極參與數據跨境流動國際規則制定,探索加入區域性國際數據跨境流動制度安排。構建數據安全合規有序跨境流通機制,鼓勵國內外企業及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數據跨境流動業務合作,在通過國家安全審查和出口管制等制度防范風險的基礎上,探索構建多渠道、便利化的數據跨境流動監管機制,健全多部門協調配合的數據跨境流動監管體系。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規定(征求意見稿)》《個人信息跨境處理活動認證技術規范V2.0》等與數據出境相關的法律文件和規則的出臺,我國的數據跨境流通機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因立法對數據的跨境流通施加較重的事前義務和法律責任,不少企業談數據出境而色變。
然而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開展跨境業務的企業比比皆是,數據的跨境流動很難避免,相應的,國外上市、跨國投融資并購等商業行為也會觸發國外相關監管機構對數據的調取和審查。2022年8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與美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簽署了審計監管合作協議,就雙方對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合作開展日常檢查與執法調查作出了具體安排,這其中就包括對于個人信息等特定數據的處理程序和規則。
因此,可以預見,未來我國數據跨境流通機制將更加成熟和完善,也建議從事跨境電商、跨境支付等跨境業務的企業密切關注數據跨境流通機制的發展變化,注意遵守數據跨境流通的程序和規則,降低數據跨境流動的風險。
五是充分利用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助力企業數據合規。《意見》指出,要培育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務生態,包括培育
數據集成、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計、數據公證、數據保險、數據托管、資產評估、爭議仲裁、風險評估、人才培訓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建立數據流通準入標準規則,推動數據產品標準化,鼓勵探索數據流通安全保障技術、標準、方案,加快推進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國家標準及數據要素管理規范貫徹執行工作。
這些都表明未來企業開展數據合規工作將有更多標準可以參考,可以借助更多第三方專業機構完成企業內部數據合規以及企業參與數據要素流通過程的合規,企業也將擁有更多渠道證明自身的數據合規水平。建議企業充分借助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高效提升自身的數據合規能力和員工的數據合規意識,準確識別和降低數據合規風險,為激活數據價值和參與數據流通提供合規保障。
整體來看,《意見》釋放出鼓勵數據要素流通的信號,但仍強調以“合規”為前提。企業的數據合規工作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需要根據立法、政策和業務發展等變化不斷動態調整的。企業在響應政策、積極探索和參與數據流通創新的同時,也應當時刻將數據合規理念嵌入相關業務的各個環節,全面提升數據合規的意識和能力,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03、數據流通提出新的要求
《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 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要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在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充分實現數據要素價值、促進全體人民共享數據經濟發展紅利,并圍繞數據產權、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數據要素收益分配、數據要素治理四個方面進行制度建設布局。
《意見》的出臺為相關企業對內進行數據管理、對外參與數據流通提供了重要指引,特別是針對企業間的數據流通,《意見》為企業強化數據流通的規范有序提供了重要啟示。
數字經濟時代,越來越多的行業走向數字化創新轉型之路。很多企業在積累、匯聚和挖掘數據資源中嗅到商業機會,依托自身業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數據資源加工形成相關產品面向其他企業提供服務。與此同時,企業引入外部數據的需求越來越強,期望通過內外部數據的相互融合獲得更加精準的市場分析、用戶畫像等能力來解決企業業務發展中的核心問題,企業間數據流通的重要性由此凸顯。
但是,面對來源多樣、內容復雜的外部數據資源,需求方企業在選擇、引入和管理時往往會產生諸多困擾。從資源選擇上看,企業間的數據流通還沒有形成一條規范的市場監督和評價體系,數據來源難以判斷、
數據質量難以保證。
從引入方式看,國內缺乏合法合規的數據交易渠道和機制,以販賣個人信息為主的地下數據黑產依然猖獗,企業間數據流通面臨較大的合規風險。從監管應對看,盡管《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陸續出臺,日益關注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但缺少銜接法律的操作細則與實施指南,企業在落地實踐中仍存在法規盲點。
而本次《意見》的出臺,通過全面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將促進企業間數據流通的全流程治理,提升數據供方企業的規范意識,增強需方企業外部數據引入的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
第一,企業間數據流通涉及的授權規則更加具體。《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個人信息數據確權授權機制,對承載個人信息的數據,推動數據處理者按個人授權范圍依法依規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數據,規范個人信息的處理活動,不得采取“一攬子授權”、強制同意等方式過度收集個人信息,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
這意味著企業參與數據流通的整個過程中,都需要更加關注數據的授權問題,流通前的數據來源授權鏈條與流通后的數據使用授權程序都需要更加清晰、明確、合理。特別是,針對需求方企業的外部數據管理,企業需要更加關注外部數據的來源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數據源是否已獲得完整的授權閉環,授權內容是否已經覆蓋使用范圍。
同時,企業需要建立完整的用戶數據授權程序,在個人業務場景中需要再次獲取來自客戶端的授權,包括授權主體、授權時間、授權范圍等要素,建立內部授權庫,為外部數據的引入和使用建立完整的合規基礎。
第二,企業間數據流通方式的規范要求更加明確。《意見》明確提出,要構建促進使用和流通、場內場外相結合的交易制度體系,規范引導場外交易,培育壯大場內交易,有序發展數據跨境流通和交易,建立數據來源可確認、使用范圍可界定、流通過程可追溯、安全風險可防范的數據可信流通體系。
當前,我國大部分企業間數據流通集中在點對點的場外交易,并且已初具規模,隨著數據交易場所體系的不斷加強,一部分場外交易會逐步向場內轉移,據相關人士預測,未來國內數據交易場內、場外的規模占比約為1:2。企業需要關注由于數據流通方式的變革而帶來的監管主體、標準規則、生態體系等一系列的環境變化。
同時,《意見》也提出,要建立數據流通準入標準規則,結合數據流通范圍、影響程度、潛在風險,區分使用場景和用途用量,建立數據分類分級授權使用規范、探索開展數據質量標準化體系建設、加快推進
數據采集和接口標準化、促進數據整合互通和互操作。
這與當前我國企業間數據流通的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共性問題不謀而合,企業需要以此作為突破口協助規范數據流通環境,完善數據流通制度體系,強化市場主體的作用,在與數據商的合作中創新數據交易模式,豐富數據交易形態,提高數據交易效率,加強數據交易安全,完善和規范數據交易規則,實現數據流通全流程的動態管理,在有序地流通使用中進一步激活數據價值。
第三,企業參與數據流通的合規治理基線更加清晰。《意見》明確提出,要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協同的治理模式,創新政府治理方式,明確各方主體責任和義務,完善行業自律機制,規范市場發展秩序,形成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的數據要素治理格局。
一方面,《意見》強調要充分發揮政府有序引導和規范發展的作用,要守住安全底線,明確監管紅線。對于企業間數據流通而言,外部監管要求或將進一步趨嚴,企業需要持續關注外部數據的監管重點,做好前瞻性布局,提升行業間的協同聯治能力,厘清數據流通環節中各方的責任與義務,特別是需求方企業應加強對于外部數據供應商和外部數據源的風險管理水平,把必須管住的管好,積極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現的風險狀況。
另一方面,《意見》強調要壓實企業的
數據治理責任,牢固樹立企業的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在數據采集匯聚、加工處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各環節,推動企業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企業在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時,應有效篩選合作方,約束需求方的合規應用。
對于需求方而言,企業既要確保外部數據引入過程中的合法合規,還需要繼續提升外部數據引入后的精細化管理能力,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完善外部數據管理機制,統一外部數據管理模式,創新外部數據服務流程,并且貫穿整個外部數據生命周期,逐步理解和回答“外部數據用不用”“外部數據怎么用”“外部數據好不好用”“外部數據用沒用對”等基本問題。
整體來看,《意見》對企業間數據流通的管理實踐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使企業在外部數據引入授權、交易流通、內外治理等全流程各環節行為更加有法可依、有規可循。下一步,企業需要高度重視數據基礎制度體系的建設情況,沿著相關政策的指引,積極、規范參與數據流通,發揮企業在數據要素市場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為釋放數據要素價值貢獻力量。?
04、交易機構面臨四大突破
近日正式出臺的《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 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重點圍繞數據產權、流通和交易、收益分配和治理四個方面進行基礎制度建設布局。針對數據流通和交易的核心環節,《意見》提出要建立合規高效、場內外結合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
作為數據要素流通交易過程中的重要角色,隨著《意見》的正式發布,數據交易所的功能定位和未來發展方向得以進一步明確。
當前,以數據交易為重要內容的數據要素市場建設進程正在加速。我國自2014年開始探索建立類似證券交易所形式的數據交易所(或中心、平臺),各地先后成立48家,仍有8家正在籌備建設中。但總體來看,發展情況始終未達預期。未來,隨著數據基礎制度的加快落地,各數據交易所將向著更加規范、高效的方向發展。
一是數據交易所的設立和運營將更加規范。首先,《意見》提出,要加強數據交易場所體系設計,統籌優化數據交易場所的規劃布局,嚴控交易場所數量。最早一批數據交易所的設立存在盲目跟風問題,對產業發展階段認識不足,缺乏先進經驗、成熟技術和專業人才,繼而未能找到明確的業務抓手,逐步淪為擺設。
而在2020年中央提出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后,數據交易利好加碼,各地再次掀起數據交易所的建設熱潮,近20家新的數據交易所又陸續成立并試水各類創新舉措,但相關舉措的作用發揮還需要一定時間。《意見》的出臺意味著今后數據交易所的設立將受到嚴格把控,以避免部分地方盲目上馬,造成低水平、同質化的重復建設。
其次,《意見》也提出,出臺數據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數據交易規則,制定全國統一的數據交易、安全等標準體系,降低交易成本。缺少統一規則是各地數據交易所難以建立市場信任的原因之一。新一批數據交易所圍繞掛牌數據產品、簽約數據交易服務商的建設如火如荼,各數據供需方對于數據質量與業務合規性尤為關切。
但是,關于數據交易的基礎理論和規則體系尚未統一明確,各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規則和配套服務規則的內容和顆粒度互不相同,數據產品與服務商的準入、分類和評價標準并不一致,難以對數據交易全過程涉及的各類主體和角色進行有效約束。《意見》出臺后,各交易所業務規則的統一規范,有利于幫助交易所夯實信任基礎,吸引各市場主體進場交易。
二是數據交易所與數商間的分工合作將更加有序。首先,《意見》提出,引導多種類型的數據交易場所共同發展,突出國家級數據交易場所合規監管和基礎服務功能、強化其公共屬性和公益定位。此前各數據交易所本身的法律定位、經營范圍、職責權限尚未在法律或政策層面得到統一認定。《意見》的出臺意味著,各數據交易所,特別是國家級數據交易所的定位和功能角色將更加明確,可以對數據交易活動的合規性及數據服務商的業務能力與資質給出背書,幫助市場主體建立制度和信任。
其次,《意見》提出,推進數據交易場所與數據商功能分離,鼓勵各類數據商進場交易。同時也提出,圍繞促進數據要素合規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培育一批數據商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
傳統要素交易市場的配套體系通常涉及撮合、托管、經紀、結算、評估、擔保等多種角色,僅靠數據交易所自身很難承擔數據交易中的全部服務角色。新一批數據交易所與第三方服務機構充分合作,聚焦各自的專業優勢,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例如,上海數據交易所率先提出“數商”概念,簽約100余家數商開展合規咨詢、質量評估、資產評估、技術支持等業務。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在2021年11月舉辦9家數字經濟中介服務商的集體入駐儀式,2022年7月又簽約新一批數商,形成集服務商、運營商、經紀商等于一體的數商體系。本次《意見》的出臺進一步強調了培育多元化、專業化數商,與數據交易所充分合作,發揮功能互補作用的重要性。
三是各數據交易所之間的聯動將更加緊密。《意見》提出,規范各地區各部門設立的區域性數據交易場所和行業性數據交易平臺,構建多層次市場交易體系,推動區域性、行業性數據流通使用。促進區域性數據交易場所和行業性數據交易平臺與國家級數據交易場所互聯互通。
現階段,各類省級、市級區域性的數據交易所層出不窮,無論是省內還是跨省,各數據交易所之間往往存在著入場主體、數據產品資源交叉重復卻無法互相打通的情況,交易所之間難以明確關系、缺少協同,往往會造成資源內耗和浪費。
2022年,廣東省宣布將按照“省市共建、廣佛協同”總體工作思路打造新型數據交易場所,采用“一所多基地多平臺”體系架構建設運營,9月30日正式揭牌的廣州數據交易所和擬建的佛山數據交易服務基地等機構間將形成省內多層次的協同聯動。但是在同省區域之內,深圳數據交易所是否以及如何接入這一體系尚未明確。《意見》的出臺意味著未來各數據交易所之間的體系架構將更加明確和規范,且無論哪一級的數據交易所都將圍繞頂層設計與國家級的數據交易所進行資源和業務的互聯互通。
四是數據交易所作用發揮須依靠更加高效可信的數據流通基礎設施。《意見》提出,建立數據來源可確認、使用范圍可界定、流通過程可追溯、安全風險可防范的數據可信流通體系。也提出,構建集約高效的數據流通基礎設施,為場內集中交易和場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賴的流通環境。
如何充分用好新興的數據流通關鍵技術,打造更加安全可信的技術服務平臺是現階段各數據交易所共同聚焦的方向,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上海數據交易所、貴陽大數據交易所等機構均建設了以隱私計算、區塊鏈等關鍵技術為核心底座的新型數據交易服務平臺,為供需雙方提供包含“數據可用不可見”在內的多類型技術服務方案。
但是,隱私計算本身仍處于規模化應用的初期階段,相關技術產品的安全性仍待提升,技術應用的合規性仍待論證。同時,由于隱私計算技術產品間的互聯互通壁壘尚未破除,盡管各數據交易所均部署了各自的隱私計算產品,但只有在保證數據供需方部署相同產品的前提下,才能實現數據交易的順暢進行。因此,打造集約高效的數據流通基礎設施還需聯合產學研各界共同探索突破。?
整體來看,《意見》強調創新制度安排,更強調促進數據合規流通。順應新的形勢,各數據交易所將向著更加體系化、規范化、有序化的方向發展,數據交易也將進一步有規可依。但是面對場外既有的點對點交易已成規模,數據交易所還需進一步挖掘供需兩端的業務需求,不斷探索和創新運營模式,鞏固和強化場內交易的核心優勢,才能找準在市場中的立足點,與場外交易形成合力,共同拓寬數據交易市場的深度、廣度,以更好促進數據要素的價值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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