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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7-15來源:望斷歸來路瀏覽數:512次
近年來,在國家促進要素市場化配置系列政策指導下,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均在積極探索數據要素市場化運行機制,在推進數據要素價值體系建立、數據要素市場規則構建等工作方面已初具成效。
基于此,本文選取國內相關典型政府主導型的數據交易平臺進行案例分析,并揭示其特點;同時針對我國當前數據交易平臺建設與發展概況,提出了培育數據交易平臺關鍵思考點與建議。
數據交易市場發展前景
據國家工信安全中心測算數據顯示,僅2021年期間,國內數據要素市場交易規模達到815億元,2022年逼近1000億的規模,過去“十三五”期間市場規模復合增速超過30%。根據當前市場增長趨勢推測,預計在“十四五”期間將會突破1749億元,整體即將迎來快速發展階段,數據要素在流通與創新應用等方面也將帶來全新的突破。
此外,國家工信安全中心發布的《中國數據要素市場發展報告(2021-2022)研究報告》顯示,2021年期間數據要素對GDP增長的貢獻率和貢獻度分別為14.7%和0.83個百分點(如圖1所示)。總體而言,數據要素對GDP增長的貢獻率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同時,也表明數據要素對GPD增長發揮顯著的促進效應.
圖1 數據要素對全國 GDP 增長貢獻情況
2020年以來,中國GDP首次超過100萬億元人民幣大關,而依仗數字化與數據要素的數字經濟成為支撐經濟體量增長的又一重要要素。預計2025年數據對國內GDP增長的貢獻率將達年均1.5至1.8個百分點。屆時以此預估數據要素規模產值將超過1.5萬億元以上。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絕大部分數據交易活動在場外(數據交易機構平臺之外)進行著,隨著數據交易市場逐漸成熟以及國家強監管下,屆時數據交易場內(進行數據交易機構平臺內)將大幅增長。
數據交易平臺類型
通過現有的數據交易平臺分析發現,當前平臺運營服務范圍中總體面比較廣,涵蓋政府、金融、醫療、交通、教育、人文等多個領域。國內大多數平臺集中于經濟較發達的地區,且大多提供綜合數據服務,即綜合數據服務模式。 本文從產權與業務模式角度,對數據交易平臺類型進行了分類,如圖2所示。總體而言,國內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當地政府支持力度這兩個關鍵因素直接決定或影響其所在的數據產業發展,基于此,從產權視角出發,政府出資的建設數據交易平臺可認為是“政府主導型”平臺。
圖2 數據交易平臺類型
發達國家的數據交易市場發展起步較早,與我國發展路徑存在明顯的不同。以美國為例,其數據交易平臺運營以“第三方角色”為主的純平臺模式進行,即第三方數據交易平臺,此類平臺以提供一個數據供應方和需求方之間交易的通道為首任,且平臺數據都是由數據交易方提供,平臺自身不參與數據交易業務,而是更加關注平臺的監管職責,確保交易過程的合規性與安全性。
諸如第三方角色的數據交易平臺產生和發展來源于市場內在驅動力,采取完全市場化運作機制,政府不參與其中運營管理,稱之為“企業主導型”數據交易平臺,從業務模式視角看,同時也是屬于“純第三方交易平臺模式”類型。與第三方交易平臺模式相對應的模式為“綜合數據服務模式”,此類平臺不僅提供數據交易平臺服務,同時還直接參與數據交易活動,如數據采集、分析與處理等。
目前,我國數據交易平臺政府主導型與企業主導型齊頭并進,服務內容呈現多樣化。但平臺業務模式中,純第三方交易平臺模式占比較少,約三分之一左右,大部分為綜合數據服務模式。
數據商品主要交易模式
1. 直接交易數據模式,即供需雙方就交易內容與方式進行約定,一方交貨,一方付款,完成交易。
2. 數據交易所模式,當前國內各地政府成立一些數據交易所,在政府監管下集中進行數據供求關系撮合。
3. 資源互換模式,在移動終端App中表現突出,App服務商通過提供免費的App應用服務,換取對用戶個人數據的使用權。
4. 會員賬戶服務模式,數據資產化后,消費者購買會員服務后獲得對應的數據訪問權。
5. API訪問模式,供應方可以根據契約通過API將數據開放給授權的需求方。
6. 利益相關方的數據平臺+數據聯盟交易模式,數據需求方以出資的方式,收購或者入股某一個家企業,使被收購或者入股的企業負責生產數據產品給出資的數據需求方。
此外,數據商品交易模式還包括基于數據保護技術的數據交易、數據云服務模式等。琳瑯滿目的數據產品形成后,再到多樣化的數據商品交易模式的演變,使得數據要素參與社會經濟發展煥發新的活力,一定程度上推動新業態的出現。
國內數據平臺下的交易現狀
1.國內數據交易平臺類型大多提供綜合數據服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滿足用戶的個性化需求,數據來源上以政府公開數據政府公開數據、企業內部數據、網頁爬蟲數據為主,如貴陽大數據交易所就是此類的典型。
2.缺乏對數據交易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制度,對各個領域的數據需求尚無準確的把握,而且各個領域對數據的應用也處于探索的階段,數據交易市場并非充分激發。
3.公共數據開放程度較低,未能充分挖掘其價值。目前,我國大部分數據資源掌握在各級政府部門手里,屬于公共數據,但這些數據尚未有效發掘和利用,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對于激活數據交易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4. 數據供需關系網絡較為簡單,網絡效應尚未完全發揮,這種局面主要由于數據交易涉及到商業機密,以及存在法律風險的不確定性這兩方面造成。
5.數據權屬邊界尚未清晰,政府部門強監管姿態,這種局面導致一些數商處于觀望狀態,尤其是經紀商(Broker)并不能很好發揮其洞察數據供需市場應用場景的作用,一定程度導致數據交易市場不如期望中活躍。
6. 數據產品知識產權得不到較好的保護,數據交易驅動著社會各類生產生活,并給整個社會經濟帶來重要影響,包括對政府高效服務、企業運營管理與決策支持、科技發展與創新等各個方面。
結論與建議
目前,數據交易活動日趨頻繁,其帶來的經濟效益明顯,但通過對國內數據交易平臺特征分析表明,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數據交易平臺雙邊市場的建設仍然有較大推進空間。
1,政府主導型的數據交易平臺建設應因地制宜,根據實際情況確立相適應的目標,尤其需要考慮當地企業數字化情況與數字經濟產業的總體情況,有無必要各個地方或者區域單獨建設,應避免盲目或重復建設,導致社會經濟效益低下與資源浪費。
2,數據交易平臺的建設與運營是個長期探索的過程,針對數據交易監管方面,在不違背當前法律法規前提下建立容錯機制,即允許一定范圍內的先行先試,逐步積累經驗,并靈活調整合規監管制度。借助容錯機制的護航,一方面確保激發數據交易市場活力,逐步壯大市場;另一方面,密切關注數據交易市場動態,防止市場無序野蠻發展。
3,優化設立數據交易禁區有關數據交易的客體,一方面,設置禁止交易內容(如個人隱私信息)和進一步開放政府數據方面進行優化并細化,盡可能避免交易雙方“誤入歧途”;另一方面,適當降低交易門檻,尤其是涉及公共服務的數據交易場景,盡快推出服務的數據交易類別目錄,這對推進數據流動與激發數據市場并發揮數據價值意義重大。
4,數據交易平臺的構建離不開雙邊市場要素培育,政策導向刺激市場時,需要從供需兩側同時著手,利用平臺的網絡效應特征,吸引更多的數據交易平臺利益相關方,讓供需雙方精準對接,讓平臺迅速成長起來。
5,數據交易平臺在建設實踐中要“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大處著眼”是指平臺要從行業培育和價值創造的高度著眼,兼顧企業需求(數據價值實現),又考慮政府關注(信息安全),還要考慮消費者利益(隱私保護);“小處著手”是指要著力深耕數據應用場景,沿著場景向上游持續拓展,只有鼓勵和開放更多場景應用才能打通從原始數據到信息價值的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