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發布《2021年數字經濟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倡導創建新的全球
數據治理方針與架構,促進數據盡可能自由地跨境流動。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表示,開啟數據治理的新道路,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當前碎片化的數據治理格局可能使各國無法充分獲取數字技術帶來的價值,還可能導致隱私泄露、網絡攻擊等重大風險。因此,全球亟需開展數據治理的創新實踐,發展全球性數字公共品,增強互信并減少數字經濟中的不確定性。
《報告》認為,數字化在全球范圍內的滲透不僅影響著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還變革了創造和交換價值的方式。數據不僅是人工智能、區塊鏈、物聯網、 云計算及其他關鍵數字技術的核心要素,還是創造個人收益和社會價值的重要戰略資產。自新冠大流行以來,數據跨境流動對全球經濟的作用愈發凸顯。數據流動不僅有利于新冠疫情的經濟應對(如醫療研究數據共享、疫苗生產設施的監測和自動化控制,以及采用數字服務實現業務連續性等),也有利于新冠疫情的社會應對(如家庭視頻通話、用于娛樂和在線購物的流媒體內容等)。隨著更多國家和部門開始
數字化轉型,數據流動量勢必繼續攀升,因此需要制定全球性的解決方案,以妥善利用激增的數據來造福全人類。

然而,由于國家之間缺乏互信,又受制于隱私、安全性、產業政策等目標的影響,各國法律常常會限制數據的跨境流動,從而導致全球數據治理規則支離破碎甚至相互矛盾,難以對數據治理采取統一行動。并且,由于越來越多的國家對數據跨境傳輸設置障礙,合法的數據跨境傳輸開始變得更加昂貴和耗時。日益強化的數字壁壘必然加劇與連通性息息相關的數字鴻溝,致使全球數字經濟的發展呈現極大的不平衡。能力有限的國家,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由于無法將數據及時轉化為數字智能和商業機會,甚至可能淪為全球數字平臺的原始數據提供方,長久處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弱勢地位。與此同時,世界各國施行數據治理模式的現狀又差異極大,在區域和國際層面幾乎沒有系統性共識可言。理念和立場的不同導致關于如何監管跨境數據流動的國際辯論陷入曠日持久的僵局,這顯然與聯合國秉持的公平、均衡、可持續的發展目標相背離,解決數據治理的分歧迫在眉睫。
因此,《報告》提出,當前亟需創建新的全球數據治理方針,提供更多有效的全球性公共產品,加強在制定
數據標準方面的全球合作,推動形成共識,以化解當前區域和國際性數據治理框架存在的覆蓋面過于狹窄,無法公平分配跨境數據流動帶來的經濟收益等問題。各國需摒棄各自為政的做法,依循從全局出發、協調一致的治理方針。首先,應致力于實現發展收益最大化,確保收益的公平分配并減少風險與危害。其次,應促進世界范圍內的數據共享,發展全球性數字公共產品。同時,政策制定者還應提供多種個人數據傳輸機制,鼓勵企業提高數據管理的透明度,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幫助其制定數字經濟政策。此外,還應重視若干關鍵政策領域和優先事項,包括:對數據相關重要概念的定義達成共識;規定訪問數據的條件;加強對
數據價值和跨境數據流量的測度;探討新興的數據治理方式;就數字和數據相關權利及原則達成共識;制定數據相關的各種標準;就數字經濟中的競爭和稅收政策加強國際合作,并將治理數字平臺企業納入考量。
在此基礎上,《報告》提議設立一個負責評估和發展全面的全球數據治理并具備相關技能的新的聯合國協調機構。該機構的工作將結合多邊、多利益相關方和多學科的參與,并致力解決發展中國家在全球和區域數據治理中代表性不足的問題。同時,輔助各國政策制定,并提供必要的政策空間,確保所有國家均能從數據驅動的數字經濟中獲益,以創新的治理架構終結互聯網不斷碎片化的趨勢,縮小業已存在的不平等。
應當看到,《報告》所倡導的更加平衡的全球數據治理方針對于世界各國在制定各自數據跨境流動監管規則方面具有前瞻性指導意義。一個良性的數據治理框架既要能確保數據可視需要自由地跨境流動并確保安全,又要在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實現公平的利益分配,并有利于縮小數字鴻溝,實現包容和可持續發展,不讓任何一個人在快速發展、數據驅動的數字經濟中掉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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